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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加通商暫行辦法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35 年 09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35 年 09 月 26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王世杰與加拿大駐 中華民國大使歐德瀾簽換;並於三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照中國政府與加拿大政府進一步擴展及增進兩國間貿易之願望,
茲代表加拿大政府謹向
閣下建議下開通商暫行辦法:
一 中國之種植物、出產物或製造品輸入加拿大時,不得課以高於
對任何其他外國之同樣種植物、出產物或製造品現在或將來所
徵收之關稅或費用。
二 本協定對於加拿大現在或將來所僅給於大不列顛愛爾蘭及海外
外諸自治領君主兼印度皇帝陛下統治下,或在英王陛下宗主權
保護或委任統治下之其他領土之優惠應不適用。
三 加拿大之種植物、出產物或製造品輸入中國時,不得課以高於
對任何其他外國之同樣種植物、出產物或製造品現在或將來所
徵收之關稅或費用。
四 本協定對於中國為便利邊境貿易,現在或將來所給予毗鄰國家
之優惠應不適用。
五 此方之種植物、出產物或製造品輸入彼方時,關於關稅及附加
費用,或關於此種關稅之徵收方法及輸入有關之規則與手續,
以及關於規定輸入貨物之徵稅銷售分配或使用之法令規意等事
項,無論如何,其所繳關稅租稅或費用不得異於或高於任何第
三國之同樣種植物出產物或製造品現在或將來所繳之任何關稅
租稅或費用;其所適用之規則或手續不得異於或繫於任何第三
國之同樣種植物出產物或製造品現在或將來所適用之任何規則
或手續。
六 雙方同意本照會及
閣下之覆照,應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協定。此項協定目本照會
互換之日起發生效力。在貿易協定尚未訂立之前,將繼續有效
一年至一千九百四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為止。並在是日以後繼
續有效,直至任何一方政府在任何時間通知後三個月為止。
本大使順向
閣下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王世杰博士閣下
歐德瀾 (簽字)
一千九百四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于南京

(乙)中國外交部長王世杰博士致加拿大國駐華大使歐德瀾將軍照會
頃准
貴大使本日照會內開:
「依照中國政府與加拿大政府進一步擴展及增進兩國間貿易之願望
,茲代表加拿大政府謹向閣下建議下開通商暫行辦法:
一 中國之種植物出產物或製造品輸入加拿大時,不得課以高於對
任何其他外國之同樣種植物、出產物或製造口現在或將來所徵
收之關稅或費用。
二 本協定對於加拿大現在或將來所僅給於大不列顛愛爾蘭及海外
諸自治領君主兼印度皇帝陛下統治下,或在英王陛下宗主權保
護或委任統治下之其他領土之優惠應不適用。
三 加拿大之種植物、出產物或製造品輸入中國時,不得課以高於
對任何其他外國之同樣種植物、出產物或製造品現在或將來所
徵收之關稅或費用。
四 本協定對於中國為便利邊境貿易,現在或將來所給予鄰國家之
優惠應不適用。
五 此方之種植物,出產物或製造品輸入彼方時,關於關稅及附加
費用,或關於此種關稅之徵收方法及與輸入有關之規則與手續
,以及關於規定輸入貨物之徵稅銷售分配或使用之法令規章等
事項,無論如何,其所繳關稅租稅或費用不得異於或高於任何
第三國之同樣種植物出產物或製造品現在或將來所繳之任何關
稅租稅或費用;其所適用之規則或手續不得異於或繫於任何第
三國之同樣種植物出產物或製造品現在或將來所適用之任何規
則或手續。
六 雙方同意本照會及 閣下之覆照,應即構成兩國政府間之協定
。此項協定自本照會互換之日起發生效力。在貿易協定尚未訂
立之前,將繼續有效一年至一千九百四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止
。並在是日以後繼續有效,直至任何一方政府在任何時間通知
後三個月為止。
本大使順向
閣下表示崇高之敬意」
本部長茲特代表中國政府接受 貴大使來照中所提之各項建議
本部長順向
貴大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致
加拿大國駐華特命全權大使歐德瀾將軍閣下

王世杰 (簽字)
中華民國三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於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