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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中)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日)第十五屆經濟貿易會議同意議事錄
簽訂日期: 民國 79 年 09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9 年 09 月 07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七日中華民國亞東關係協會代表馬樹禮與日本財 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長谷川關重於台北簽訂;並於七十九年九月七日生 效

 
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促進中日之經濟貿易關係,於一九九○年九月
五、六兩日在台北舉行第十五屆經濟貿易會議,雙方代表團就擴大貿易、
促進投資 (包括企業間技術合作) 及擴大技術合作等,充份交換意見,並
作成意見,並作成同意議事錄如下:
壹 貿易
一 亞東關係協會以日本優惠關稅制度將於一九九一年三月底期滿,殷切
要求日方於同年四月一日起仍可繼續適用該制度。
交流協會說明一九九一年度以下,優惠關稅制度之適用問題將由有關
當局於近期內加以檢討,並約定將亞東關係協會之殷切要求轉達給有
關當局。
二 亞東關係協會為更進一步促進皮鞋銷日,殷切要求日方廢除現行之關
稅配額制度。
交流協會說明日方皮鞋產業所面臨之各種困境,但為符合 GATT 之規
定,已自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廢除原來之輸入數量限制措施,改善
市場通路,尚且盡力每年增加一五%關稅配額之額度,因之中華民國
皮鞋輸日金額,由一九八五年至八九年止已增加十倍以上,廢除現行
關稅配額制,實有困難。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認為中華民國之進口關稅為五%,而日方關稅配
額數量不但少,尚有高達六○%之超出關稅配額之二次稅率,致阻礙
中華民國具競爭力之皮鞋銷日,而殷切要求改善。
三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基於互惠原則將人造纖維、PE、PP 之關稅降至與
中華民國相同之水準,並要求將高爾夫球袋的關稅比照高爾夫球用品
改為免稅,以及降低鋁擠型產品的關稅。
交流協會說明已於 GATT 烏拉圭回合關稅判中提出進一步減讓人造纖
維、PE、PP 及鋁製品關稅案。至高爾夫球袋因其皮包製造業所面臨
的各種困境,實施降低關稅實有困難,並請求亞東關係協會諒解。
四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降低活鰻、加工鰻、豬肉調製品、烏龍茶、羊
羹、米果、豆餡等農水產品之關稅。
交流協會說明加工鰻關稅已於一九八六年四月起自九%至七‧二%,
豬肉調製品中洋香腸關稅亦自一九八九年四月起降至一○%,至於其
他品目,交流協會表示歉難因應。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迄今關稅降低之品目並非中華民國之關心品
目,因此特別要求諸如中華式冷凍調理食品 (屬豬肉調製品) 甚具出
口潛力之產品方面降低其關稅。
交流協會約定將亞東關係協會殷切要求轉達有關當局。
五 亞東關係協會促請日方儘早審查中華民國所提楊桃及惠比壽種南瓜殺
蟲試驗等資料。
交流協會對前述資料指出其問題點,請中華民國再提出新資料,俟該
新資料提出後,日方將儘速審查。又因檢疫試驗 (包括農藥殘留試驗
) 之內容涉及技術性及專門性,故今後如有需要,同意將依往例由植
物檢疫專家間進行協議。
六 亞東關係協會建請日方免除輸日羽毛捆包再燻蒸。
交流協會說明日方有關當局已作成「省略台灣產羽毛進口時消毒措置
有關之家畜衛生條件 (案) 」,透過亞東關係協會向中華民國提出。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因最近才收到日方的答復,刻正由有關當局檢討中

交流協會則表示將俟中華民國提出是否接受該草案之答復。

(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取消對輸日活蝦實施霍亂菌檢查。
透過亞東關係協會開始協商取消實施霍亂菌檢查,惟自去年秋曾一
度中斷,今後,倘中華民國有意繼續協商,日方仍將配合。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約定儘早開始協商。
(二)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取消養殖蝦及鰻魚之歐索林酸檢查。
交流協會表示倘能在現地實際調查,確認防止復發對策之實施狀況
下欲省略該檢查手續應屬可能。交流協會並約定儘早派遣調查員。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同意。
八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六至八月間活鰻盛產期輸日量增多之時節,將成田
、大阪等機場,通關檢疫時間延長至九時,俾下午七時以後運達之活
鰻接受檢疫。
交流協會說明雖想增加目前機場人員以努力對應,但現時點延長時間
仍有困難,惟同意將中方之要求轉達有關當局考慮。
九 亞東關係協會促請含肉、魚、貝類米飯類之冷凍調理食品,無論其含
有量在二○%以上或以下,其平均值超過二○%以上者,即視同肉、
魚、貝類調製品,不受進口限制。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肉、魚、貝類之調製品,被視為含米飯類調理食
品者為:1 依 H、S 條約解釋,於進口時其肉、魚、貝之重量超過全
重量之二○%者;2 米飯與肉、魚、貝類等混合者。又肉、魚、貝類
重量之判定係由全體產品抽取定數 (原則上每二○○個抽一○個) ,
依其平均值定之。
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促請將冷凍嘛糬及冷凍米糰列為自由進口品目。
交流協會說明本品目仍為限制進口之米類調製品,自由化有困難。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指出,含米未滿八○%之肉類調製品為自由進
口品目,而豆餡五○%以上之米糰及嘛糬,卻為限制進口品目,殊
不合理。
交流協會則表示,不能僅以含米量之多寡來決定是否開放自由進口
之標準。
一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方開放紅豆自由進口。
交流協會說明紅豆為其北海道旱田地帶輪作之基幹作物,為求紅豆
國產而無法自由化。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要求若自由化有困難,為謀求中華民國紅豆之
安定生產,希望提供一定數量之進口額度。
交流協會復說明在制度上歉難提供。
一二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方派遣大型採購團以平衡貿易逆差。
交流協會說明已接獲經團連報告,本案經東亞經濟人會議日方主要
成員檢討結果,已決定派遣輸入促進團赴華,足證日方對中日貿易
闆題已深切關注,並希望中方努力對應及促銷。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除表感謝之外,為求該採購團之萬全準備,要
求日方於派遣成員、日期、關心品目等細節決定後,立即通知。
一三 亞東關係協會根據第十四屆同意議事錄,要求日方說明 ATA 貨品
暫准通關證事。
對此,交流協會再度說明第十四屆經濟貿易會議陳述之立場。
亞東關係協會復表達希望於本年內派員赴日以謀求日方說明。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同意在非正式場合舉行。
一四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授權日本指定檢查機關與經濟部商品檢驗局
達成檢驗技術合作,並將商品檢驗局認定為國外檢查機關,以利協
助我廠商取得日本相關標誌之要求。
交流協會說明依據電氣用品取締法取得★標誌,商品檢驗局可與日
本政府指定檢查機關間訂約相互承認數據;又依據消費生活用製品
安全法取得 SG 標誌,商品檢驗局可與製品安全協會締結業務委託
契約,當可大幅簡化取得標誌手續。日本有關當局業已將中華民國
之要求轉達日本有關機關,今後當向該等有關機關申請。
亞東關係協會對此予以評價。
又交流協會表示認定商品檢驗局為國外檢查機關 (包括 JIS) 之要
求雖有困難,但中華民國民間檢查機關倘充分具備檢查能力,則可
考慮予以認定。
一五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協助台灣業者在日本主要地區之配銷中心內設立
行銷據點,以促進對日出口。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本案基本上為民間事務,惟若有涉及政策問題
,於中華民國具體提出時,將轉達有關當局檢討。
一六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本企業 (錄放影機等專利所有權人) 授權中華
民國家電廠商使用其專利權,以該技術生產錄放影機並外銷。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本案係各個企業間的問題。
另,亞協表示今後將調查本案具體問題後,通知日方。
一七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支持中華民國加入 GATT 及 APEC 等國際組織。
有關中華民國加入 GATT 事宜,交流協會認為中華民國在世界經濟
上扮演甚為重要角色,其加入 GATT ,一般而言是順理成章的。對
於今後如何對應,有關當局現正慎重研究中。又,關於參加 APEC
事,交流協會表示將充分考慮中華民國在亞洲‧太平洋地區經濟上
扮演之重要角色,因此表示願充分加以考慮。
一八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方同意中華民國參加「日本國際輸入工作母機
展」。對此,交流協會說明本案有關單位檢討是否舉辦中,其日程
及內容尚未決定。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指出,因據聞該展示會僅限 OECD 加明國始能
參加,而再度要求亦接受中華民國參展。
另,交流協會指出,今年十月一日至四日間將於東京舉辦「新輸入
商品展 (製品輸入促進協會主辦) 」,並歡迎我方遠東貿易服務中
心參加。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給予評價。
一九
(一) 交流協會說明,不允許日本香煙進口,對其造成不平等,以及廠
牌、外觀設計酷似之偽造等之流通,損及消費者之利益及日本製
品之信譽,並且部份偽造品等係以正規方式輸入,要求加強取締
仿冒。
亞東關係協會除說有已持續努力加強取締非法香煙輸入,同時表
示希望獲得日方之協力。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日方已盡可能配合,但為根本解決,殷切要
求公賣局早日核發日本製香煙之輸入許可。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在中日貿易逆差持續擴大中,開放進口依然困
難,日方若有正式申請,有關當局將對加強取締仿冒等加以檢討

(二) 交流協會指出中華民國對「蘋果、桃子、梨子、葡萄」等之進口
採取差別性限制,殷切要求開放進口,並提示時間表。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近年來中華民國水果生產農家正轉作
生產高級水果,日本上述水果進口將直接與國產水果競爭,同時
中華民國的農業問題,與日本一樣,有很多困難存在,目前歉難
同意上述四項產品之進口。
二○ 鑑於中華民國企業仿冒日本商品之設計、商標等案件依然不絕。
交流協會要求中方建立防止仿造品之輸出對策及強化仿冒品取締體
制。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除於一九八九年五月修改商標法以健全
法令,經濟部尚設置查禁仿冒商品小組,配合司法機關加強取締外
,對中國新聞媒體之相關報導,亦主動追蹤調查。另,建議日方提
供侵害商標等案件之詳細資料。
二一 交流協會說明日方鮪魚供需之困難狀況,殷切要求中華民國將保護
鮪魚資源、國際漁業秩序列入考慮,而採取包括削減超低溫鮪漁船
等抑制鮪魚輸日之措施。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認為本案基本上應由業者間協議解決,惟中華
民國已針對限制鮪漁船數問題,採行淘汰更新制,請交流協會理解

二二 交流協會說明日本豬肉市場面臨供給過剩、豬價下跌、生產調整等
嚴重問題,要求中華民國衡量日本供需之變動、適當的輸日及有效
地指導、取締違法輸出行為,請亞東關係協會理解。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為解決違法輸出行為等問題,安定豬肉
市場,雙方應努力設法締結長期契約。
交流協會對於中華民國上述為安定豬肉市場盼由雙方業者訂定長期
契約之意向,將轉達日方有關單位及業者、並努力促成雙方之意見
溝通。
二三 交流協會說明貿易失衡問題須基於全球性之考量,據聞,中華民國
當局為解決中日貿易逆差問題,而訂定九項目限制日貨進口措施,
對中日經濟關係影響甚大,尤其對日本企業台灣駐在員之居資格嚴
加審查,已產生影響,殷切要求中華民國能彈性處理。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說明所謂發表「九項限制日貨進口措施」並非
事實,日方所指者可能是所謂的「分散進口市場方案」,而該方案
則尚在檢討中並未定案,至於過去對外國企業台灣駐在員之居留資
格審查,仍依一九八三年經濟部制訂之審查辦法辦理,而對中華民
國經濟發展,改善貿易逆差有貢獻者,於必要時可彈性應用。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對中華民國當前制訂措施的內容至為關心,
又嚴格審查居留資格,會阻礙到原應自由發展之外人投資,妨害中
華民國產業結構之升級,對明年採購團的派遣亦有負面影響,應予
改善。
亞東關係協會則表示,基本上中華民國正朝向自由化發展,唯需循
序漸進,分段進行,請交流協會諒解,但就日方對本案至為關心乙
節,將轉達有關當局。
貳 投資‧技術合作
一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方繼續促進日本高科技產業來華投資及技術合作

交流協會表示此為中日兩國雙方企業間的商業交易問題,惟若有可行
之處,願從旁協助。
二 亞東關係協會提出希望技術移轉之關鍵性零組件表。該類零組件幾乎
全自日本進口,生產這些關鍵性零組件不僅有助提昇中華民國之經濟
結構,且對改善中日貿易逆差亦極為重要,要求日方積極協助。
交流協會表示理解此類零組件對中華民國產業,高度化之重要性,惟
技術移轉係企業間的問題,協會所能做的極為有限,即僅能維持及確
保可自由無限制的自日技術移轉。
亞東關係協會復表示今後若制定上述關鍵性零組件之特別獎勵措施時
,將傳達交流協會。
三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協助提供方向性電氣鋼板製造技術。
交流協會表示此為中日雙方企業間商業交易問題,無法直接介入買賣

四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整備投資環境,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一九九○年七月
修訂外資禁止管制業種表外,對於改善治安、提供投資人價格合理之
工場用地、修訂勞動基準化、訂定公害防止條例等因應社會、經濟變
化之投資環境對策均已推動中。同時也說明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查手續
簡化措施。
交流協會進而希望在以促進產業提昇條例取代投資獎勵條例時,應注
意防範有不利於外國投資人之措施及盼縮小外資禁止管制業種範圍。
參 技術合作
一 亞東關係協會希望中日技術合作計畫能夠在改善中方產業結構及提高
品質方面發揮其促進作用,並藉以緩和中日貿易逆差所產生之問題,
請交流協會儘量擴大技術合作計畫、增加研修員之人數、及延長專家
派遣服務時間、提高研修實際效果。
對此,交流協會為應中方要求,將儘可能謀求技術合作內容高度化,
以配合中方提昇產業結構並貢獻於改善中日貿易逆差。
二 亞東關係協會希望交流協會在設定中方赴日集體研修項目時,考慮最
新且具高層次技術之項目,並請儘可能依中方所希望者安排。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設定研修項目時,將儘力配合中方之要求選擇
高科技,並尊重中方所提技術合作計畫 (草案) 優先順序,在預算等
範圍內決定之。
三 亞東關係協會在農業技術合作方面,希望日方著重派遣山坡地保健植
物專家、生鮮農產品處理專家以及農機自動控制系統專家來華服務指
導。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將就中方提出之具體申請內容加以檢討後,在可
能範圍內給予協助。
四 亞東關係協會希望繼續配合策略性工業發展計畫,在工業方面請交流
協會在塑膠加工業,電腦輔助設計工程 (CAD/CAE/CAM) 及其自動化
、精密機械、資訊、光電、材料及生物科技、特用化學工業與纖維工
業等各方面高科技技術人員之研修,或派遣相關專家來華指導。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以往已積極實施 CAD/CAM 及資訊處理技術等
方面研修項目安排、以及模具、塑膠模具、自動化等專家之派遣,今
後並將在可能範圍內,根據中方要求,給予協助,唯其中如涉及工業
所有權之技術項目,未必能滿足中方之要求,對此希望中方能予理解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同意。
五 亞東關係協會為配合產業結構轉型期之需要,請交流協會協助斡旋中
方生物技術開發中心等高科技研究機構與日方高科技研究機構技術合
作。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將根據中方具體申請,透過適當機構,在可能
範圍內安排研修員赴日研修、或派遣專家來華指導、以及相關資料之
提供等協助。
六 亞東關係協會希望交流協會考慮計對各研修項目之特性,對研修期間
與人數,作適當之調整,並根據研修項目調整為三至六個月,在人數
方面,亦不必限定三人以上,一-二人亦得研修。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在研修期間方面,根據中方之申請,如短期間
無法達成研修成果之案件,若所提研修內容確有實際需要者,日方將
協調有關機構儘可能提供協助;在研修人數方面,日方說明並無特別
限制,但為有效運用研修費用,每一項目四至五人比較適合。
七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中方為建設 IN-MARSAT 地球海岸台,擬於本年
內派遣訪日考察團以「便宜供與」方式辦理,請交流協會予以協助。
中方同時表示,已向 INMARSAT 申請建立地球海岸台。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關於「便宜供與」之提供,俟提出具體申請後
,當與有關單位協調,提供協助,又對中方申請建立 INMARSAT 地球
海岸台一事,將予轉達有關機關。

(一)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方對列入保留之研修員及專家項目,儘可能予
以實施。
對此,交流協會請中方了解此類列入保留之案件向來均列下年度之
優先項目,惟亦有因有關機關內部理由等而無法實施情事,對此,
中方表示理解。
(二) 亞東關係協會希望日方儘量派遣國立大學教授來華參加已列年度計
畫項目之學術研討會。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如無其他人適當人選時,當會考慮派遣國立大
學教授等教官來華。
(三) 亞東關係協會希望日方協助透過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就業輔導等
相關資料與資訊之交流與交換,增進有關雙方友好合作關係。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對中方的職業訓練早已列為技術合作項目,本
案俟接到中方具體申請後,將在可能的範圍內予以協助。
(四) 亞東關係協會以申請器材贈與項目,因雙方作業程序複費時,今後
中方將儘可能逐年縮減此一項目之申請,要求轉用於研修員額或邀
請專家項目。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將與有關單位協商,以尖端技術等項目為主,
在可能範圍內增加研修員額或派遣專家。

(一) 交流協會為謀求對中方技術合作內容之高度化、多樣化,同時亦為
謀求技術合作之有效運用,要求中方在申請內容方面合理化及對接
受專家之體制合理整備。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就過去交流協會對於中方實施技術合作之成果
,給與高度評價並表示謝意,同時對於日方要求合理化及整備體制
一事將儘力配合,並說明已就此事要求有關單位加以改善。
(二) 交流協會對於中方委請之「便宜供與」案件,指出仍有申請過於匆
促以及不遵守設定之日程等情事發生,要求中方對此問題加以改善

(三) 交流協會要求中方對本年度實施之以「農業經營和農業技術」為題
之技術合作評價調查給予必要協助。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中方對於實施技術合作評價調查之重要性
亦有認識,因此對於本年度實施之評價調查亦願全面協助,使其順
利進行。
一○ 交流協會說明為改善中華民國產業結構所提供技術合作,長期性改
善中日貿易逆差所必需,在此認識下,今後仍將儘力實施。又為順
利推行本項業務,並請中方進一步合理整備相關機器及培育人材。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對交流協會以往為改善中方產業機構所做之技
術合作成果,予以高度評價,至對交流協會要求整備申請單位之有
關機器及人材培育,則表示將儘量而為。
一一 交流協會表示為協助中華民國產業結構高度昇級,及轉變為技術密
集型產業,今年度仍將在貴國辦理產業技術合作研討會,屆時並請
中方惠予協助。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將予配合協助。

公曆一九九○年九月七日於台北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馬樹禮【簽字】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長谷川關重【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