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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間關於語文教育交流合作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日本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亞東關係協會會長邱義仁與公益財團 法人交流協會會長大橋光夫於臺北簽署;並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生效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以下稱「雙方」)依 1972 年
12 月 26 日所簽訂之「亞東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交流協會互設駐外辦事
處協議書」第 3 條第 13 款相關內容,就下列事項,相互合作獲得各自
必要之相關機關同意。
1.本備忘錄以推動雙方華語文及日語文教育交流合作,提升語文教育水準
,增進對彼此歷史、文化之瞭解及親善友好為目的。
2.雙方合作實施華語文與日語文教育交流,有關華語文與日語文教育人員
之派遣、於學校、教育機構或團體協助研習、課堂觀摩及文化交流等具
體合作事項,另協議、商定、實施之。
3.雙方依需要成立聯合工作小組,研商合作事項實施之期程、經費負擔等
具體內容。
4.本備忘錄之交流合作自簽署日起生效,任一方得在 90 天前以書面通知
對方終止。本備忘錄之修正由雙方書面協議定之。
5.本備忘錄未定事項及所定事項有疑義時,由雙方協議之。有關其他交流
合作詳細規範,由雙方協議另定之。

本備忘錄於 2016 年 11 月 30 日在臺北以中文及日文各簽署一式兩份。


亞東關係協會 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
代表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邱義仁 會長) (大橋光夫 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