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修訂中華民國與烏拉圭共和國於五十九年九月十日所簽訂商務協定第六條條文之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66 年 06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67 年 02 月 03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烏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陳雄飛與烏拉圭共和 國政府代表戴方德於蒙特維德亞簽訂;並於六十七年二月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烏拉圭共和國政府,基於彼此間加強經濟關係及擴大貿易
交往之願望,決定重申兩締約國於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九月十日即公曆一九
七○年九月十日所簽訂商務協定之目標與宗旨,並擴大該協定第六條條文
之適用範圍,為此各派全權代表如下:
中華民國總統特派:
中華民國駐烏拉圭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陳雄飛,
鳥拉圭共和國總統特派:
鳥拉圭共和國外交部代理部長戴方德,
兩全權代表各將所奉全權證書互相校閱,認為均屬妥善,議定將上引商務
協定第六條條文修訂如下:
第六條 締約一方之政府對來自另一方或輸往另一方之產品,其貸款經以
協定第七條所稱貨幣之一種支付者,在稅率、各種課征、捐稅或
附加費用,以及在行政手續、出口或進口許可之發給、進出口貨
物之禁止及限制其流通、運輸及分配之規則、外匯之劃撥及支付
各方面所給予之待遇,不得低於其對來自任何其他國家或輸往任
何其他國家而貨款經以上述貨幣支付之同樣產品所給予之待遇。
但締約任何一方,因現在或將來參加或加入自由貿易區、關稅同
盟、區域經濟組織或有關邊境貿易之條約或協定而給予或可能給
予之特別待遇,不在此限。
為此,締約雙方全權代表在本協定簽字並蓋印,以昭信守。
本協定於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即公曆一九七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簽訂於蒙特維得亞。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陳雄飛

烏拉圭共和國代表 戴方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