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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烏拉圭共和國購售高梁及其他穀類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5 年 11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5 年 11 月 07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烏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七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與烏拉共和國 外交部部長白蘭柯簽換;並於六十五年十一月七日生效

 
甲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閣下致烏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白蘭柯閣
下照會全文
敬啟者:
本人謹此奉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業經批可中華民國與烏拉圭共和國雙方代表在烏
京所作之接觸,同意下述各項:
一 中華民國政府承諾採購,烏拉圭共和國政府承諾供售,各項條件
以依照本協定第二項所商訂之合約為準,購售高梁之數量每年至
少為一萬五千公噸。
二 第一項所述高梁之數量、品質與價格將由兩國政府間所指定之機
構商訂合約決定之。
三 烏拉圭共和國在國內生產與消費之情況有必要時,應將擬商售之
數量事先通知中華民國政府。
四 此外,中華民國政府承諾採購,烏拉圭共和國政府承諾供售小麥
、玉米及大豆等穀類,每年之數量得視烏方可供外銷之情形而定
,其品質及價格,均由雙方逐案磋商之。
本照會與
閣下同一日期與內容之照會共同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協定。
本人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烏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白蘭柯閣下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
沈昌煥 (簽字)
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即公曆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七日於台北
乙 烏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白蘭柯閣下復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閣
下照會 (中譯文)
敬覆者:
頃接准
閣下本年十一月七日照會內開:
「敬啟者:
本人謹此奉告
閣下,中華民國政府業經批可中華民國與烏拉圭共和國雙方代表在烏
京所作之接觸,同意下述各項:
一 中華民國政府承諾採購,烏拉圭共和國政府承諾供售,各項條件
以依照本協定第二項所商訂之合約為準,購售高梁之數量每年至
少為一萬五千公噸。
二 第一項所述高梁之數量、品質與價格將由兩國政府間所指定之機
構商訂合約決定之。
三 烏拉圭共和國在國內生產與消費之情況有必要時,應將擬商售之
數量事先通知中華民國政府。
四 此外,中華民國政府承諾採購,烏拉圭共和國政府承諾供售小麥
、玉米及大豆等穀類,每年之數量得視烏方可供外銷之情形而定
,其品質及價格,均由雙方逐案磋商之。
本照會與 閣下同一日期與內容之照會共同構成 貴我兩國政府間之
協定。」
本人茲以烏拉圭共和國政府之名義奉達
閣下,烏拉圭共和國政府亦認為,前述來照與本項復照業已構成雙方
對於有關事項所達成之協定。
順向
閣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沈昌煥閣下

烏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部長
白蘭柯 (簽字)

一九七六年即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七日於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