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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中)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日)第十四屆經濟貿易會議同意議事錄
簽訂日期: 民國 78 年 07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8 年 07 月 27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中華民國亞東關係協會代表張寶樹與日 本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長谷川關重於東京簽訂;並於七十八年七月二 十七日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促進中日之經濟貿易關係,於一九八九年七月
二十五、二十六日兩日在東京舉行第十四屆經濟貿易會議,雙方代表團就
擴大貿易、促進投資 (包括企業間技術合作) 及擴大技術合作等,充分交
換意見,並作成同意議事錄如下:
壹 貿易

(一) 交流協會對於紙捲香菸之輸入,鑑於僅日本未獲台灣省菸酒公賣局
之許可,與依自由商業判斷即可輸入之美國、EC 各國等相較,顯
然處於不利之情勢,殷切要求享受與上述各國同等之待遇。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中方正推進輸入自由化政策,今後仍將繼續,
惟難以同意輸入日本香菸之要求。
(二) 蘋果、桃字、梨子
至東關係協會對於交流協會要求「開放蘋果、桃子、梨子之進口」
,說明因將與台灣之該等品目直接競爭,對其生產、銷售造成重大
影響,於現階段開放該三品目之進口有所困難,要求日方理解。
二 交流協會對於中華民國以往為促進防止仿冒、新式樣、商標及設計上
所做之努力,予以評價,根據本年日方實施之調查,鑑於仿冒問題依
然存在之現狀,要求中方繼續加強取締仿冒品及仿冒品之出口。對此
,亞東關協會表示,中方為促進防止仿冒、新式樣、商標及設計,已
採取修改專利法、商標法等有關法令、加強取締等一連串措施,為供
今後更進一步努力推動之參考,要求日方提供調查資料,交流協會對
此加以約定。
三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中華民國就工業所有權相關法令之運用、體制之整
備及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普及宣導,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中華民國逐步加
強修正工業所有權相關法令之現況,另、對有關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敘
明中日間無締結有關條約,難以保護之情況,惟有關機構及民間團體
正在宣導,對交流協會之要求,同意轉達有關機關。
四 交流協會要求說明有關台灣之種苗進出口及其品種保護,對此,亞東
關係協會說明該規定之概要。有關植物種苗法之施行細則正在檢討,
將俟細則制定後,提供該資料。
五 交流協會說明日本鮪魚供需之困境,要求顧及魚資源之保護、國際漁
業秩序,作有秩序之對日輸出,包括削減超低溫鮪魚船隻。對此,亞
東關係協會認為宜以現行中日及中日韓業者間之協議促進調節,惟表
示將加強指導漁業團體,作有秩序輸出。
六 交流協會說明,持續性供過於求豬肉價格之低落等日本豬肉所處之困
境,要求衡量日方需求之動向,作適當之輸出,並繼續加強輔導取締
不正當輸出行為,並希望亞東關係協會理解。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
示,為解決此等問題,宜以雙方業者間之協議促進調整。
七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有關中華民國適用日本優惠關稅,因對日貿易不平
衡之擴大,殷切要求將來切勿削減其適用品目及限額。
對此,交流協會說明,目前有關一九九○年度優惠關稅適用品目及其
限額,並無決定具體措施之事實,至其適用品目及限額,將慮及產業
界、市場動向及其他國際經濟情況等諸情勢後定之,對於亞東關係協
會之殷切要求,同意轉達有關當局。
八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解除豬肉之差額關稅乙案,交流協會說明日方
為保持其與國內豬肉之價格安定制度之整體性,對於豬肉之輸入採用
差額關稅制度,以致難以廢除,惟同意將亞東關係協會之要求,轉達
有關當局。
九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降低烏龍茶、包種茶、活鰻、加工鰻、豬肉調
理食品、冷凍帶殼水煮落花生等品目之關稅乙案,交流協會表示豬肉
調理食品中之香腸一項,已於本年四月降低關稅至一○%,並說明其
他品目尚難應中方要求之理由所在。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對日方甚少
降低中方關心品目之關稅乙事表示不滿,要求日方再予努力。交流協
會允諾將亞東關係協會對降低關稅之殷切要求,轉達有關當局。
一○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對米飯類冷凍調理食品中之肉、魚、甲殼等佐料
含有率進口限制條件,予以彈性運用,對此,交流協會說明日本係
依食糧管理法管理該類食品之進口,無法變更該管制條件,盼中方
理解。
一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簡化使用於冷凍調理食品之調味料所含添加
物之通關手續乙案,交流協會認為食品添加物之檢查結果為食品衛
生法上所不可欠缺,且說明如連續輸入同一類食品時,其食品添加
物之檢查成績單,因於六個月內有效,請利用此一制度,並要求亞
東關係協會之理解。
一二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每年六至八月間之活成鰻通關檢疫時間延至
下午九時乙案,交流協會表示,雖已努力充實成田、大阪機場之人
員等檢查體制,但食品檢疫件數增加,超過其負荷,目前延長檢疫
時間,實有困難。
一三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提出有關改善植物檢疫通關手續之要求,交流協
會說明自本 (一九八九) 年度起,於成田機場及大阪機場外,已增
加福岡機場於假日實施通關檢疫、且增加植物防疫官,迅速配合通
關檢查,盼亞東關係協會理解。
一四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開放紅豆自由進口乙案,交流協會說明日本
紅豆為北海道早作農地之基本輪作物、亦為水田地帶重要轉作物,
由於海內外價差甚鉅,為安定國內紅豆生產,目前尚難開放自由進
口。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希望日方提供定量之輸入配額,俾資中華
民國亦能安定紅豆產量。惟交流協會復說明紅豆進口配額係全球性
質,無從僅對特定國家或地區設定配額,懇求亞東關係協會諒解。
一五 亞東關係協會以米果乾為例,要求日本提供 IQ 品目進口配額數量
清單。對此,交流協會說明米果乾固為米果之原料,係屬 IQ 品目
,又,原則上 IQ 品目之數量雖依各特定品目 (或品目群) ,每年
二次,於「輸入發表」中公布進口配額數量 (或金額) 、進口業者
資格及條件,但衡諸日本國內供需情況,該進口配額數量 (或金額
) 有可能為零。
一六 為促進中華民國皮鞋銷日,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撤除現行關稅配額制
度,並降低關稅。交流協會說明日本皮鞋面臨之種種困難情況 (國
際競爭力、歷史及社會背景之進口遽增等) ,且甫於一九八六年四
月一日撤除以往採行之進口數量限制措施,以改善市場開放等為由
,撤除該制度,並降低關稅有所困難。
一七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於農、畜、水產品之藥物殘留發生違反情事
時,日方實施全量檢查及強化檢疫前,給予中華民國有關當局解釋
之機會。對此,交流協會表示,發現違反時,為恐違反品陸續輸入
,即行強化輸入檢查,惟仍照往例,即刻通知對方,以期早日解決
問題。
一八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解除冷凍蝦霍亂菌特別檢疫措施乙案,交流
協會說明於調查養殖池及加工廠衛生管理技術改善情形後予以檢討

一九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早日審查已提出之有關楊桃、海頓品種檬果
殺虫試驗資料以及預定提出之惠比壽品種南瓜殺虫試驗資料乙案,
交流協會同意就中方之要求轉達有關當局促進審查中之楊桃、海頓
品種檬果資料,並謂惠比壽品種南瓜如提出試驗資料,有關當局即
予審查。
二○ 亞東關係協會要求省略羽毛外包裝之再燻蒸消毒,擬提議由有關當
提出對已消毒過之羽毛及其外包裝防止再受污染之具體隔離方法及
運輸方法。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倘有提案,有關當局可予檢討。
二一 亞東關係協會舉出歐美各國事例,要求對日本暨有且普遍存在之害
虫,於進口時免除燻蒸處理。交流協會,輸入檢疫時,發現日本原
本即有之害虫,亦需燻蒸處理,係檢疫上之必要措施,懇求亞東關
係協會理解。又,由於植物檢疫係技術性之措施,內容專門且細微
,今後仍照往例,於必要時由植物檢疫專家予以協議。
二二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與交流協會締結 ATA CARNET 民間協定乙案
,交流協會說明鑑於以民間協定規範免稅手續問題,尚難考慮對應
。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理解,惟交流協會表示於必要時,擬利
用非正式場合說明。
貳 投資‧技術合作
一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整備投資環境事,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中華民國以修
正「外國人投資條例」及採用負面表列等方式致努力於整備投資環境

交流協會對中華民國繼續推動自由化、國際化給予評價、並要求中方
為今後繼續引進外資擬致力於確保工廠用地及電力供應等投資環境之
改善。
二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修改投資法令訂定負面表列之趣旨及內容。
對此,交流協會要求,今後在情況許可下,儘量縮小禁止投資及限制
投資之業種。
三 交流協會聽取亞東關係協會有關設置投資技術窗口之說明後表示,由
於申請內容未必明確,倘能提供有關資料等,將在可能範圍內,予以
協助。
四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繼續推動高科技產業對華投資及技術合作乙案
,交流協會表示將繼續協助。
參 技術合作

(一) 交流協會為謀求技術合作業務之合理化,要求申請內容之充實、整
備專家受理體制,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同意努力整備及合理化。
(二) 交流協會指出,中方要求便宜供與時,最近發生過於匆促等問題,
,並要求予以改善,對此,亞東關係協會同意努力改善。
(三) 交流協會要求協助技術合作評鑑調查之實施,亞東關係協會認識是
項調查之重要性,同意全面協助,使其順利進行。
二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交流協會以往為改善中方產業結構所做之技術合作
成果,予以高度評價,至交流協會要求整備申請單位之有關機器及人
材培育,則表示儘量努力。
三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交流協會要求在華舉行產業技術合作研討會,表示
積極協助。
四 亞東關係協會對於交流協會以往實施之技術合作,予以高度評價,並
要求今後實施尖端技術、模具技術方面之研修、利用各種技術研討會
及實施最新式職業訓練、延長研修期間、縮短器材供與手續等技術合
作範圍之擴大及其水準之提高。
對此,交流協會表示,將因應中方之要求,在可能範圍內,謀求技術
合作之擴充。
五 交流協會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加強有關氣象科學技術方面之技術合
作,表示在可能範圍內考慮予以協助。
六 交流協會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之工業技術研究院與日本適當機構技
術合作,表示將透過適當之外圍團體,以接受研修員、派遣專家、提
供資料等,在可能的範圍內,予以協助。
七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加強培育科學技術方面之人材,交流協會表示
俟中方提出具體要求,并衡量日本各項制度等,俾致力於實施更有效
之協助。
八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擴充三次元 CAD/CAM 等新範疇職業訓練之技
術合作乙案,交流協會表示在可能範圍內儘量協助。
九 交流協會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以電腦化簡化航海、港灣業務之手續
及有關航海安全之協助,表示將透過接受研修員、派遣專家,在可能
範圍內,予以協助。
一○ 亞東關係協會為吸取日本有關電信事業自由化之經驗,要求協助建
立電信資訊產業及服務產業間之技術交流管道。
交流協會對此要求表示,因有必要吸取日本制度,將於檢討中方具
體要求後,透過接受研修員及派遣專家等,在可能範圍內,予以協
助。
一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加強雙方「工業所有權」之連繫與合作,交
流協會表示,兩國電腦系統設置方針等,雖有不同,惟對專利、商
標資料檢索用電腦程式等之資訊交換,考慮予以協助,至有關接受
研修員、派遣專家,亦將儘量協助。
一二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協助雙方之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制度,交流協
會表示,將在可能範圍內,予以協助。
一三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技術協助處理有關國外業者申請使用正字標
記之問題,交流協會表示現雖有困難,惟允以提供海外申請規定之
書類。

公曆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東京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張寶樹【簽字】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長谷川關重【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