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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修訂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棉羊毛與人纖紡織品協定換文
簽訂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4 年 01 月 01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沈劍虹與美利堅合眾 國國務院代理國務卿朱里斯‧凱滋簽換;並溯自六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甲 美國代理國務卿凱滋致我國駐美大使沈劍虹照會 (中譯文)
敬啟者:
根據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日內瓦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及最近
貴我兩國政府對於自中華民國輸往美國之棉、毛及人纖紡織品之談判
所達成之協議,本人謹建議下列關於中美棉、毛、人纖紡織品之貿易
協定自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並取代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所簽之現行棉紡織品協定及人纖毛紡紡織品協定。
1 本協定之有效期限為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在此期間中華民國政府將根據下列各條之規定在總限額、組
限限額及個別限額之額度內限制其棉紡、毛紡及人纖紡織品輸往美
國。
2 第一協定年度 (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起十二個月) 總限額為八一二
、九九二、五一○平方碼,第二協定年度 (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起
十二個月) 總限額為七一四、三○一、○二二平方碼。
3 在總限額額度內,各組之組限額如次:
第一組-棉及人造纖維之紗、布、製成品及雜項產品 (一一三八、
六四、二○○一二一三及二○一一二四三等各類) 。
第一協定年度
一六六、六五八、三一四平方碼
第二協定年度
一五六、六五六、七四四平方碼
第二組-棉及人造纖維之成衣 (三九一六三及二一四一二四○等各
類。)
第一協定年度
六四○、二一七、九九九平方碼。
第二協定年度
五五三、二九二、○九四平方碼。
第三組-毛紡織品 (一○一~一三二類)
第一協定年度
六、一一六、一九七平方碼。
第二協定年度
四、九五二、一八四平方碼。
4 在總限額及組限額之額度內,各類個別限額數量如次:
第一組 第一協定年度 第二協定年度
(折合平方碼數)
9/10 類 三四、三八三、二○三 三六、五三二、一五三
18/19 類 一、八六○、二○三 一、九七六、四六六
22/23 類 三、六八九、四六九 三、九二○、○六一
213 類 七四、五九六、八八一 六三、四○七、五四八
第二組
43/62 針織衫 八二○、五三八 八七一、八二二
及女衫
45/46/47 一二、四一五、五一六 一三、一九一、四八六
45 類子限額 (七○○、○○○) (七四三、七五○)
48 類 一、一○○、○○○ 一、一六八、七五○
49 類 一、一三七、五○○ 一、二○八、五九四
50/51 類 一一、二二九、五三三 一一、九三一、三七九
50 類子限額 (五、三八五、二六六) (五、七二一、八四四)
51 類子限額 (八、六五一、六七三) (九、一九一、四○三)
60 類 二、○七八、四○○ 二、二○八、三○○
219 類 一一六、三七一、一一八 一九八、九一五、四五一
221 類 一六四、一一三、一四一 三九、四九六、一七一
222 類 七四、五九六、八八四 六三、四○七、三五二
224 類 八三、七五○、○○○ 七一、一八七、五○○
224 類男人及 (一、九五○、○○○) (一、六五七、五○○)
男童套裝子限

224 類男人及 (五、八五○、○○○) (四、九七二、五○○)
男童外套子限

234/235 類 七七、五八○、七六一 六五、九四三、六四六
5 在一九七四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內自中華民國輸美
之人纖及毛紡織品其額度將扣用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起之協定年度
內適當類別之限額。
6 在總限額依第七段之規定調整後之範圍內,每一協定年度之各組限
額均可作以下百分比之融通;第一組一五%,第二組七%,第三組
一%;又各組限額在依本段及第七段之規定調整後之範圍內,其個
別限額亦可作以下百分比之融通:屬第一組者為一○%,屬第二組
者為七%,屬第三組者,如將來設有個別限額時則應為五%。以上
百分比之計算,其基準應不包括第八段及本段可能調整之數量在內

7 第三協定年度之總限額將增加六‧二五%,惟在此總限額範圍內第
三組組限額僅增加一%,在總限額及組限額之額度內,個別限額除
屬第三組者僅增長一%外,其餘之年增率均為六‧二五%。因總限
額之年增率為六‧二五%,而第三組之年增率僅一%,故第三組除
一%以外之增長數量將依比例分別用以第一、二兩組。
8 (甲) 第一及以後各協定年度,其總限額及任何個別限額均可依移
用前一年度未用完之數量及預用次一年度數量之規定增加一
一%。
(1) 依當年度之限額為準,移用前一年度未用完之數量最高可
達一一%,但第一協定年度僅限五%。
(2) 預用次年度配額限於當年度限額之六%,但預用數應於次
年度之限額中扣除。
(3) 在任何協定年度移用及預用配額之總和不得超過當年可用
之之一一%。
(乙) 執行本協定時,短裝係發生於在某一協定年度中華民國輸美
之數量低於本協定規定之該年度總限額或低於依一九七一年
十二月三十日之協定之規定人纖及毛紡為一九七四年九月三
十日為止之年度限額,棉紡為一九七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
此之年度階額,在發生短裝之次一年度,中華民國對美國之
輸出得根據本段 (甲) 款及 (乙) 款之規定依下列方式移用
短裝數量:
(1) 移用數不得超過總限額或組限額或個別限額實際發生之短
裝數量。
(2) 如果設有個別限額之類別發生短裝情事,該短裝數應移用
於發生短裝之同一類別。
(3) 如果非個別限額類發生短裝時,則短裝數應移用於發生短
裝之同一組內。
(丙) 本段 (甲) 款及 (乙) 款所指之限額,係未經過本段及前述
第 6 段之調整者。
(丁) 根據本段所作之所有調整應為第六段調整後所容許出口數量
以外之額外數量。
9 (甲) 凡類別不屬於個別限額者均屬於諮商限額中華民國政府在任
何協定年度如欲作超出諮商限額之輸出應向美國政府提出諮
商要求,美國政府將進行此項諮商,在諮商未達成協議前中
華民國政府將限制其輸出使不超過諮商限額,在第一協定年
度諮商限額類原低於左列數量者提高至左列數量:
非成衣組
棉紡 (一~三八類、六四類)
一、○○○、○○○平方碼
人纖 (二一三類、二四~二四三類)
一、二五○、○○○平方碼
成衣組
棉紡 (三九~六三類)
七○○、○○○平方碼
人纖 (二一四~二四○類)
八七五、○○○平方碼
毛紡纖品
(一○一~一三二類)
一二五、○○○平方碼
第二及第三協定年度前述諮商限額類最低數量非成衣組為一
、○○○、○○○平方碼,成衣組為七○○、○○○平方碼
,毛紡織品為一○○、○○○平方碼,諮商限額原已高於前
述數量者,不受影響。
(乙) 第一協年度諮商限額高於前述數量之類別如附件乙,至於第
二及第三協定年度之諮商限額將採下列步驟決定之:
(1) 在十一月十五日前中華民國政府應通知美國政府次一年度
各類預計出口數量,美國政府於接獲是項通知後三十日內
,可對任何一類提出諮商要求。
(2) 當美國政府提出諮商要求時,中國政府應迅速與美方會商
,俾就本段 (甲) 段所述預計輸出數量上可能存在之問題
,達成互相滿意解決,除非雙方政府另作安排,是項諮商
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如果諮商結果未能達成協議「則中國
政府對原要求諮商類號之輸出在該協定年度內,仍將依美
方原要求之限額為準。
(3) 如果美國政府未要求諮商,則中華民國政府在未獲美方同
意前,不得准許作超過中華民國依本段 (甲) 款所述數量
之輸出,中華民國政府得於其認為適當之任時間要求美方
同意此一超額之輸出,美國政府對此項要求亦應予以適當
考慮並應迅速答覆。
10 中華民國於一九七一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七二年九月三十日對美國超
額輸出二一九、二二四、二二九、二四○、二四二、一二一、一二
五及一○三等類美國已接受部份之補償,至於尚需補償者採左列方
式為之:
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起之協定年度二一九類將扣償一百五十萬平方
碼,二二四類將扣償二百萬平方碼,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起之協定
年度二一九類將扣償一百五十萬平方碼。
11 中華民國對美之輸出將盡力使其均勻並顧及季節性因素。
12 美國政府將迅速提供中華民國政府每月自中華民國進口之棉紡、人
纖、毛紡織品之統計資料,中華民國政府將迅速提供美國政府每月
自中華民國輸往美國之棉紡、人纖、毛紡織品之出口統計資料,兩
國政府同意迅速提供對方政府所要求之適當及現有之資料。
13 (甲) 在執行本協定時紡織品類別及平方碼換算率均按附件甲之規
定辦理。
(乙) 屬於棉、毛及人造纖維或其混紡之毛條、紗、布匹、製成品
、成衣及其他紡織製成品 (從產品之成分中顯示其主要特性
為紡織品者) 其主要價值或五○% (含) 以上之重量 (毛為
一七% (含) 以上) 為上述棉、毛或人造纖維之一者,受本
協定管制。
(丙) 在執行本協定時,根據主要價值將紡織品劃分為棉紡、毛紡
、及人造纖維紡織品,在本段 (乙) 節所述之其他產品將按
左列方式劃分。
(1) 五○% (含) 以上之重量為棉或棉之成份其重量超過毛及
(或) 人造纖維成份之重量者屬於棉紡織品。
(2) 如非為棉且毛之成份等於或多於一七%者屬於毛紡織品。
(3) 非本段 (丙) 節 (1)(2) 所述者則屬於人造纖維紡織品。
14 (甲) 本協定之限制對象不包括經過雙方政府確認之鄉村工業中之
手搖紡織機所織之布及中國傳統之民俗紡織品。
(乙)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棉紡協定及毛及人纖紡織品協定
中所規定之免限項目,在本協定中仍免受限制,免限項目之
簽證確認程序仍照目前之方式繼續辦理。
15 若與第三國相較,中華民國認為已被置於不公平之地位,則中華民
國政府可向美國政府提出諮商要求,以便採取適當之彌補措施,美
國政府於接獲是項要求時應即同意舉行諮商。
16 作成雙方滿意的行政處理或調解以解決在執行本協定所遭遇的細節
問題,包含程序上及作業上之歧見。
17 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政府同意就執行本協定時所遭遇之任何問題進
行諮商。
18 在本協定之期間內,美國政府不得援日內瓦多纖維多邊協定第三條
之程序要求對中華民國輸往美國之棉、毛及人纖紡織品加以限制。
19 (甲) 中華民國政府將根據本協定實行出口管制制度,美國政府得
管制紡織品進口,以協助中華民國政府根據本協定執行限制

(乙) 根據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棉紡及毛紡、人纖紡纖品協
定而達成協議之證明貨物裝運之簽證制度在本協定之期間內
將繼續實行。
20 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政府得於任何時間建議修訂本協定之條件,雙
方政府同意就任何一方政府為修改現行協定所做之建議或採取可能
為雙方同意之其他措施迅速協商。
21 任何一方政府得於任一方協定年度終了九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政
府,在該協定年度終了時終止本協定。
前項建議如蒙貴國政府接受,則本照會與閣下代表中華民國政府表示
同意之復照,即構成貴我兩國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人謹向閣下重致最崇高之敬意。此致
中華民國駐美大使沈劍虹閣下

美國國務院
朱里斯‧凱滋

附件甲
棉紡織品之類別
───────
類別 產品名稱 單 位 平方碼折算率
─────── ────────────
1 單股梳棉紗 磅 四‧六
2 合股梳棉紗 磅 四‧六
3 單股精梳棉紗 磅 四‧六
4 合股精梳棉紗 磅 四‧六
5 梳棉棉紗製格子布 平方碼 不需要
6 精梳棉紗製格子布 平方碼 不需要
7 天鵝絨 平方碼 不需要
8 燈芯絨 平方碼 不需要
9 梳棉棉紗製平細布 平方碼 不需要
10 精梳棉紗製平細布 平方碼 不需要
11 梳棉棉紗製麻紗布 平方碼 不需要
12 精梳棉紗製麻紗布 平方碼 不需要
13 梳棉棉紗製薄紗布 平方碼 不需要
14 精梳棉紗製薄紗布 平方碼 不需要
15 梳棉府綢及細布 平方碼 不需要
16 精梳棉府綢及細布 平方碼 不需要
17 打字帶布 平方碼 不需要
18 梳棉印花襯衣布 80×80 型 平方碼 不需要
19 梳棉印花襯衣布 80×80 型以 平方碼 不需要
外者
20 梳棉襯衣布 平方碼 不需要
21 精梳棉襯衣布 平方碼 不需要
22 梳棉斜文及緞紋布 平方碼 不需要
23 精梳棉斜文及緞紋布 平方碼 不需要
24 梳棉染色紗織物 平方碼 不需要
25 精梳棉染色紗織物 平方碼 不需要
26 其他梳棉棉紗製織物 平方碼 不需要
27 其他精梳棉棉紗製織物 平方碼 不需要
28 梳棉枕頭套、無裝飾物 件 一‧○八四
29 精梳棉枕頭套、無裝飾物 件 一‧○八四
30 餐巾 件 ○‧三四八
31 其他手巾 件 ○‧三四八
32 手帕 打 一‧六六
33 花色卓布 磅 三‧一七
34 梳棉細布 件 六‧二
35 精梳棉細布 件 六‧二
36 被單布及棉被 件 六‧九
37 鬆緊帶 磅 四‧六
38 漁網 磅 三‧六
39 手套及無指手套 打雙 三‧五二七
40 長統及全長統襪 打雙 四‧六
41 男人及男童全白針織T型
襯衫 打 七‧二三四
42 其他針織T型襯衫 打 七‧二三四
43 除T型襯衫及汗衫外之針 打 七‧二三四
織襯衫
44 毛線及背心 打 三六‧八
45 非針織男人及男童打領帶 打 二二‧一八六
式襯衫
46 非針織男人及男童非正式 打 二四‧四五七
場合穿著之襯衫
47 非針織男人及男童工作服 打 二二‧一八六
襯衫
48 非針織雨衣長度為 3 千 打 五○‧○
或長於 3 千者
49 其他非針織外衣 打 三二‧五
50 非針織男人及男童長褲、 打 一七‧七九七
燈籠褲、短褲 (外用)
51 非針織婦女、女孩及嬰孩 打 一七‧七九七
之長褲、燈籠褲、短褲
52 女用襯衫 打 一四‧五三
53 非針織洋裝 (包括制服) 打 四五‧三
54 非針織上戲裝、日光裝、 打 二五‧○
爬山裝、游泳裝、兒童用
背心聯褲裝
55 非針織之長浴衣、包括浴 打 五一‧○
衣及海濱衣、便長服、防
塵及家居用長外衣
56 針織男人及男童用內衫 打 九‧二
57 男人及男童用緊身及內短 打 一一‧二五

58 針織內短庫及緊身褲 打 五‧○
59 非針織其他內衣褲 打 一六‧○
60 睡衣及睡褲 打 五一‧九六
61 胸罩及其他束身用衣服 打 四‧七五
62 其他類針織衣服 磅 四‧六
63 其他類非針織衣服 磅 四‧六
64 其他類棉紡織品 磅 四‧六

毛紡織品之類別
───────
101 毛條及精製毛紗 磅 一‧九五
102 安哥拉兔毛紗 磅 一‧九五
103 毛紗及其他毛紗 磅 一‧九五
104 平織毛布包含毛毯,長度 平方碼 一‧○
超過三碼者 平方碼 一‧○
105 彈子球檯布 磅 一‧二九五
106 毛毯 磅 一‧二九五
107 汽車用布 平方碼 一‧○
108 繡、惟及室內裝飾物 (壁 平方碼 一‧○
飾花氈屬之) 磅 一‧九五
109 軟毛棉布 (長毛絨) 打雙 二‧七八一四
110 針織成匹之布 打雙 二‧○九三
111 襪子 磅 一‧九五
112 手套及無指縫手套 磅 一‧九五
113 針織內衣 磅 一‧九五
114 針織其他嬰孩製品無裝飾 磅 一‧九五

115 針織帽及其類似品 磅 一‧九五
116 針織外衣 (每磅在五美元 磅 一‧九五
以下)
117 針織外衣 (每磅在五美元 磅 一‧九五
以上)
118 無型範之帽 磅 一‧九五
119 有型範之帽 磅 一‧九五
120 男人及男童成套衣服 件 四‧五
121 男人及男童之外套 件 四‧五
122 婦女及小孩之外套及套裝 件 四‧七五
123 婦女及小孩之裙子 件 一‧五
124 長褲、燈籠褲、短褲 件 一‧五
125 其他衣著 磅 二‧○
126 花邊布、薄紗 磅 一‧九五
128 其他羊毛製品 磅 一‧九五
131 編織之地毯 平方呎 ○‧一一
132 毛質地毯 平方呎 ○‧一一

人織紡織品之類別
────────
200 織物用紗 磅 三‧五一
201 純纖維之人造絲 磅 五‧九一
202 其他純人造絲 磅 一一‧六
203 純纖維的人造棉紗 磅 三‧四
204 其他純人造棉紗 磅 四‧一二
205 其他紗 磅 三‧五一
206 純人造絲織物 平方碼 一‧○
207 純人造棉織物 平方碼 一‧○
208 其他純人造絲織物 平方碼 一‧○
209 其他純人造棉織物 平方碼 一‧○
210 其他人造纖維織物 平方碼 一‧○
211 針織布 磅 七‧八
212 毛織布 (以人造纖維 平方碼 一‧○
所織長毛及捲毛布屬
之)
213 特種布 磅 七‧八
214 素色針織手套及無指 打雙 三‧五三
手套
215 襪子 打雙 四‧六
216 針織洋裝 打 四五‧三
217 針織睡衣 打 五一‧九六
218 針織T型襯衫 打 七‧二四
219 其他針織襯衫 (包括 打 一八‧三六
女衫)
220 針織裙子 打 一七‧八
221 針織毛衣 打 三六‧八
222 針織褲子 打 一七‧八
223 針織內衣 打 一六‧○
224 (1) 男人及男童針織套 磅 七‧八

224 (2) 男人及男童針織外 磅 七‧八

224 (3) 其他針織衣著 磅 七‧八
225 束身用衣服 打 四‧七五
226 手帕 打 一‧六六
227 非針織圍巾、頭布、 磅 七‧八
披肩
228 非針織婦女短衫 打 一四‧五三
229 非針織外套 打 四一‧二五
230 非針織洋裝 打 四五‧三
231 非針織之長浴衣包括 打 五一‧○
浴衣海濱衣
232 非針織睡衣 打 五一‧九六
233 非針織戲裝、日光裝 打 二一‧三

234 非華織打領帶式襯衫 打 二二‧一九
235 非針織其他襯衫 打 二四‧四六
236 非針織裙子 打 一七‧八
237 非針織套裝 打 四‧五
239 非針織褲子 打 一七‧八
239 非針織內衣 打 一六‧○
240 非針織其他衣著 磅 七‧八
241 地毯 平方呎 ○‧一一
242 其他室內陳設品服飾 磅 七‧八

243 其他人造纖維製品 磅 七‧八

附件乙 第一協定年度諮商限額超過規定之最低數量者
類別 諮商限額 (折合平方碼)
5/6 二、九二九、六九六
15/16 二、○○○、○○○
24/25 三、五九九、四九三
26/27 一二、○○○、○○○
28/29 二、五○○、○○○
30 一、○三五、七六○
34/35 二、○七六、九八一
39 一、二六九、七二○
41/42 一、二五○、○○○
44 一、○九五、三一五
52 三、六○三、八三二
53 一、一五○、○○○
54 一、四○○、○○○
57 二、二三二、二四八
59 七九三、六六五
63 三、○○○、○○○
64 一、五六二、五六五
103 三一二、五○○
104 一、○○○、○○○
116 二、○六○、六○二
117 一、二八七、八七六
121 二、○○○、○○○
122 六五○、○○○
124 三三七、五○○
125 二、一八七、五○○
200 三○、○○○、○○○
205 一、八七五、○○○
206 二、七三八、七五○
207 二、二一八、七五○
208 二、五○○、○○○
209 二、二五○、○○○
210 二、五○○、○○○
211 一五、○○○、○○○
214 七、八一二、五○○
215 四、七二○、○○○
216 三七、二九八、四二五
217 四、三七五、○○○
218 一、二五○、○○○
220 一、六二五、○○○
223 二、二五○、○○○
227 一、○○○、○○○
228 八、七五○、○○○
229 二○、○○○、○○○
230 三、一二五、○○○
231 四、七三五、○○○
232 三七、二九八、四四七
233 二、○○○、○○○
236 一、六二五、○○○
237 五、○○○、○○○
238 一六、八七五、○○○
240 二一、二五○、○○○
242 一、八七五、○○○
243 八、七五○、○○○

乙 我國駐華大使劍虹復美國國務卿季辛吉照會 (中譯文)
敬啟者:
本日照會為關於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之中華民國輸美棉紡、毛
紡及人纖紡織品協定取代現行之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所簽之棉紡
、毛紡及人纖紡織品協定一事敬悉。
茲代表中華民國政府接受 貴照會所提之協定條件並同意閣下之照會
及本復照即構成貴我政府間之一項協定。
本人謹向
閣下重致最崇高之敬意。
此致
美國國務卿季辛吉閣下

中華民國駐美大使
沈劍虹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