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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交流協會第二十屆經濟貿易會議同意議事錄
簽訂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2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中華民國亞東關係協會代表馬紀壯與日 本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服部禮次郎於東京簽訂;並於八十四年十二月 二十日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促進中日經濟貿易關係,於一九九五年十二月
十八、十九兩日在東京舉行第二十屆經濟貿易會議,雙方代表團充分交換
意見後,作成同意議事錄如下:
一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在婦女、中高齡者等之就業促進與就業安定等勞
動政策之交流及合作。
對此,交流協會答稱,由於勞動政策方面之交流及合作係新提案,在
中方提出具體要求後,將檢討協助之可能性。
二 亞東關係協會在出口管制方面之合作要求。 (1) 中方高科技貨品對
日輸出適用「一般包括輸出許可證」,(2) 有關高科技貨品出口管制
實務之合作,(3) 協助指導 CP 制度。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1) 為能適用「一般包括輸出許可證」,必須
先確保有效實施出口管制,(2) 已應中方之要求,透過舉辦研討會、
派遣專家等進行合作,今後仍繼續在出口管制實務上給予協助,(3)
為確保出口管制之實效性,不僅應重視法制面,亦應在企業內部建立
出口管制體系,日方已提供有關整該體系之各種方案之資訊,今後仍
將繼續努力給予協助。
三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由於去年十一月及今年九月,國際貿易局、外貿
協會及中日經貿基金會於台北、台中、高雄聯合舉辦之「促進對日輸
出研討會」,台灣企業反映良好,建請交流協會能與中方上述單位共
同舉辦,擴大效果,日方若能同意,將就有關細節進一步研商。交流
協會表示,除曾於今年八月在台北、台中舉行『日本 PL 法研討會』
外,並派遣專家講解如何加強對日拓銷、提升產業結構,並在當地舉
辦研討會等。為使今後召開之研討會成效能廣及更多企業,贊成中方
之提議,並將就研討會召開之時間、方式、講師、議題等細節與中方
進一步研商。
四 交流協會表示,在保護智慧財產權上 (1) 鑒於中、日雙方申請商標
登錄者正在增加,若相互之優先權主張成真,則有利於中、日雙方之
申請人,是以希望及早實施,(2) 有關中方涉及仿冒日本商品之案件
,目前仍有許多以台灣為製造地之仿冒案件,又,日本海關指出,日
方所查獲禁止進口、侵害智慧財產權之實績中,以台灣為出口地者,
占有相關高之比例,請求中方取締仿冒品之主管機關 (檢方、查禁仿
冒小組及關稅總局等) ,提供有關加強取締台灣境內及出口涉及侵害
智慧財產權貨品近期之實績及今後做法,並要求更有效之防止仿冒對
策。
交流協會附帶舉出很多中方仿冒之事例,尤其關切仿冒日本新產品之
產品反而在台灣取得新式樣之專利事,故要求中央標準局改善現行過
份依賴「外部審查」之情形。
另外鑒於中方公平交易法係基於互惠原則,對於中方公平交易委員會
在一九九三年五月五日所發出之 (82) 公報字第 01072 號解釋文「
在台灣無住所或營業所之日本企業,不適用公平交易法」乙節,由於
日方已於一九九三年修改不正競爭防止法,廢除原第三條條文,故要
求中方亦修改前揭解釋文。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復以,關於日方所指之第 (1) 點,文書交換方
式等,若有可能,願意與日方協商。關於第 (2) 點,希望日方能夠
理解中方一向重視保護智慧財產權,今後仍將繼續加強國內取締工作
。另外,對於中央標準局如何回應日方要求乙節,將把日方所請轉告
該局。又,在公平交易法問題上,隨著日方廢除不正競爭防止法舊法
第三條,對於在台灣無住所或營業所之日本企業,亦予以適用公平交
易法。
五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協助安排研修未來助導航系統 (FUTURE AIR NA-
VIGATION SYSTEM) 及衛星通信應用之規劃。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日方目前正在推動「未來助導航系統 (FANS)
之整備計劃,並預定於一九九九年發射該計劃核心部分之多目的運輸
衛星 (MTSAT) ,配合此計劃,日方正欲促請外國,尤其是亞太地區
積極利用 MTSAT 計劃,若中方有意研修日方所提前述系統,日方願
意協助。
六 亞東關係協會詳細說明,為增進與各國之經貿關係,中方定期或不定
期與各國舉行經貿會議,並分別由局長、次長、部長等高層次官員進
行會談。為使本項經貿會議更有效果,各項問題可作更高層次之考慮
與有效之解決,建議交流協會慎重考慮增進會議之效率,並提高出席
官員層次。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一九七二年以來自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負
責處理雙方之間實務關係之基本架構已建立,並瞭解兩協會對維特發
展雙方關係扮演重要角色,本案之協商,向來獲得日本有關當局之全
面支持,而從事會議之運作;今後仍將在維持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
會之基本架構下,充實內容;關於本案之營運及與會觀察員層次等,
將維持現行協商之架構,坦率交換意見。有關亞東關係協會之要求,
將轉達有關當局。
七 交流協會表示,鑒於鮪魚國際性資源管理之重要性,依據資源量來制
定漁獲量,係屬必要,雙方身為主要鮪魚生產者,為永續經營鮪魚漁
業,均應積極進行資源管理,並建議中方應限制漁船數量、加強漁船
管理制度。此外雙方均深切瞭解鮪魚漁業之穩定發展、維持日本生魚
片市場健全發展之重要性,惟去年日本鮪魚價格低迷,導致市場不穩
定,故為促進雙方鮪魚漁業之發展,身為世界屈指可數及鮪魚輸日最
主要國之中方,須知上述諸項。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日本、印尼、韓國及台灣等亞洲地區主要
鮪漁業者,已定期舉行協商,加強建立資源管理共同課題之共識,中
方並已嚴格管理漁船之建造及漁獲量等。又,日本鮪魚市場之安定為
中方之重要課題,中方認為雙方漁業團體對資源管理具備共識,今後
仍將朝此方向努力。
八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支持我方加入化學武器禁止公約,華盛頓公約及「
多邊出口管制聯點委員會」後續新組織及其相關活動。
對此,交流協會認為仍有必要就相關問題加以研議,並願將中方之要
求轉達相關單位。若有必要交換相關資訊時,將透過亞東關係協會及
交流協會之架構傳遞。

九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在公平交易政策之業務上,就設立交流窗口、資
訊及人員之交流、文件之送達、技術合作、資訊之確認及涉及案件之
處理等進行合作。對此,交流協會簽稱,在該業務上:(1) 目前已辦
理中方公平交易委員會職員之赴日研修,及派遣日本公正取引委員會
職員赴台,今後仍將繼續辦理,(2) 有關文書之送達、資訊提供等事
宜,今後仍將繼續循交流協會、亞東關係協會管道辦理,(3) 有關提
供涉外案件之資訊,將轉知有關機關辦理。
一○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中日技術合作計畫績效良好,對中方技術水準
之提升、產業結構之高度化等,貢獻頗大,表示感謝。又為加速經
濟發展,亟須自日引進技術,且據悉自一九九七年起中方不再適用
ODA 援助計畫,日方已初步擬訂新技術交流草案及第三國研修訓練
計畫。中方由於從事各項建設及福利措施,致財政有所困難,希預
留緩衝期,另雖業與日方協商有關技術交流計劃及第三國研修計劃
,惟尚未獲致結論,故請日方提供詳細內容及實施方針相關資料,
俾供中方順利進行協議。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 (1) 一九九七年以後中方將自 ODA 適用對
象除名 (自 DAC 名單除去) ,(2) 一九九六年所編列第三國研修
預算 (第三國 LDC 研修員在中方機關研修) 之經費負擔,預定為
日方負擔五十%,中方負擔五十%,(3) 為準備制訂包括本項業務
之九七年度基本技術交流指針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與亞東關係協會
間之技術合作項目計劃) ,業與中方舉行四次協商,俟有關當局擬
定方針後,隨即提供有關事業內容、實施方針等業務資訊,並盼繼
續進行協議。
又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有關中方負擔第三國研修費用之比例,希妥
適處置。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將就該問題繼續協議。

一一
(一)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成立「東京台灣貿易中心」之緣起後,要求對
於進駐該中心之企業職員,希望日方惠予協助取得長期居留簽證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期望該中心之成立,有助於改善雙方貿
易不平衡之現象,另對日方居留資格之種類、手續等加以說明,
加上日方之入境管理依法公正執行,無法給予特定企業特殊待遇
;惟因中方企業可能不諳日方制度,為使渠等不致因此延誤簽證
之取得,願意提供日方入境管理規定,必要時進一步加以說明。
此外,日方已將備妥之說明資料交付中方參考。
(二) 交流協會表示,上 (十九) 屆經貿會議中方答覆,加盟 WTO 後
,清酒、燒酒等將自由化,要求早日實現。對此,亞東關係協會
重申加盟 WTO 後實施自由化之意旨,並希望日方在雙邊諮商時
惠予協助,俾便中方早日加盟 WTO。
文化協會認為實質上以日方為目標之差別措施,難以接受,再度
要求此等酒類早日自由化,並將其旨轉達有關機關。
(三)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依本日厚生省藥物局之規定,在日本申請醫
藥品認可時,應依其必要性,按類別檢附在日本國內進行生體相
等性試驗資料,對在台所做之相同試驗資料,則不予承認。另,
目前東協各國在輸入藥品登錄審核時,已認可中方所做之生體相
等性試驗資料。再者,依中方衛生署之現行規定,僅要求監視中
新藥及特別指定之藥品須進行生體相等性試驗,且視狀況承認外
國試驗資料。此外,台灣與歐美各國之人種差異堪大,難以加以
比較,惟因台灣與日本人之人種相近,對同一藥物之吸收、分佈
、代謝、排泄之影響亦類似,希望日本放寬生體相等性試驗之相
關規定。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依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藥發字第六六
○號厚生省藥物局長通令,已公佈承認部份在外國所做之醫藥品
等臨床試驗資料,但有關吸收、分佈、代謝、排泄之試驗,原則
上仍須在日本國內實施之臨床試驗報告。至於所提之生體相等性
試驗,係與吸收、分佈、代謝、排泄有關之試驗,難以接受在台
所做之試驗資料。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理解日本立場,惟盼今後續予檢討可
否接受試驗資料。
對此,交標協會答稱,應依 ICH 等國際論說,加以檢討。
(四)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日本為我方輸入藥品之冠,我方衛生署為日
強輸入藥品製造之管理,目前正與澳洲政府藥品管理局依照 PIC
模式,簽署有關「藥品 GMP 查核報告資訊交換之瞭解備忘錄」
,因此亦希望與日方進行同樣之查核資料交換。又,日方厚生省
於新藥再審查期間,公幣「藥品嚴重不良反應報告」時,希望同
意提供中方。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關於提供 GMP 查核報告乙節,由於未與
中方締結交換查核資料之協定而有所困難;至是否能與中方締結
此類規定,日方認為現與部分國家間締結之此類雙邊協定,是否
再擴大應由種種觀點審慎檢討,惟藥品品質發生問題時,包括中
方在內之輸入當局要求提供資料時,日方可比照 WHO 證明制度
辦理。另,對於提供不良反應資料乙節,日方於發行「醫藥品副
作用情報」、「厚生省醫藥情報」及「醫藥副作用監視報告概要
」後,即送中方參考。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請將上述不良反應報告等資料送交中
方衛生署藥政處。
(五) 1 交流協會表示,有關接受「自費研修員」及派遣「自費專家」
,係技術協力事業之一環,將續予協助,且今後隨著技術合作
方案,件數將增加,明年三─五月左右,臺灣省住宅都市發展
局及水利局各要求接受二十名自費研修員,本案對今後維持雙
方合作關係,諒為有益之制度,要求中方改善實施基準及經費
補貼等。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已制定有關接受「自費研修員」及
「自費專家」之實施基準及有關研修經費負擔,且已轉知各有
關機關,並已請本次提出申請之兩機關儘早提出申請書。
2 交流協會表示,有關科學技術合作研討會,一年以實施三次為
目標,頗獲專家之好評,今後將再充實擴大。近來研討會偏重
在學術領域,今後將轉為重視尖端科技、環保、公害防治、衛
生工學、科學教育等實際課題,並視其主題,期望由產官學等
各界有關代表參加。交流協會亦指出,在專家派遣方面所辦理
之研討會,亦有同樣問題。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感謝日
多年來之協助,同意交流協會提議,並希望再提層級及次數。
3 交流協會表示,本年度技術協力追蹤調查,將針對近年需求日
益多樣化之環境部門加以調查,並於明年一月底實施,要求中
方有關單位惠予協助。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將依例指派
業務承辦人全程陪同,全面協助配合,且請日方及早通知行程
及相關資料。
(六)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規劃開發,預定於一
九九六年七月開工之台南科學工業園區,將可協助有意赴華投資
之日本企業取得用地,並可適用如同「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租
稅優惠措施,請向日本企業宣導。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由支援台灣產業升級之觀點視之,將積極
提供協助,並視中方之具體要求,再共商如何著手,俾利宣導活
動以收成效。
(七) 交流協會表示,為改善市場開放問題,市場開放問題陳情處理體
制 (OTO) 自一九八二年設立以來,受理具體陳情案件之申訴,
已有實際成效。日方並介紹去年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之所提
之「廢除輸出船舶就航航路限制」等案,已決定於一九九六年度
底全面廢除該制度等之具體改善措施,建請中方今後繼續活用 O
TO,並向有關機關積極宣導。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今後仍將積極活用 OTO,並向有關機
關及相關單位宣導。
(八)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為對日本投資環境改善及投資政策制定,有
所貢獻,以及迅速掌握日本投資資訊,要求邀請台灣廠商參加對
日投資會議之專門部會。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對日投資會議係部長級會議,其下設有專
門部會,聽取外國企業等對日本投資環境之意見及希望,力求反
映於施政措施;為宣導促進對日投資措施,在專門部會中亦延聘
外國人特別委員,惟目前並無增加員額之打算,難以邀請台灣企
業代表為外國人特別委員,但該專門部會討論內容準備公開,另
以對日投資會議年報等方式公開成果,今後亦將積極提供資訊。
再者,該秘書處將廣泛聽取台灣企業等外國企業之意見。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將來對日投資會議專門部會外國人特
別委員員額增加時,邀請台灣企業代表參加。交流協會表示,將
轉達有關機關。
(九) 交流協會針對日方去年會議所提改善投資環境方面,中方主動修
正產業升級條例,賦與投資優惠措施、廢除技術合作條例等,給
予高度評價,同時根據日本企業之希望,要求下列事項:(1) 針
對電力、交通、通訊網、工業用地不足等基礎建設瓶頸及迫切之
環境問題,加強採取對策及培育人才、確保勞工等,進一步改善
投資環境,(2) 更改放寬金融、服務業等各項投資限制,(3) 政
府採購、輸入等方面之限制日辭產品措施,雖已在 WTO 加盟諮
商中討論,惟因對投資、產業活動有莫大影響,盼早日廢除,(4
) 日本各企業紛紛在亞洲太平洋地區進行建立多角化分工體制工
作,盼放寬與大陸等之貿易限制,以便進一步自由化,(5) 有關
工作簽證之取得,在過去的經濟貿易會議中,曾答復簽證與對日
輸出並未連結,但至今仍要求於申請資料中檢附對日輸出計劃,
且指導抑制日本人之數量,此不但妨礙日本商人之往來、活動、
發掘輸出及自日導入最尖端技術,亦會減少對中方投資、技術移
轉之魅力,乃盼改善。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感謝日方對促進來華投資之關心,
並說明中方之投資獎勵措施、放寬投資限制、整頓基礎建設、確
保勞工等改善投資環境政策,尤其對取得工作簽證之問題,說明
對日輸出計劃等資料僅供參考,而未與簽證連結。交流協會對中
方說明之改善投資環境政策給予評價,另亦指出亞洲諸國中,有
些國家已採極為自由化體制,或以非常之速度進行自由化,在現
今無國界時代,民間投資為避免限制,常流向較自由化地區,故
要求中方依據『亞太營運中心計劃』,進一步改善環境。
(一○)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由於台灣非關稅合作理事會會員國,無法
成為 ATA 條約締約國,惟 ATA 暫准通關對促進與外國間之
貿易、文化及交流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希望與日方締結雙邊 A
TA 暫准通關協定,並表示目前與新加坡等二十二國簽署協定
外,與美國、匈牙利也已就協定內容達成協議。
另外,ATA 暫准通關協定不衹對中日雙方有益,今年 APEC 宣
示之行動綱領亦提及 APEC 各會員體應逐步提供暫准通關之便
利措施,並適時簽訂 ATA 公約。因此,中日間簽署 ATA 暫
准通關協定,亦符合該動綱領。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ATA 暫准通關係因日本在加入 ATA 條
約時,制定 ATA 特例法 (為履行 ATA 條約之關稅法等特例
之法律) ;由於該國內法規定暫准通關必須持有依 ATA 條約
所發給之暫准通關證,且僅適用該條締約國。由於中方並未締
結該條約,適用暫准通關將有困難,此點請中方瞭解。另外,
日方也表示,APEC 行動綱領所示給予 ATA 暫准通關之便利
,是由於有些國家、地區加入 ATA 條約有困難,盼比照加入
ATA 條約提供一般性暫准通關之便利,日方對此業於國內法
中提供一般性暫准通關之方便,請中方瞭解並加以利用。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認為,日本一般性暫准通關措施比 ATA
暫准通關制度,手續上較為複雜,除再度要求簽署 ATA 暫准
通關雙邊協定外,亦瞭解日本國內修改法律之困難,但盼克服
法律上之困難,必便簽署中日 ATA 暫准通關協定,另將提供
與其他國家締結 ATA 暫准通關協定有關資料,必要時盼與日
方進行協商。
交流協會答稱,現階段修改法律有困難,但對中方之強烈要求
將轉達有關當局。
(一一) 交流協會提到台灣漁船為躲避颱風,進入長崎縣五島列島玉之
浦港避難時,損壞港內之定置網,造成約二千萬日圓之損失。
日方要求我方指導有關業者或團體及早回應日本受害者所提賠
償金額之要求。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答稱,為確保人命及漁船安全,要求日方
繼續惠予緊急避難。因此衍生之漁具損害應由當事者間解決,
但難以解決時,中方將從旁協助。有關玉之浦漁具受損案,取
得資料後將從旁支援,謀求解決。
又、交流協會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緊急入港避難事,請中方
指導漁船業者、團體應遵守下列事項:(1) 限於船體有危險,
不得已之情形,(2) 緊急入港避難之理由消失後,儘速駛離,
(3) 事前通知管區之海上保安本部 (玉之浦港為第七管區海上
保安本部) ,同時接受指揮。(4) 漁船入港後,船員不得有非
法上岸、破壞水管等海底設備及安置之漁具、拋棄廢油、廢棄
物、夜間喧嘩、打開夜間集漁燈等行為。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將透過漁業行政機關,要求漁船業
者遵守上述緊急入港避難之四項原則。
交流協會對與那國島附近中方軍事演習之立場,如前一再所述
,並謂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之演習,並未事先通知,因事關人
命,要求轉知有關機關,如無法確保安全則應中止,或至少應
於一週前通知。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軍事演習之重要性及繼續實施之必要
性,且已慮及日本漁民作業之安全,並採事先通報等安全措施
,以免發生事故。至十一月二十六日無通報之案例,因無資料
,將再調查,對日方所提問題,將以誠待之。
(一二) 亞東關係協會認為,現在中方輸出日本之河豚,依日本厚生省
「輸入河豚檢查指針」規定,僅限於東海及其以北海域漁獲者
,對中方北緯二十五度以南養殖場之河豚,縱有政府機構出具
之產地證明文件,仍不予承認,惟依中方與日本學者之研究,
海域天然漁獲河豚毒性源於食物鏈,並證明養殖河豚以人工飼
料餵食而無毒性,乃要求放寬現行「輸入河豚檢查指針」規定
,對於檢附政府出具原產地證明之輸日養殖河豚,不論其養殖
場是否在東海,均可輸日。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依一九八四年三月三日環乳第七號厚生
省環境衛生局乳肉衛生課長通告,目前僅承認於日本海、渤海
、黃海、東海捕獲之二十一種虎河豚之輸入,且河豚毒性作用
仍未完全瞭解,縱使是養殖之虎河豚,亦無法保護無毒,對上
述以外海域養殖或漁獲之虎河豚,現在不能承認其輸入,對於
所要求北緯二十五度以南養殖虎河豚,尚需評估毒性試驗之安
全性資料後,再檢討可否輸入,盼對中方養殖船河豚實況及毒
性,進行專家協商。因此,有關亞東關係協會之要求,請中方
至少派遣行政及河豚毒性專家各一名赴日。
(一三) 亞東關係協會瞭解中方所產豬肉佔日本輸入總量之四十五%,
對中日雙方豬肉之生產、販賣及價格影響甚鉅,為確保雙方養
豬事業之長期安定暨交換有關日本市場動向等之資訊,提案由
雙方主管機關官員相互訪問,交換意見。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中方提案中尚有諸多選題等問題,有審
慎檢討之必要,又基於烏拉圭回合決議之架構規定,日方未與
任何國家進行協議,故無法與中方舉行協議。
另、亞東關係協會再度說明,本提案最終目的在於確保養豬事
業之長期安定,以及交換有關日本市場動向等之資訊。對此,
交流協會表示,俟中方提出具體提案後,將予以慎重考慮。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於東京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馬紀壯〔簽字〕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服部禮次郎〔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