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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松森新城規劃研究合作意向書
簽訂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4 年 08 月 2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經濟部部長江丙坤與巴拉圭共 和國外交部部長賴彌萊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生效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為促進國家平衡發展,加速經濟建設及創造就業機會,
有意在亞松森京城附近建造一新城,茲請中華民國政府就此一構想派遣專
家共同從事初步可行性之研究,雙方並達成合作協議如次:
第一條 中華民國政府將透過海外經濟合作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
稱海合會) 派遣具有都市計劃及發展專業素養之專家一至二人,
另由巴拉圭政府主管機關 (以下簡稱巴主管機關) 指定建築及土
木工程專家一至二人,會同海合會所聘請第三國之都市計劃專家
一人共同組成顧問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負責亞松森新
城之初步規劃研究工作,其工作範圍 (TOR) 如附件。
第二條 第一條所稱專家之報酬、工作所需旅行之旅費以及工作小組之辦
公費均由海合會負擔。前述專家報酬支付之標準由海合會定之。
第三條 工作小組設於巴京亞松森,其辦公室及所需傢具設備由巴主管機
關免費提供,惟其電話及水、電、秘書、工役等費用則由海合會
負擔。
第四條 工作小組之組長由海合會就所派之專家中指定。
第五條 工作小組之全部工作應在最多五個月之內完成,自該組小組長到
任之日起算。倘因不可抗力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時,須經協議雙方
共同同意以換文為之,惟以延長四十五個工作天為限。
第六條 工作小組於工作完成之日應將撰妥之研究報告提交協議雙方,報
告將以英文、中文暨西文撰成。
第七條 巴主管機關應負責提供工作小組所有有關本協議所稱建造新城所
需之各項資料,俾供研究。
第八條 巴拉圭政府應賦予海合會所請之中國專家及所聘自第三國專家具
有如同國際組織人員依巴拉圭法律所享之身分特權以及臨時簽證
之便利。
本意向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經雙方同意不得延長之。本
意向書一式二份,每份分別以中文暨西班牙文繕成,均具同等效
力。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即西元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台北市
簽署。

中華民國經濟部長
江丙坤〔簽字〕

巴拉圭共和國外交部長
賴彌萊〔簽字〕

(附件) 工作目標及服務範圍
一 本規劃工作之工作目標在於研究恰可新區開發工作之構想計畫方案。
二 本開發計畫之選定基地位於亞松森市中心區西北約十公里處之恰可地
區,巴拉圭河即穿經此兩區之間。恰可地區因地形較低窪,常遭河水
氾濫之苦,其土地多為草原或沼澤地,再者交通不甚方便,因此現時
仍為未開發之生地。
三 本規劃工作應涵蓋之工作項目有:
(一) 基本資料之收集及整理:
應收集及分析之資料如下:
甲 規劃地區之基本地形圖資料;
乙 規劃地區之降雨量及洪水狀況資料;
丙 巴拉圭河之流量及各季平均水位狀況資料;及
丁 規劃地區之地質水壤狀況資料。
(二) 規劃地區之開發規模:
為引導開發工作之進行,本工作應配合實況及未來需要,明定規劃
地區計畫目標年之開發面積,預期工作人口及居住人口規模等指標
值。
(三) 開發方針及重點:
本規劃地區之開發目標雖以吸引外資工業及提供就業機會為重點,
但仍乏具體開發方針。本研究應就巴國及亞松森市之客觀狀況為依
據,研擬規劃地區之開發方針及引導方式,作為地區開發工作之參
考。
(四) 土地使用計畫之配置構想:
本規劃工作應提出規劃地區各種土地使用類型之配置構想。其內容
應含中心商業區、各類工業用地配置、居住用地及各種公共設施之
基本配置及其活動容量。此項配置應符合該區開發規模之需求。
(五) 基本公共設施之需要估計及其配置,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
甲 區內主要道路系統;
乙 公園及休閒設施;
丙 學校及文化設施;
丁 排水系統及自來水及污水系統;
戊 電力及電話系統;
己 其他必要基本設施。
(六) 防洪問題之處理:
恰可地區目前最大問題為洪水氾濫,本研究應對此問題作深入之研
討,並提出具體有效處理方式之建議。
(七) 聯外交通系統:規劃地區目前僅有一座橋梁聯結亞松森市。為恰可
地區未來開發之需要,其聯外交通系統應大幅度加強。其方式及內
容在此研究中應具體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