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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貿易暨促進出口協議書
簽訂日期: 民國 71 年 12 月 1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1 年 12 月 14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哥斯大黎加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朱撫松與哥斯大黎加 共和國政府代表費特於台北簽訂;並於七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鑑於兩國固有之密切友誼,咸信兩
國間之團結行為乃是在和平、自由、民主之環境下,獲致社會及經濟進步
目標之最大保證,爰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 哥斯大黎加政府將向中華民國政府出售咖啡、牛肉、可可、各種
醬油、皮革、罐頭食品及其他產品,數量由雙方進出口業者協議
之。
第二條 為便利此項交易之順利進行,中華民國政府將先撥存三百萬美元
,作為購買哥斯大黎加產品之預付款。
第三條 第二條所稱之存款,其使用期限為三年,自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
計算。於上述期限屆滿後,本存款尚未能悉數使用,其剩餘款應
退還中華民國政府。
第四條 哥斯大黎加政府向中華民國政府保證,將採取各種必要且適當之
措施以促進此項款項之最佳運用,此外,並保證所有輸出產品之
原產地均為哥斯大黎加。
第五條 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及哥斯大黎加中央銀行將另行議定一項技術協
議書,規定有關執行本協議書各項支付之銀行作業程序。
第六條 應撥存之款項應於本協議書簽署之後卅天內由中華民國政府存入
哥斯大黎加中央銀行。該行位於聖約瑟市,電報號碼為:2163
BANCENT
第七條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協議書所規定之條款時,本協議書即失效。
本協議書以中文及西班牙文繕寫。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即公曆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於臺北簽署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朱撫松 (簽字)

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代表:
費特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