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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瓜地馬拉共和國關於修正四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香茅油市場混合委員協議之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53 年 06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53 年 06 月 29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瓜地馬拉
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共和國大使汪丰與 瓜地馬拉共和國外交部部長厄勒德簽換;並於五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生 效

 
甲 瓜地馬拉外交部長厄勒德致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汪丰照會 (譯文
)
大使先生閣下:瓜地馬拉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曾於一九六○年五月二
十八日經由換文訂立一項協定,成立混合委員會,以研究有關香茅油
國際市場之一切事項。
現因香茅市場之各項需要,上項協定宜於修改及擴充,根據此一事實
,本人特經由閣下向中華民國政府建議成立下述協定:
一 瓜地馬拉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藉此項協定擴充一九六○年五月二
十八日簽訂之協定。
二 爰依照原有協定重新確定混合委員會之任務,以諮商研討及向其
各本國政府提出一切有關香茅油國際市場之建議為目標。
三 混合委員由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一人及各該國出口商各派商業代表
一人組成。上述代表在會議中有發言權及投票權。其他由中瓜兩
國政府或商業機構正式核准參加會議人員,僅有發言權,但無投
票權。混合委員會之會議,由中瓜兩國階級最高之官員輪流擔任
會議主席。遇有決議案之贊成票與反對票票數相等時,主席所投
之票作兩票計算。
四 混合委員會應於本協定生效後,每兩個月開會一次,交換關於香
茅油國際市場商務情況之情報,詳細研討,並分別報告其各本國
政府。
五 混合委員會應根據上述研討結果,向各本國政府提供訂立香茅油
在一確定期間內最低與最高售價之建議。
六 混合委員會之建議,經兩國政府採納後,應由中華民國之外匯貿
易審議委員會,及瓜地馬拉之香料油生產業公會,分別監督履行

七 混合委員會之目標,亦在研究建議中瓜兩國在一確定期間內向國
際市場售出香茅油之適當數量。
本照會及 閣下之覆照將構成瓜地馬拉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間之一項
協定,該協定自覆照之日起立即生效,其有效期限至兩國政府中如有
一方不願繼續其效力時向對方提出通知三個月後為止。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汪丰先生
閣下

瓜地馬拉外交部長
厄勒德 (簽字)

公曆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瓜地馬拉城
乙 中華民國駐瓜地馬拉大使汪丰致瓜地馬拉外交部長厄勒德照會 (譯文
)
貴部長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三九九四號照會內開:
『瓜地馬拉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曾於一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經由換
文訂立一項協定,成立混合委員會,以研究有關香茅油國際市場之一
切事項。
現因香茅市場之各項需要,上項協定宜於修改及擴充,根據此一事實
,本人特經由 閣下向中華民國政府建議成立下述協定:
一 瓜地馬拉政府與中華民國政府藉此項協定擴充一九六○年五月二
十八日簽訂之協定。
二 爰依照原有協定重新確定混合委員會之任務,以諮商研討及向其
各本國政府提出一切有關香茅油國際市場之建議為目標。
三 混合委員由兩國政府各派代表一人及各該國出口商各派商業代表
一人組成。上述代表在會議中有發言權及投票權。其他由中瓜兩
國政府或商業機構正式核准參加會議人員,僅有發言權,但無投
票權。混合委員會之會議,由中瓜兩國階級最高之官員輪流擔任
會議主席。遇有決議案之贊成票與反對票票數相等時,主席所投
之票作兩票計算。
四 混合委員會應於本協定生效後,每兩個月開會一次,交換關於香
茅油國際市場商務情況之情報,詳細研討,並分別報告其各本國
政府。
五 混合委員會應根據上述研討結果,向各本國政府提供訂立香茅油
在一確定期間內最低與最高售價之建議。
六 混合委員會之建議,經兩國政府採納後,應由中華民國之外匯貿
易審議委員會,及瓜地馬拉之香料油生產業公會,分別監督履行

七 混合委員會之目標,亦在研究建議中瓜兩國在一確定期間內向國
際市場售出香茅油之適當數量。
本照會及 閣下之覆照將構成瓜地馬拉政府及中華民國政府間之一項
協定,該協定自覆照之日起立即生效,其有效期限至兩國政府中如有
一方不願繼續其效力時向對方提出通知三個月後為止。』等由。
本大使茲奉中華民國政府訓令,中華民國政府可接受 貴部長來照所
提協定條款。 貴部長來照及本復照應即構成兩國政府間關於此事之
一項協定,並自本日起生效。
本大使順向 貴部長表示最高之敬意。
此致
瓜地馬拉外交部部長厄勒德先生閣下

中華民國大使
汪丰 (簽字)

公曆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於瓜地馬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