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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產業發展技職教育訓練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駐印尼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代表陳忠 與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代表 Mr. Robert James Bintaryo 於臺 北市簽署;並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以下單獨簡稱
「一方」,共同簡稱「雙方」,

期盼雙方在產業發展之技職教育訓練方面合作;及

希冀在互利互惠基礎上,提升雙方產業間之合作及商機;

參考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與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於 2018 年
3 月 22 日在臺北所簽署之貿易與產業職業教育合作意向書;

依據各自國家之現行法律規範;

爰達成以下瞭解:

第一條 目的
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本備忘錄)之目的如下:
a.藉由協助產業發展之職業教育訓練,提升印尼產業人力資源能
力,達到提供產業所需技術勞工之目的;
b.提升雙方產業之合作;及
c.強化雙邊經貿關係及產業合作。
第二條 合作範疇
本備忘錄合作範疇應包括下列領域:
a.機械、電子、自動化工具機技術及職業教育訓練,及/或其他
與工具機產業有關且經雙方同意之合作領域;
b.其他雙方以書面同意之能力建構及/或其他合作議題。
第三條 合作執行
雙方同意於簽署本備忘錄後共同就工具機技職教育訓練完成技術
協議。
第四條 執行機構
雙方指定本備忘錄之執行機構分別為:
a.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為負責產業技職教育訓練之相關機
構;
b.駐印尼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第五條 修正
本備忘錄得隨時在雙方書面同意下進行修正,修正部分應於雙方
所決定之日期生效並成為本備忘錄之一部分。
第六條 爭端解決
任何由本備忘錄之解釋及/或執行所引起之爭端,應由雙方諮商
或協商友善解決。
第七條 生效、期限及終止
1.本備忘錄應於簽署日生效。
2.本備忘錄有效期限 1 年並得由雙方以書面方式同意延長期限

3.若任一方盼終止本備忘錄,該方應於 6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
知另一方。
4.在終止情況下,除非雙方另有協議,本備忘錄條文應可持續適
用於依據本備忘錄進行中之合作計畫,直至該計畫完成。


為此,雙方代表經充分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本備忘錄由雙方於 2018 年 6 月 29 日在臺北市簽署,以中文、印尼文
及英文簽署一式 2 份,所有文本均同一作準,若在解釋上發生不一致,
以英文本為準。


駐印尼 駐台北
台北經濟貿易代表處 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陳忠 Mr.Robert James
Bintaryo
代表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