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間有關工藝產業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菲律賓共和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七日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林松 煥、見證人國立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主任許耿修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 事處主席兼駐地代表 Angelito T. Banayo 、見證人國際貿易展覽及代 表團中心主任 CLAYTON H. TUGONON 於馬尼拉文簽署;並自一百零六年 十二月七日生效

 
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 " 備忘錄 ") 是由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
處(以下簡稱為 "TECO")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簡稱 MECO)雙
方簽締。而共同參與合作的 TECO 和 MECO ,統稱之為 " 參與雙方 ";

參與雙方希望實現培養工藝師的目的,傳播工藝的傳統和傳承工藝技藝、
技術和知識給下一代的工藝師;

同時認知到經營一個好的經濟環境和增進貿易關係和商業機會是首要的目
標。

決定合作如下所示:

第 1 條 目的
參與雙方將建立一個合作框架,以推動其工藝產業的發展,確
保工藝傳統得以傳承與創新,並培育人才,探索傳統的和新的
材料,加強工藝生產、開發和行銷之間的連接。此外,本備忘
錄將透過執行機構來加強參與雙方間的經濟夥伴關係和促進之
間的文化交流。
第 2 條 責任
參與雙方︰
1.認可本備忘錄所描述的期望合作方式。
2.認可並同意本備忘錄所認定各自的角色和責任的履行。
3.同意執行下列活動並提供以下資源:
(a)選擇工藝設計師與工藝團體合作,基於傳統工藝技藝開發
創新工藝產品;建立以國際市場為導向的工藝產業,並以
合作品牌策略來推展所合作開發的工藝產品。
(b)促進專家交流。
(c)貿易和推廣的工藝品。
第 3 條 工藝設計與製造的交流計畫
透過執行機構
1.參與雙方提供各自甄選出的設計師或工藝製造單位名單給對
方確認。參與雙方各自甄選至少四名設計師或四個工藝製造
單位,進入最終的工藝設計與交流計畫。
參與雙方將依據技法、技巧和材料等標準進行評估,使設計
師與製作者在後續產品開發和創新上,能有較契合的合作可
能性。
2.地主參與方將提供到訪的通過甄選者財務協助,包含:旅費
(來回機票和國內交通)、合理的住宿(為了合作所需的融
入環境、觀察與諮商),而每日零用花費應由到訪參與方自
行負擔。工藝產品的材料打樣費用則由參與雙方共同分擔。
3.上述合作開發產品以國際市場及執行機構的現有市場為目標
,參與雙方進行合作產品行銷時應以合作品牌策略行銷參與
雙方的品牌,追求雙贏。
4.上述交流計畫開發出的產品智慧財產權在一定期間內屬設計
師所有,合作的工藝製造單位並需簽定保密協定,以保護參
與雙方共同利益。
5.參與雙方在產品開發完成後一年內,在參與雙方所同意的場
地內至少辦理一場展覽。
第 4 條 專家交流
1.參與雙方接受通過 " 專家交流 " 專案的合作方式,使他們
的專家和能工巧匠進行講座和工作坊,觀察對方的工藝村和
加工中心,並針對加工過程、技法與風格的改進和加強提供
建議。
2.交流方式採對等模式,地主參與方將提供受邀請參與方在參
訪期間適當的住宿接待。
第 5 條 執行貿易合作和推廣
1.參與雙方同意積極互相支援對方,交換與分享資訊,包含材
料資源和人力資源,及貿易推廣活動,如交易會和展覽會、
研討會、會議、講習班、實地考察等。
2.每年參與雙方將互相邀請對方參與各自的國際工藝交易展覽
會。
3.展出產品主要但不限於以參與雙方之工藝產業之文創產品參
加。
4.地主參與方將免費提供受邀請參與方在上述展會的展示空間
,及協助宣傳。
第 6 條 執行機構
參與雙方同意本備忘錄應透過下列機構執行
(a)TECO 透過國立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NTCRI) 執行,及
(b)MECO 透過菲律賓國際貿易展覽與代表團中心(CITEM) 執
行。
第 7 條 監督
參與雙方同意將經常檢視和討論本備忘錄同意條文中的執行進
度與成果,以作為評估表現與未來發展的依據
第 8 條 異議解決
如有任何在本備忘錄解釋上或執行上的爭議,參與雙方應設法
達成友好解決。
第 9 條 修正
本備忘錄得經參與雙方書面同意修正或修訂。
第 10 條 生效日及有效期間
本備忘錄在簽署後生效並持續有效兩年,並得經參與雙方檢討
與同意後予以延展或更新。
本備忘錄得由任一參與方以至少三個月事前書面通知另一參與
方終止。
本備忘錄依照前款規定終止時,參與雙方將採取一切必要的步
驟,以確保上述決定,不會不利於在備忘錄規範內正在進行的
任何活動。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充分授權,爰於本備忘錄簽署,以昭信守。

本備忘錄於 2017 年 12 月 7 日在馬尼拉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 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化辦事處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林松煥 Angelito T. Banayo
代表 主席兼駐地代表

見證

國立台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國際貿易展覽及代表團中心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許耿修 CLAYTON H. TUGONON
主任 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