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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第十六屆經濟貿易會議同意議事錄
簽訂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0 年 09 月 2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年九月二十日中華民國亞東關係協會代表馬樹禮與日本財 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長谷川周重於東京簽訂;並於八十年九月二十日生 效

 
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促進中日之經濟貿易關係,於一九九一年九月
十八、十九兩日在東京舉行第十六屆經濟貿易會議,雙方代表團就擴大貿
易、加強經濟合作、促進投資 (包括企業間技術合作) 及擴大技術合作等
,充分交換意見,並作成同意議事錄如下:
壹 貿易

(一) 交流協指出中方對於日本產蘋果、桃、梨及葡萄等水果,有差別性
輸入之限制,要求取消此種限制。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由於中日貿易不平衡之擴大,我水果市場
陷於供過於求狀態,倘開放進口,將對我國水果產生影響至鉅,故
目前尚難開放進口上述水果。
(二) 交流協會說明中方香菸進口自由化卻不准自日進口,結果造成供需
失衡,以致仿冒、走私之日製香菸充斥,且識別真偽之廣告被禁止
,有損中方市場公正性、消費者便利以及日製品之評價,要求加強
取締仿冒品。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目前仍繼續努力加強取締防止仿冒品等不法輸入
,並將與有關當局研商盡力協助日方取得仿冒品之法律上必要資料
。另外,從中日貿易不均衡日益擴大,以及保護菸葉農家觀點,自
日進口香菸極為困難,倘日方正式提出申請,有關取締仿冒品,今
後將與有關當局檢討加強取締。
二 對日資企業之各種限制措施
交流協會對華日資企業活動受到限制措施表示憂慮,建請對此限制措
施予以彈性化、合理化。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並未將輸出計劃與在留資格延長問題相連
結。且對有關日方關心問題將傳達有關當局留意以求制度運用之安定
性。
三 加強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交流協會要求中方加強對於專利、新式樣、商標等有關智慧財產權之
保護,及依據現行法令加強取締等各種措施。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關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將就仿冒商品之取締
、與海關等有關機關加強密切聯繫,同時將在修正中之專利法上,簡
化專利審查手續、增加審查人員等積極處理此一問題。交流協會對中
方修改專利法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措施給予評價。
四 交流協會說明日本國內鮪魚供需陷於困難狀態,要求考慮保護鮪魚資
源,維護國際漁業秩序採取減少超低溫鮪魚船數對日輸出之抑制措施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中方亦極為關心維持日本鮪魚市場之秩序
,我業者已採取停止小型黃鰭魚輸日及減少在印度洋捕撈等措施外,
中方有關當局對於業者所提有關管理鮪魚船數及冷凍鮪魚輸日之「超
低溫廷繩漁業整備對策」,目前正檢討中。
五 交流協會說明日本國內豬肉市場處於慢性供應過剩,豬價低迷,調整
生產等困苦狀態,要求我方採取預估日本市場供需動向實施適當之輸
出及指導、取締不當輸出行為措施。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我有關當局已訂定「養豬政策調整方案」,
實施削減養豬頭數,防止養豬之環境污染等對策,此政策一有成果,
輸日豬肉自成秩序化。
六 交流協會指出,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三日中方財政部有關「國際運輸業
所得互免稅捐適用範圍之公告」疑義,鑑於日方免稅包括該公告未免
稅者,要求檢討該公告,使其均衡擴大,適合日本國內法之免稅範圍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對於有關擴大免稅範圍之是項協定解釋問題,
提議由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舉行實務協商,交流協會表明同意。
七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調降豬肉調製品、冷凍蔬菜、活成饅、烏龍茶、皮
鞋等進口關稅。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這些品目各有種種因素,調降關稅實有困難。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屢次在本會議上提出降低關稅之要求,日方均無法
針對中方關心品目,降低關稅一事,強烈表示不滿,並要求在不影響
日本生產範圍內,採限定降低關稅期間等措施。交流協會再度確認上
述亞東關係協會之強烈要求,並承諾轉達有關單位。
八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開放「冷凍 糬」及「冷凍米糰」自由進口。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該等項目係屬日方限制進口 (IQ品目) 之含米調
製品,要自由化實有困難。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明確指出含米調製品中何者為限制進口之對象。
交流協會表示具體之商品分類將在中方提出後,據予懇切答覆。
九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對於米飯與肉、魚、甲殼類佐料未攪拌均勻之炒飯
(冷凍調理食品) 不合理之進口規定給予撤除。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能列為 HS16 類肉、魚、甲殼類等調製品之炒飯
在進口申告時必須將米飯與肉、魚、甲殼類等佐料攪拌均勻,惟零售
用包裝者,其含普通炒飯使用程度之佐料中,一部分與米飯攪拌,其
餘部分裝飾或附添於炒飯表面並無不可。
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在活成饅出口旺季期間六月至八月,延長通
關檢疫時間至晚上九時。
交流協會說明已平成三年度中決定嗣後在成田、大阪機場,整年延
長至晚上九時。
亞東關係協會對日方的努力予高的評價。
一一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植物檢疫問題要求由雙方專家成立常設工作小組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以往均已針對事實所需派遣專家,或安排專家
間之協商,今後,倘中方提出具體事項或臨時有需時,日方仍將派
遣有關專家,或安排雙方植物檢疫專家進行協商。
一二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方派遣較高層次之決策主管官員出席中日經貿
會議。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雙方實務問題應由兩協會處理,惟對亞東關係
協會上述之要求將轉達有關當局。
一三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協助大阪台灣貿易中心進駐廠商取得長期居留簽
證。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入境簽證係依據國內法規核發,難以特別處
理,惟接獲亞東關係協會進一步提供詳情後,將與有關機關聯繫,
儘力協助,予以方便。
一四 亞東關係協會有鑑於中日貿易逆差逐漸擴大,要求將 JETRO 所實
施長期派遣專家發掘適銷日本商品等之各種擴大輸入措施亦適用於
中心,以強化中方製品對日輸出,改善貿易逆差。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將自本年度起實施與上述長期派遣制度相同之
「派遣促進對日輸出調查指導專家」,作為交流協會之業務。於實
施時,要求亞東關係協會給予必要協助並獲同意。
另外,交流協會亦說明「國際綜合流通中心」之構想,盼中方企業
積極利用。對於 JETRO 諸制度,如何透過該協會,以何種方式來
協助,將作為今後的課題。
對於上述說明,亞東關係協會給予評價。
一五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方繼續給予支持中華民國加入 GATT 。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如同第十五屆經貿會議中心所述,就經濟而言
,中方在世界經濟上繼續扮演重要角色,日本亦盼其能加入 GATT
。至於今後在 GATT 內之因應正在審慎檢討。
本案,亞東關係協會對日本不變立場,給予評價。
涉及本案,交流協會並提及在貿易企業活動等方面對日所加之種種
限制措施。
一六 亞東關係協會依據第十五屆會議同意議事錄,於一九九○年十一月
有關貨品暫准通關非正式會議上說明時,要求繼續舉行非正式會議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今後再次舉行非正式會議,中方提示日本現
行輸入品暫時輸入手續等之具體問題,乃其前提,亞東關係協會要
求於中方提示此等問題時舉行非正式會議,交流協會表明同意。
貳 加強經濟合作
一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派遣總體產業政策及個別產業政策專家以改善中日
貿易失衡。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向來即積極協助,並承諾今後若有具體要求時,
在可能範圍積極協助。
二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中日技術官員相互往來及技術交流,交流協會表示
有關技術官員之交流,由於諸多情況,有其困難,至經由交流協會以
何種方式提供協助,將俟具體要求再檢討。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建立工業技術研究院與日本工業技術院之交流管道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有關建立工業技術研究院與日本工業技術之
交流管道,將於接獲具體要求後,經由交流協會,願在可能範圍內,
協助情報交換等。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交換經濟部科技顧問室與新能源產業技術總合開發
機構 (NEDO) 之科技計劃管理經驗,交流協會表示,可經由本協會,
與 NEDO 交換是項技術情報,惟由於預算及人員管理,難以經常派遣
專家。
亞東關係協會期望工業技術研究院,參與國際共同研究計劃 (IMS)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有關 IMS ,目前從事可行性研究,交流協
會如獲情報,將予以提供。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移轉日本工業技術院有關環境保護之尖端技術,予
我工業技術研究院,交流協會表示,本亟欲了解技術移轉具體內容,
如為工業技術院之特許等之實施,宜與財團法人日本產業技術振興協
會聯繫。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本工業技術院參加經濟部大型計劃,對此,交流
協會表示,參與是項大型計劃,有諸多困難情形,至經由交流協會可
以提供何種方式之協助,將視具體要求,再積極檢討。
三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指定商品檢驗局為外國檢查機關辦理 JAS 事
,交流協會說明指定商品檢驗局為外國檢查機關有困難。惟中方民間
檢查機關倘具有適當檢查能力者則可予以指定。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要求藉由商品檢驗局與日本「登錄格付機關」之
技術合作、人員交流等,以運用商品檢驗局之檢查數據予以認證,俾
協助促進業者取得 JAS 標誌。
交流協會表示歡迎中方業者取得 JAS 標誌,並承諾轉請農林水產省
具體檢討以符中方之要求。
四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協助實施「光碟化之無紙片計畫」中 (1) 軟體互
換 (2) 光碟本身之交換 (3) 透過發明協會派遣專家赴華指導一年
等項目。
對此,交流協會對中方之積極推動,予以評價。有關派遣專家,因人
事確保、預算等限制之各種困難存在,惟承諾將轉達有關當局在可能
範圍內給予協助。
五 亞東關係協會就雙方度量衡國家標準實驗室交流以及計量研究所 (MR
LM) 之相互合作,要求由 NRLM 短期派遣專家作為綜合性諮詢顧問。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將傳達有關當局派遣綜合性專家之可能性。另外
,依據必要基準之層次,將向較 AIST 更實際之度量衡有關機關傳達

六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有關精密量測檢校技術之協助,要求接受四、五名
研修員 (研修四、五週) 及派遣一、二名專家 (指導五個月) 。
對此,交流協會對於精密量測檢校技術之交流表示,以往由民間階層
社團法人日本計量機器工業連合會等,予以協助,今後亦將檢討具體
要求後,於可能範圍內,進一步予以協助。
七 亞東關係協會臨時動議提出說明原符合 JMI 與 CMD 基準之台灣產
品,最近可能由於日本國內工作機械廠商施壓於 JMI ,使可附貼
CMD 標誌之台灣產品,亦不能附貼 JMI 標誌之情形發生,要求妥善
處理。
交流協會允諾儘速調查其事實後,答覆亞東關係協會。
參 投資‧技術合作
一 鑒於日本企業對華投資意願甚高,交流協會要求中方整備投資環境,
包括擴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適用範圍、簡化並加速投資審議委
員會之審查手續,以及取消提出對日回銷計劃之行政指導等措施。對
此,亞東關係協會就「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優惠措施、治安問題之
改善、工業用地之開發與取得,以及加強人才培育等有關投資環境整
備之各項措施予以說明,請日方之理解。
二 交流協會要求就尖端科技說明於技術合作契約之技術報酬金係採原則
自由,例外限制之立場,並尊重契約當事者間之協議,冀望日方理解

交流協會又謂於例外而採行政指導時,應充分考量契約當事者之意思
,亞東關係協會同意轉達有關主管機關。
三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促進國際分工,說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對研
究發展、人才培訓等設有投資抵減、租稅減免等優惠措施,建議日本
企業充分利用上述措施,促進高科技產業之技術移轉。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除了日方向來即經由資料分送,提供日本企業有
關投資資訊,以及台北事務所貿易投資服務處提供日本企業各種資訊
以外,對本年九月間於台北舉行之「技術交流研討會」也予以積極之
協助。並表示五月間日本經濟貿易訪問團訪華後,目前日方正積極準
備籌組機構執行後續工作,擬透過該機構,盡可能予以協助。
四 亞東關係協會提出希望技術合作之關鍵性零組件明細表。
對此,交流協會答覆促進技術合作係雙方企業間商業行為之問題,惟
擬將此明細表廣向日方關係業者提供資訊,並儘力協助促成雙方之合
作,其結果將轉報亞東關係協會。
五 亞東關係協會擬提供希望投資、技術移轉之業種、業者名單,要求日
方派遣相關之投資訪華團以及提供有意對華投資、技術移轉業者名單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倘中方提供需求名單,則可以將此資料廣為提供
相關單位。此外,交流協會擬於每年所派「中小企業投資促進訪問團
」中,儘可能反映中方需求。再者,交流協會又謂關於日本企業資訊
方面可以推介擁有此種資訊之民間團體,以及目前正在籌設「日本經
貿易訪華團」後續工作執行機關,將可符中方之需求。
肆 技術合作
一 為期有效運用技術合作,交流協會要求在申請研修員時,具體詳細填
寫希望研修內容,在派遣專家時,具體詳細填寫希望指導內容。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除表明已將日方要求傳達有關單位,今後亦將致
力於此。
同時,交流協會對於中方委託之便宜供與要求具體明確記載其委託內
容,提出申請期限過短及直接以文書與日本政府機關聯絡等問題仍然
存在等,要求予以改善。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此類問題之發生很遺憾,且已對相關單位聯
絡要求於一個半月前提出便宜供與之申請,今後亦將繼續努力改善。
此外,今後交流協會實施之便宜供與原則上只安排中方直接安排有困
難之政府機關,除此之外的機關要求亞東關係協會安排,亞東關係協
會亦表瞭解。

(一) 亞東關係協會希望技術合作對中方改善產業結構等有所貢獻,並要
求交流協會在接受研修員方面,擴大研修範圍、提高研修水準、強
化安排高科技部門、增加預算,更加提昇技術合作之實績。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向來依據中方之要求,在可能之範圍,致力於
改善技術合作計畫、擴大研修範圍、提高研修水準等,今後仍將因
應中方需要努力達成各項要求。惟依研修內容,因與企業機密有關
而較難實現中方要求之情況亦可能發生,請予以理解。
同時,對於增加技術合作預算方面,交流協會表示已向有關單位要
求一九九二年度預算,其中包含增加研修人數。
(二)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優先接受「航空氣象即時預報系統」之研修員。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一九九二年度可以接受。
(三)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同意受海運管理等項目之研修員。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將檢討中方所提之具體申請內容,在可能範圍
內協助。
(四)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同意接受水庫集水區經營管理技術之生修員。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將檢討中方所提之具體申請內容,在可能範圍
內協助。
(五)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同意接受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鑑定技術研修員。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將檢討中方所提之具體申請內容,在可能範圍
內協助。
(六) 亞東關係協會求同意接受有關提高橡膠、塑膠工業產品之設計能力
之研修員。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將檢討中方所提之具體申請內容,在可能範圍
內協助,同時述及倘希望研修內容涉及一般企業之技術 KNOW HOW
,而無法達到中方之要求時,希望中方諒解,中方表示瞭解。
(七)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接受專利商標審查員之研修員。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向來協助本項之實施,今後在可能範圍內仍將
繼續協助。

(一)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配合中方需要,派遣專家。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一向配合中方需要,派遣專家,惟專家中亦有
業務繁忙不克派遣的情況,盼中方理解,中方表示知悉。
(二)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派遣專家協助規劃「台北與東京及世界各地區預
報中心航空氣象資料網路。」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本年度可派遣該項專家,要求儘速提出個別申
請書。
(三)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派遣有關坡地災害防治之專家。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將檢討中方之具體申請內容後,於可能範圍
內,予以協助。
(四)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派遣有關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等之專家。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歷年來因應台灣經濟發展,已實施職業訓練等
之技術協助,今後亦將檢討中方之具體要求,於可能範圍內,予以
協助。
(五)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派遣石油氣設施防蝕處理及安全防災技術專家。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以往已由高壓瓦斯保安協會等積極技術協助
,今後仍將繼續派遣專家。
四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擴充、加強「海外技術者受入研修專業」 (接受民
間產業技術人員研修) 。
對此,交流協會認為,擴充、加強「海外技術者受入研修」 (接受民
間產業技人員研修) ,有助於台灣產業結構之提昇,以及中日貿易不
平衡之改善,正要求有關機關增加一九九二年度研修員額所需之預算

公曆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於東京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馬樹禮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長谷川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