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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約旦王國政府間交換訪問辦法
簽訂日期: 民國 62 年 03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2 年 03 月 11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約旦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十一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 副秘書長崔祖侃與約旦王國國家計畫委員會主席薩斐簽訂;並於六十二 年三月十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及約旦王國政府為謀密切技術合作促進雙方國家經濟發展特
訂立交換訪問辦法如次:
第一條 雙方政府將擬定交換訪問計劃派遣技術人員及適當官員相互訪問
,以謀經濟發展經驗之交流暨中約技術及經濟合作之推展。
第二條 為謀有效之合作,指定約旦王國國家計劃委員會及中華民國行政
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國際技術合作處為負責機構推動及實
施本計劃。
第三條 本計劃下將相互派遣技術人員及高中級適當官員考察二國有關經
濟發展之各項活動,訪問期限將視個案實際需要而定,通常二至
四星期,本計劃以三年為期每年各派訪問人員最多十五個人月為
期,經雙方同意後,得予調整之。
第四條 交換訪問之費用雙方政府將以下列方式相互負擔:
甲 派遣國家各自負擔所派人員之薪資及國際旅行費。
乙 接待國家負擔訪問人員抵達後之考察費用:
一 支付訪問人員每人每日美金二十元之日支費,包括抵達
日及離去日在內。
二 依照各國政府之規定支付當地交通費用。
三 需要時代為安排醫藥治療。
第五條 本辦法以英文繕成一式二份,於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一日簽訂,將
由雙方政府核准後正式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
會副秘書長
崔祖侃 (簽字)

約旦王國政府代表
國家計劃委員會主席
薩 斐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