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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全球學習與觀測裨益環境計畫合作協定修正(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及八月十三日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 處公使黃敏境與美國在臺協會執行理事 John J. Norris Jr. 簽署;並 自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生效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RO) 與美國在臺協會(AIT) (以下稱
為「雙方」,或個別稱為「一方」):

希望繼續進行雙方在全球學習與觀測裨益環境計畫(GLOBE) 中的成功合
作,該計畫於 2013 年 9 月 6 日透過各自的代表,臺灣科技部(MOST
)及美國國家航空暨太空總署(NASA),簽署合作協定:

雙方在此同意:

修正協定內容,將所有關於“臺灣國家科學委員會(NSC) ”置換為“科
技部(MOST)”

修正協定第十條–有效期限、終止與修正規定如下:

第十條
有效期限、終止與修正
本協定應自簽署日生效,效期 5 年。本協定應自動延長 5 年,任何一
方得隨時於至少 90 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雙方得透過
書面協議隨時修正本協定。當協定終止時,提出終止的一方應致力於減少
對另一方造成的負面影響。

本修正應自雙方簽署日生效。

本修正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 美國在臺協會
代表處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黃敏境 John J. Norris Jr.
公使 執行理事

日期: 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
地點: ______________ 地點: 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