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駐波蘭代表處與華沙貿易辦事處科學及高等教育合作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波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及六月二十二日駐波蘭代表處大使施 文斌與華沙貿易辦事處代表梅西亞於華沙及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七年 七月二十七日生效

 
駐波蘭代表處與華沙貿易辦事處,以下簡稱雙方,

希望加強臺灣與波蘭科學及高等教育關係。同意如下:

第一條 本協定係為達成下列目標:
1.加強臺波學生、博士後研究員、學者及科學與教育機構之交流
及拓展合作;
2.鼓勵並協助臺波人民前往對方國留學、從事研究、參加訓練課
程、研討會以及其他科學與高等教育相關活動;
3.促進臺波於對方國執行獎學金計畫及語言教學活動;及
4.通過合作活動實現共同利益。
第二條 1.本協定於科學領域合作包括支持下列活動:
a)由臺灣及波蘭研究人員共同執行合作研究計畫;
b)共同籌辦研討會、工作坊、座談會及國際會議;
c)雙邊研究人員互訪,以規劃及執行共同研究計畫與研討會;
d)促進研究人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以及青年學者和研究人員
的合作培訓;及
e)其他雙方共同議定之合作活動。
2.雙方同意之研究及發展合作領域。
第三條 1.於高等教育領域,雙方鼓勵促進臺波高等教育機構及研究中心
之間的直接關係及教育學術交流。
2.雙方鼓勵協助臺波高等教育機構及研究中心之間建立正式教育
及研究相關之合作交流協定。
3.雙方就共同關心的高等教育改革及評鑑相關議題提供對方教育
資訊,並協助提供教師赴對方國進行對外華語及波蘭語教學。
4.雙方樂見臺灣財團法人高等教育國際合作基金會與波蘭大學校
長會議合作,並鼓勵協助高階官員互訪討論高等教育特定合作
議題,包含籌辦雙邊高等教育論壇及學術人員與專家交換。
5.雙方促成臺灣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臺灣科技部科教發展
及國際合作司、波蘭科學高教部國際合作教育司與波蘭國家學
術交流總署建立合作關係,包含每年相互提供學生至對方國研
修學位及(或)語言獎學金。
第四條 本協定內各項合作活動之費用由雙方視經費編列情形逐案議定之

第五條 本協定得經任一方於 6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協定如經終
止,雙方將確認尚待處理項目,任何已同意及已進行中之合作活
動或計畫,將照計畫執行完畢,除非雙方另有議定。
第六條 1.本協定自雙方最後簽署日生效,並永久有效。
2.本協定得經由雙方書面同意隨時修正。

為此,雙方代表經正式授權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


駐波蘭代表處 華沙貿易辦事處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施文斌 大使 梅西亞Maciej Gaca
代表
(姓名、職稱) (姓名、職稱)
日期:107 年 7 月 27 日 日期:107 年 6 月 22 日
地點:華沙 地點: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