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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中)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日)第十二屆經濟貿易會議同意議事錄
簽訂日期: 民國 76 年 07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6 年 07 月 23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亞東關係協會代表吳玉良與日 本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長谷川關重於台北簽訂;並於七十六年七月二 十三日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與交流協會為促進中日之經濟貿易關係,於一九八七年七月
二十一、二十二兩日在東京舉行第十二屆經濟貿易會議,雙方代表團就擴
大貿易、促進投資 (包括企業間技術合作) 及擴大技術合作等,充分交換
意見,並作成同意議事錄如下:
壹 貿易
一 交流協會對於中華民國致力於查禁仿冒商品對策給予評價,並對今後
為圖進一步防範,期粉早日制訂「公平交易法」及「輸出貨品外觀設
計登錄辦法」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有關單位正積極促成上述二法
之制訂。雙方并同意為求有助於防止仿冒,將就有關資料進行交換。
二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協訂海運業所得稅相互免除乙案,亞東關係協會認
為應尊重平等互惠之原則,同意依據日方提供之資料予以檢討。
三 交流協會說明最近日本加強對華盛頓條約管理體制之措施,要求中華
民國協助。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將予以配合。交流協會同意提供
該條約之有關資料及情報。
四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本降低豬肉調製品、鹽漬物、高爾夫球袋等
十九項產品之進口關稅乙案,交流協會說明日本通過歷次對外經濟對
策,已基於各國之請,降低或取消關稅,且最近日丹升值,大幅改善
進口品之競爭能力,表示目前難予再降低關稅;亞東關係協會對日本
未曾降抵中華民國關心產品之關稅乙事,表示極為不滿,並請再作努
力,交流協會同意將中方熱切要求降低關稅意旨,轉達日本有關當局

五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請延長每年六至八月間活鰻通關檢疫時間至
下午九時」一案,交流協會說明日方已於去 (一九八六) 年四月起,
於成田及大阪機場,除辦理星期六下午及假日之食品輸入監視業務外
,並將平日之作業時間延長至下午七時,且另有確保檢查人員等亟需
解決之各項問題,故進一步延長作業時間,表示有困難。對此,亞東
關係協會表示如果延長作業時間至下午九要確有困難,希望日方至少
考慮對下午七時以上抵達班機之貨品,當日給予完成通關檢疫手續。
六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對輸日植物類經日本檢疫當局檢查發現之原已
普遍存在於日本地區之害蟲,列舉歐美案例,請免除燻蒸處理乙案,
交流協會說明即使日本既已發生之害蟲輸入檢查時如被發現,即實施
燻蒸處理等乃係檢疫上之必要措施,期望亞東關係協會之理解。又由
於植物檢疫屬專門之技術問題,同意今後仍如以往應其需要委由雙方
植物檢疫專家討論。
七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簡化輸日羽毛之燻蒸消毒處理乙案,交流協會
說明為防止雞之惡性傳染病之侵入,於進口時對於羽毛及包裝容器均
實施消費處理。惟如在生產地事先實施消毒,其消毒方法具有與在日
本所作者相同之效果,並有輸出國檢疫當局核發之證明,進口時可免
羽毛之再消毒。對此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瞭解。
八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根據「消費生活用製品安全法」指定我國商品
檢驗局為特定外國試驗檢查機關乙案,交流協會說明同法之概要,並
表示目前如有民間檢查機關提出申請即予檢討。亞東關係協會說明商
品檢驗局為中華民國最具權威之檢查機構,為更進一步努力推進擴大
對日出口,輸出產品之品質保證及簡化手續甚為重要,基於上述觀點
,熱切要求日方對於本案多予考慮。
九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將十五項四分之一限額品目列為彈性化品目乙
案,交流協會說明本年四月改善之優惠關稅制度,中華民國已享相當
優惠,現階段再將部份四分之一限額改目列為彈性化品目則有困難。
又、交流協會說明一九八七年度國別優惠限額並不低於一九八六年度
三分之一限額水準,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理解。
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日方提供如米果乾等 IQ 品目之進口額度乙
案,交流協會說明有關 IQ 品目數量之公布,對每特定品目 (或品
目群) 原則上每年發表二次之限制數量 (或額度) 。惟,基於國內
供需之狀況等,亦有無輸入限制數量 (或額度) 之情形。
一一 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中華民國已決定改變洋蔥出口制度,要求日方儘
速廢除中華民國產洋蔥銷日進口卡特爾。對此交流協會表示若可確
認中方廢除統一出口時,將著手修改有關法令,廢除該項進口限制
。雙方為中華民國產洋蔥輸日之自由化,同意於一九八八年一月底
前,儘速修改雙方有關規定,以利雙方貿易。
貳 投資 (包括企業間技術合作)
一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中方整備投資環境乙案,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中華民
國已原則上取消外銷比率、自製率等,并正檢討改革稅制,設置勞工
委員會等改善投資環境之措施。又、亞東關係協會說明修訂外匯管理
條例的簡要。對此,交流協會期望此次措施如在外匯兌換新台幣限制
等方面,勿影響經中方認可之貿易、投資、服務以外日本企業之活動
,亞東關係協會同意於該外匯管理條例之細則制定後,提供有關資料
予日方參考。
二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推動日本高科技產業來華投資或技術合作一案
,交流協會同意繼續配合,將對日方企業提供中華民國投資有關資料
,積極宣導及除循例協助投資促進訪日團之外,並擬派遣投資環境考
察團訪華。
參 技術合作
一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為增進研修效率,研修員赴日前,應提高日語能力
乙案,亞東關係協會表示進一步努力。
二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利用包括新項目在內之集團研修乙案,亞東關係協
會表示將充分活用。
三 對於交流協會有關便宜供與之要求,亞東關係協會表示理解,並同意
今後儘早有計劃的申請。
四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協助實施技術合作評估調查,亞東關係協會同意全
面協助,俾便是項調查順利推進。
五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整備有關改善產業結構之專家接受機關乙案,亞東
關係協會表示將儘量配合。
六 對於交流協會要求實施集團實地研修,以擴充產業技術合作措施乙案
,亞東關係協會表示將預積極協助。
七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增加研修員名額,擴大派遣專家並設定新集團
研修項目此案,交流協會表示儘量努力。
八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接受經濟計畫等四項目之研修員乙案,交流協
會表示俟具體申請後,加以譣討,儘量協助。
九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加強「經營管理」等四項及「重電機」等八項
工業技術之專家派遣,并接受各該項研修員乙案,交流協會表示俟具
體申請後,加以檢討,儘可能協助。
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由雙方改善技術合作計畫評估方式乙案,交
流協會表示同意。
一一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為「淡水河系整治計畫」作成中長期技術合
作計畫,派遣專家及接受研修員乙案,交流協會表示俟提出該整治
計畫內容及與目前正申請中之技術協力案件的優先順序等具體申請
後,儘力協助。
一二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派遣改善職業訓練之專家團乙案,交流協會
表示俟具體申請後,將儘力協助。
一三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所提協助急救醫療情報中心 (汽車車禍、災害等
) 乙案,交流協會表示俟具體申請後,儘可能協助。
一四 對於亞東關係協會要求為提高研修員之日語能力,研訂中長期對策
乙案,交流協會表示俟具體申請後,在技術合作範圍內,給予協助


公曆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東京

亞東關係協會代表
吳玉良【簽字】

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代表
長谷川關重【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