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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第十屆經濟貿易會議同意議事錄
簽訂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1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15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中華民國亞東關係協會張光世與日本交 流協會長谷川周重於東京簽訂;並於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促進中日之經濟貿易關係,於一九八五年十一
月十三、十四兩日在東京舉行第十屆經濟貿易會議,雙方代表團就擴大貿
易、促進投資 (包括企業間技術合作) 及擴大技術合作等,充分交換意見
,並作成同意議事錄如下:
壹 貿易
一 交流協會說明日本政府已於七月三十日擬定「為改善市場開放之行動
計畫架構」,其中包含多項對中華民國有益之措施,例如,降低家俱
、玩具、運動用品、梳毛紗、裙子、魚類調製品、香蕉、竹筍罐頭等
之關稅,並將木製家俱及寢俱之優惠關稅額度改列適用彈性化條款。
亞東關係協會對「日方之市場開放政策」表示理解,亟盼此項開放政
策能早日實現。
二 對於交流協會所提「廢除自日進口限制」一事,亞東關係協會就現行
自由貿易政策對日本製品銷華大有助益之事實予以說明,並同意將廢
除尚存之限制項目,今後仍繼續努力轉達有關當局。
三 交流協會說明最近日本豬肉批發價低迷、養豬戶經營困難、正實施淘
汰母豬等措施,且豬肉總進口量比去年為低,惟自中華民國之進口卻
大幅增加。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中方銷日數量增加部分僅取代自其
他國家進口之部分而已,係中華民國對日輸出所作努力之成果。
四 對於交流協會說明自去年秋季日本養鰻業者已陷入經營困境情況,亞
東關係協會表示理解。惟雙方一致認為鑑於業者團體間之協調會議尚
能圓滿營運之現況下,今後仍依互惠之立場,委由雙方業者密切協商
為妥。
五 對交流協會所提「促進防止仿冒新式樣、商標之措施」表示理解,並
說明已成立查禁仿冒商品小組,依據商標法、專利法正在積極進行取
締等現狀,惟日本企業所擁有之商標、新式樣如欲受保護,應即向中
華民國主管機關註冊。
六 對交流協會所提「希望提高不結匯進口限額」之建議,亞東關係協會
除就現行中方「不結匯進口貨品辦法」予以說明並表示瞭解日方要求
之外,同意將日方之要求轉達有關當局。
七 交流協會所提對「解除公開招標時之對日差別待遇」之建議,亞東關
係協會除說明為改善對歐美貿易不平衡,國營企業招標之部分不得不
限向歐美地區採購之立場外,對交流協會要求給予對與招標有關之在
華提供技術交流之日本企業考慮乙節,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瞭解,並同
意轉達有關當局考慮。
八 交流協會對「海運業所得稅之相互免除」之建議,亞東關係協會說明
應尊重平等互惠原則,惟日方如有意與中華民國締結全面性之租稅協
定時得予以考慮,並同意將提案轉達有關當局。
九 對亞東關係協會所提「解除冷凍豬肉之差額關稅」一事,交流協會說
明日方為保障國內豬肉價格安定制度及關連性,現行之進口差額關稅
制度之廢止有困難,惟對亞東關係協會提案表示理解,並同意轉達有
關當局。
一○
(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降低冷凍鰻調製品之進口稅率」一事,
交流協會表示已決定於一九八六年儘早時期將優惠關率由現行之
九%降低為七‧二%。
(二)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降低豬肉調製品之進口稅率」一案,交
流協會說明本年四月起實施豬肉調製品自由化後,中華民國豬肉
調製品之進口順利成長,有關當局正注意自由化所生之影響,甫
實施自由化,即再度採取有關措施,實有困難。
(三)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降低鹽漬梅之進口稅率」乙案,交流協
會說明國內有困難存在,惟同意將亞東關係協會之要求傳達有關
當局。
一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開放鰻線、鰻苗出口或放寬禁期」一案,
交流協會說明為保護水產資源,及生產者之經營,有確保鰻苗之需
要。目前對於中華民國提案之同意尚有困難,請中方能予以諒解,
並同意傳達有關當局。
一二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希望降低食米加工調製品之進口稅率乙案,交流
協會說明食米係依據食品管理法由政府管理,其進出口亦屬「國家
貿易品目」,為確保上述規定之實效,米粉、糕等食米加工調製品
亦被指定為配額品目,又鑑於食米持續過剩之現狀,近年來並未公
布配額,在此種環境下,欲降低食米加工調制品之關稅實有困難,
惟同意將亞東關係協會之提案轉達有關當局。又對新產品事先提出
進口稅則乙事,交流協會說明應由業者提供該產品之必要資料,由
海關有關官員受理之,倘對分類有不滿等情事,尚有向海關有關官
員或市場開放問題苦情處理對策室 (O.T.O) 提出申訴之手段。
一三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放寬皮鞋優惠關稅配額限制」一事,交流
協會說明皮鞋業面臨困難之情形以及每年增加優惠額度,同意轉達
有關當局。
一四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解除乙烯原料進口優惠關稅三分之一之限
制」一事,交流協會說明日本石油化學工業正圖改善其結構,以及
在一九八四、一九八五年連續二年擴大優惠額度,同時也顧及到三
分之一條款限額不低於一九八三年時之二分之一條款限額。
一五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紅豆進口自由化」一案,交流協會雖然說
明日本國內的困難,惟同意將該提議轉達有關當局。
又與上述提案關連之「進口定量之紅豆」提議,雖說明在現行制度
下有所困難,惟同意將亞東關係協會之提議,轉達有關當局。
一六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增加蠶繭進口數量」一事,交流協會說明
日本國內絲織品需求減退,生絲庫存增加等種種困境,對於今後之
進口參照日本國內生產狀況等採取因應措施,並同意將亞東關係協
會之要求轉達有關當局。
一七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取消統一進口洋蔥制度」一事,交流協會
說明本年度仍在現行統一進口制度之下,惟為使民間之洋蔥貿易會
圓滿進行,必要時有關當局當採取行政指導。並同意對明年度以後
之進口制度,由雙方有關人員繼續檢討。
貳 投資 (包括企業間技術合作)
一 對於交流協會所提「對投資事業之自制率、輸出比率予以適用較具彈
性之規定」,亞東關係協會除說明現行之自制率及輸出比率規定外,
並同意將今後對投資企業採彈性運用轉達有關當局。
二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策動日本業者團體來華考察投資環境,並促
進投資,以加強雙方經貿關係」一事,交流協會說明一向介紹中華民
國有關投資法令及投資環境,積極協助業界派遣代表團訪華。並同意
如同往常仍繼續協助有關團體、企業之對華投資及考察投資環境。
參 技術合作
一 對於交流協會所提「為提高研修效率,於研修員來日前加強日文能力
」一事,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理解,並表明盡力努力促成。
二 對於交流協會所提「利用已設定研修計畫項目」一事,亞東關係協會
表明儘量配合利用,惟另請考慮設定新產業技術研修項目。
三 對交流協會所提「於申請便宜供與時應儘早連絡」一事,亞東關係協
會表示理解,並表明盡力配合。
四 關於交流協會所提「實施有關技術合作之評估和調查予以協助」一事
,亞東關係協會同意予以全面協助,以便該調查得以順利實施。
五 交流協會就改善中華民國產業結構之技術合作予以說明,並同時要求
今後在繼續執行該項技術合作時,盼中華民國接受專家指導之有關單
位,妥善準備,以提高派遣專家之效果。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交流協會前項提議,表明盡力配合,並請交流協會
更進一步予以協助。
六 交流協會表示要從本年度起新派產業技術專家赴華作集體研修,盼中
方合作以收功效,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謝意並答應配合。
七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為擴大研修項目及名額,並延長重要研修項
目之研修期間,增加有關預算」等事宜,交流協會表明盡力促成。
八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接受有關經營管理、精密工業、材料工業、資
訊工業及職業訓練等之研修人員一案,交流協會表明經檢討具體提案
之後,盡力予以協助。
九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配合中華民國需要派遣專家」乙案,交流協
會表明今後派遣專家時仍繼續在雙方緊密聯繫下實施。
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提供性能優越之最新職訓器材」一案,交
流協會表明俟中方提出具體方案之後在可能的範圍之內予以協助。
一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促進雙方民間企業之技術合作」一案,交
流協會同意繼續以提供民間企業有關資料及應民間企業之洽詢相談
等方式予協助。
一二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加強技術合作計畫業務之聯繫與雙方之協
調」一事,交流協會表明同意今後亦將應事實需要,密切聯繫。
一三 亞東關係協會對「為加強及擴大中日科技合作訂定具體方案」之提
案,交流協會表明基於雙方原已訂定之「技術合作協定」之規定程
序,俟中華民國提出具體提案加以檢討後,盡力予以協助。又對「
新設專案預算項目」一事,說明仍依現有之技術合作程序,綜合統
籌辦理較為妥當且有效。
一四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為促中日科學技術及學術之交流,派遣科
技人員長駐臺北事務所」一事,交流協會說明難能理解其意向,惟
由於預算及人事等關係,目前尚難滿足其要求
公曆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於東京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張光世 (簽字)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長谷川周重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