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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臺灣經貿進修獎學金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大使陳忠與 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代表蘇孟帝於印尼雅加達簽署;並自一百零 八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以下合稱為「
雙方」,

為加強經貿事務之合作並促進臺灣獎學金架構下之赴臺就讀研究所學程,

同意以下條款:

第 1 條 合作範圍
為加強雙方之經貿合作關係,由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每
年提供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推薦至多 2 名官員獎學金
,以就讀臺灣的經貿領域學程研究所,提升其專業訓練及人力
資源發展。
第 2 條 權利義務
(1)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應最遲於每年 1 月底前提供駐
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有關臺灣的大學院校英語授課研究
所學程列表。
(2)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應於 2 月底以前推薦最多 2
名申請進修獎學金官員名單給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
(3)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應通知受推薦之提名官員自行向
相關學校提出研究所入學申請。
(4)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應提供推薦函給受推薦之提名官
員作為申請學校之用。
(5)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應於收到獎學金申請文件及駐臺
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推薦函後,提供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
代表處推薦函,包括請校方盡力協助受獎生安排赴臺就讀之
住宿事宜。
(6)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受推薦之提名官員收到學校發給
之入學許可後,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應提供獎學金。
(7)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得更改推薦官員並至遲於 3 月
底以前提出。
(8)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應審查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
處推薦之官員並給予至多 2 名獎學金。獎學金額度比照「
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之規定,並直接撥付受獎赴臺就讀官
員。
(9)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受推薦官員若申請駐印尼臺北經
濟貿易代表處提供名單以外之學校,則就讀官員應自付其學
費差額。
(10)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就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同
意支付之受獎就讀官員,每學期應做正式紀錄。駐臺北印尼
經濟貿易代表處並提供其赴臺之來回機票,以及要求每學期
提供學習報告予雙方。
第 3 條 爭議處理
本合作協定衍生之任何解釋或執行之爭議應透過雙方諮詢或協
商解決。
第 4 條 最終條款
(1)本合作協定應於簽署時生效,效期為 5 年。
(2)本合作協定得透過雙方合意進行修改,修改過程應透過雙方
諮商並以書面形式完成。
(3)本合作協定效期屆滿前,雙方應進行檢討,並經雙方同意後
延長效期。
(4)一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合作協定之意願。本合作協
定應於通知之日後 6 個月失效。


為此,雙方代表經充分授權,爰於本合作協定簽署,以昭信守。

本合作協定於 2019 年 8 月 12 日在印尼雅加達,以中文、印尼文及英
文簽署,一式二份,三種文本同一作準,如有解釋上之歧異,應以英文本
為準。


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 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
代表處代表 代表處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陳忠 蘇孟帝
大使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