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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第八屆經濟貿易會議同意議事錄
簽訂日期: 民國 72 年 11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2 年 11 月 1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中華民國亞東關係協會張研田與日本交 流協會堀越禎三於東京簽訂;並於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促進中日之經濟貿易關係,於一九八三年十一
月九、十兩日在東京舉行第八屆經濟貿易會議,雙方代表團就擴大貿易、
促進投資 (包括企業間技術合作) 及擴大技術合作,充分交換意見,並作
成同意議事錄如下:
壹 貿易
一 擴大中日貿易
(一) 為促進中華民國產品之對日輸出,交流協同意繼續協助中方將在日
本舉辦之商品與說明會及展示會等。
(二) 交流協會為使中華民國業界對日市場有更深入之了解,俾便擴大對
日輸出,同意在中方合作之下,繼續在華舉辦介紹日本市場之研討
會,並作成日本市場介紹資料,提供中方。
(三) 交流協會認為,為使中方產品擴大輸日,對於雙方業者間之相互理
解甚為重要,因此同意協助雙方業者之交流。
二 使中日貿易順暢
(一) 亞東關係協會對交流協會為促使中日間貿易順暢與擴大所要求之「
撤銷自日輸入之限制」事表示理解,除說明中方已依次實施自由化
措施外,並同意轉達有關機關繼續採取相同措施。
(二)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交流協會所提「為便予貿易糾紛賠償金之結匯」
一節表示理解外,並將轉達有關機關作有彈性之處理。
(三) 亞東關係協會為使雙方貿易健全發展,對交流協會所提「增進保持
對外信用之方法」表示理解,並說明對於商標之保護業已設立「查
禁仿冒商品小組」,且公佈「防止仿冒商標及偽標產地辦法」等予
以對應,至有關「新式樣」之保護,盼日商向中方有關當局申請註
冊,並同意將交流協會之要求轉達有關當局。
(四) 亞東關係協會對交流協會所提「放寬輸出用副資材輸入關稅記帳之
適用資格」表示理解,並說明實際運用上尚有困難,但刻正進行檢
討降低關稅之方法以簡化手續,且同意轉達有關機關今後設法予以
靈活運用該措施。
(五)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交流協會要求「互免海運業所得稅」表示應尊重
平等互惠之原則,惟為擴大雙方貿易同意轉達有關機關繼續相機協
商。
三 拓展中日貿易
(一) 為達成今年九月所派遣之輸入促進團之成果,交流協會同意協助中
華民國改善產業結構、產品品質及開拓日本市場並作為追蹤之窗口

輸入促進團各部門在華採購總額,交流協會同意向亞東關係協會提
示。
雙方同意致力建立雙方業者團體間的合作關係和擴大交流管道,並
先就雙方產業機械部門建立密切連繫關係。
(二) 交流協會為促進臺灣產品對日輸出,約定今後在可能範圍內協力透
過交流協會促請日本貿易振興會 (JETRO) 提供其技術情報 (Know
How) 、資料等。
(三) 交流協會約定在可能範圍內努力取得 MIPRO 之合作,舉辦促進對
日輸出之臺灣製品展示會等。
(四) 交流協會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合作整廠輸出向第三國拓銷」表
示前於日本輸入促進團訪華時,雙方業者已進行洽商,目前正就其
合作方式檢討中,本年十二月中方將派遣拓銷團赴日,對此,日方
同意接受,並同意今後仍繼續儘力協助。
(五) 亞東關係協會建議日方訂立農產品之長期供銷契約,對此交流協會
說明訂立長期供銷契約應由民間業者自行協議,惟同意儘量提供亞
東關係協會所關心之農產品之有關生產情形等統計資料。
(六) 亞東關係協會強烈要求妥為解決降低不加糖之番石榴糊、芒果糊及
百香果汁之進口關稅或列入特惠關稅,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其國內
之困難情形,惟同意轉達日本有關機關並努力促其實現。
(七) 交流協會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肉類調製品輸日一事,待中方向交
流協會提出所關心之具體肉類調製品目並經雙方協會交換見後,同
意必要時於雙方協議下,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貳 投資 (包括企業間技術合作)
一 對於交流協會所提放寬刻正使用之機器設備進口之限制,亞東關係協
會表示如不影響產品品質,已以個案審查准許進口,今後亦將逐案審
查,但同意傳達有關當局。
二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交流協會要求放寬及彈性運用對投資事業自製率、
輸出比率之規定,同意轉達有關機關使今後新投資暨增資案件得以順
利推動。
三 為使中方計畫派遣「訪日投資合作促進團」之活動能順利進行,交流
協會同意給予必要之協助。
四 交流協會同意亞東關係協會所提積極推動日本企業來華投資策略性工
業並在經營管理、品質管理等軟體方面儘力提供協助。
交流協會同意儘力協助亞東關係協會所提積極推動此次來華之「日本
輸入促進團」參加業者來華投資。
參 技術合作
一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交流協會所提有關技術合作業務之合理化,同意轉
達有關機關促其實現。
二 交流協會鑑於技術合作對於中華民國改善產業結構及提高技術水準甚
為重要,故對中方輸入促進團所要求派遣下列四項目專家,同意儘力
予以協助。
(一) 派遣檢查、檢定技術專家。
(二) 派遣振興中心衛星工廠計畫專家。
(三) 派遣鋼模技術專家等。
(四) 派遣退休熟練技師。
三 交流協會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增加研修員額一節表示儘力協助。
四 交流協會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派遣策略性工業技術專家一節表示儘
力協助辦理。
五 交流協會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派遣設計模具與製造技術之專家一節
,表示儘力協助辦理。
六 交流協會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加強有關職業訓練之交流合作」事
,表示俟中方提出要求時,儘力協助派遣所需有關營運管理專家、教
材製作專家及日本語教授並提供製作教材所需材料,以協助中華民國
職業訓練研究發展中心推動工作。
七 交流協會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繼續加強氣象科技之合作與交流」
表示加強協助。
八 亞東關係協會為提高中方產品品質及技術水準,要求日方遴派技術赴
華提供指導並參與工作,對此,交流協會同意配合辦理。
九 交流協會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舉辦「共同學術研討會」表示儘量協
助。
公曆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於東京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張研田 (簽字)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堀越禎三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