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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間科學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西元 2017 年 08 月 23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23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及八月十五日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 代表處代表龔中誠、見證人臺灣科技部部長陳良基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 辦事處代表 Mario Ste-Marie、見證人加拿大國家研究院院長 Iain Stewart 於 Ottawa 及 Taipei 簽署;並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三日生 效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O)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CTOT
), 以下稱為「參與雙方」,

期望在互惠之基礎上持續合作,以精進雙方研究與技術之目標。

獲致如下瞭解:
1.協調機構
(a)TECO 指定臺灣之科技部(MOST)負責履行本瞭解備忘錄。
(b)CTOT 指定加拿大之國家研究院(NRC) 負責履行本瞭解備忘錄。
2.總則
(a)參與雙方瞭解科技部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在共具利益之科技領域裡
促進研究與發展合作,以精進雙方之研究與科技發展之目標。
(b)參與雙方瞭解研究發展合作之目標在於鼓勵研究發展成果之商品化
。參與雙方將鼓勵業界的合作或共同參與。
(c)參與雙方瞭解科技部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將經由指導委員會作經常
性協商。
3.本瞭解備忘錄之執行
(a)參與雙方瞭解科技部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將各指派 1 位協調人落
實執行本瞭解備忘錄下之合作與活動。
(b)參與雙方瞭解科技部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將共同設立指導委員會,
由科技部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和其他適當之機構推派代表組成,以
發展並監督本瞭解備忘錄之執行。參與雙方瞭解指導委員會將:
(i)至少每年開會 1 次
(ii)訂定有關合作之一般性領域與特定研究主題;
(iii)必要時以當面或透過書面方式審查依本瞭解備忘錄執行之活動;
(iv)擇定科技部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共具利益之新活動。
4.範圍
(a)參與雙方瞭解合作研究發展範圍得包含共具利益之領域,並以研究
成果商品化為目標。
(b)參與雙方瞭解
(i)在科技部方面,合作活動將由大學、研究機構和非營利研究機構
的教授和研究人員執行;
(ii)在加拿大國家研究院方面,合作活動將由該院計畫研究人員執行

5.合作研究之方式
參與雙方瞭解科技部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得透過下列全部或部分活動完
成合作研究:
(i)科技資訊交換;
(ii)科技人員訪問與交流;
(iii)博士生與博士後研究人員培訓,
(iv)共同合作研究計畫(CRPs);
(v)研討會
6.合作研究計畫(CRPS)執行
(a)參與雙方瞭解科技部所補助之大學、研究機構和非營利研究機構與
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得發展與本瞭解備忘錄目標一致並符合雙方作業
規定之合作研究計畫。
(b)參與雙方瞭解每一合作研究計畫將由科技部所補助之大學、研究機
構和非營利研究機構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以具有法律拘束力之合約
形式予以擬定並簽署合約。內容包括敘明保密條款、成果發表及智
慧財產權條款。
7.經費
參與雙方瞭解除另有書面協議外,科技部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將會各自
分擔參與合作活動之費用。
8.研究設備
參與雙方瞭解科技部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將不遺餘力地提供適當之研究
設備給依本瞭解備忘錄進行訪問之彼此來訪研究人員。
9.適用法律及規定
參與雙方瞭解科技部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將告知各自所屬之訪問研究人
員,於停留期間須遵守所在地之法律及規定。
10. 最後條款
(a)本瞭解備忘錄自參與雙方簽署日起生效,有效期限為五(5 )年。
(b)參與一方得於九十(90)天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

(c)在終止情況下,參與雙方將確保科技部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持續共
同補助正進行之合作研究計畫,且本瞭解備忘錄各條款續予適用,
直至合作研究計畫執行完成。
(d)參與雙方得相互同意展延本瞭解備忘錄五(5) 年。
(e)參與雙方得經書面同意修正本瞭解備忘錄。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英文、法文各繕製一式兩份,各種文本均具有同等
效力。


駐加拿大 加拿大駐
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臺北貿易辦事處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龔中誠 Mario Ste-Marie
代表 代表
日期:2017-08-23 日期:2017-08-15
地點:Ottawa 地點:Taipei

見證人 見證人
臺灣科技部 加拿大國家研究院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陳良基 Iain Stewart
部長 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