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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推動巴拉圭共和國一工業區之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2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經濟部部長江丙坤與巴拉圭共 和國外交部部長賴彌萊簽訂;並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為加強兩國經濟合作關係,咸同意推動
一工業區對加強巴拉圭共和國工業發展及創造就業之重要性,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將在巴國上巴拿省 Minga Guazu 市離七號道
路二十三公里處建立一工業區,由中華民國民間部門投資及政府
合作。
第二條 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工業區之建造以及區內工廠之設立將創造有利
條件,如低利貸款,投資研究之融資及對投資者之技術支援。
第三條 中華民國政府基於其對工業區發展之豐富經驗,將對工業區中,
由巴資或與巴國人合資之建設公司以及開發公司提供技術協助,
俾利該區之發展及管理。
由中華民國、巴拉圭共和國之投資者以及與巴人合資設立之公司
均可在本區設立。
在工業區之公司承諾在相同條件下優先雇用巴籍勞工。
第四條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依預先設定之時間表及開發公司與巴國與此有
關之公司或機構間之約定並依主管當局現行法律規定,將採取必
要措施以確保建造商及開發公司工業區之聯外道路情況及電力、
電訊及水之基本供應,為滿足工業區及工廠營運之最低需求,巴
拉圭共和國政府在上述案件下將提供:
一 每天最低需求電量一千萬瓦特 (10 MEGA WATTS)。
二 供應飲用水及工業用水。
三 最少裝設三百四十組電話線及電話機。
第五條 為確保工業區內投資之最佳運作,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將給予依一
九九二年四月六日中巴雙方政府所簽定之相互投資保證協定之保
護,並給予工業區內之投資人,於其履行既定條件後,現行推展
投資規定之稅法獎勵,即可延長為自其開始生產行動起十年期限

第六條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依現行法律規定,核發簽證予完全投入工業區
之生產及商務活動之中華民國人民。
第七條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將採取所有必要之措施,以保護工業區自開工
興建起之安全及完整,以及確實保護區內之投資者及人員之生命
、財產之安全。
第八條 為有效推動工業區之開發,巴拉圭共和國政府將設立一個辦公室
,稱謂「單一服務窗口」,其目的為一次在一個地點,即完成所
有需要辦理之手續。此辦公室將受理:
一 獎勵投資範圍所規定之福利之申請。
二 工業區內之設廠之必須條件。
三 居民之申請,對聘僱之技術及行政人員將考量第三條之規定

四 企業活動相關資訊及法律問題之諮詢。
本協定共繕二份,每份以中文暨西班牙文分別繕打,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
作準,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即西元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簽
訂於台北市。
中華民國經濟部長
江丙坤〔簽字〕
巴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長
賴彌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