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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秘魯共和國貿易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53 年 06 月 0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4 年 09 月 10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秘魯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六月八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徐柏園與秘魯共和國政府 代表希瓦布於利瑪城簽訂;五十四年八月十一日互換批准書;並於五十 四年九月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秘魯共和國政府為謀在友好及互相瞭解之情況下:促進並
發展兩國間商務關係起見,爰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應依照兩國現行法律規定,實施一切必要措施,以便利
並促進兩國間之貿易。
第二條 於實施上項條文時,締約雙方之主管機構保留對於進口貨物要求
有關產地證書之權。
第三條 中華民國及秘魯共和國間一切交易,均應以美元支付,或以雙方
可準備接受之其他可自由兌換之貨幣支付,但不得違背雙方現行
及將來可能實施有關外匯與對外貿易之法律規章。
第四條 本協定之規定以及業經締約雙方主管機構依照當時有效之有關法
律規章許可,對於正進行實施之一切契約或商務,雖在本協定滿
期後,應繼續有效,至其全部履行。
第五條 本協定應在利瑪城互換批准書三十日後生效,效期一年,除經締
約之任何一方在其滿期三個月前書面通知廢止外,本協定即視為
自動展延,每次展延期效為一年。
第六條 本協定以中文、西班牙文、英文各繕兩份,共六份,三種文字約
本同樣有效,遇歧異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雙方代表特此簽名蓋章於本協定,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六月八日即西曆一千九百六十四年六月八日訂於利瑪城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徐柏園 (簽字)

秘魯共和國政府代表:
希瓦布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