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間技術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薩爾瓦多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李新穎與外交部 部長 Hugo Roger Martinez Bonilla 於舊古斯卡特蘭市簽署;並自一 百零四年一月七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加強兩國
間既存之友好關係,擴大技術合作範圍,爰協議簽署本協定:
第一條 宗旨
本協定目的在盡所能共同促進兩國間之技術合作。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協定各條款適用於兩國政府間自本協定生效後開始執行之技術
合作。
第三條 補充文件
雙方得在本協定基礎上,訂定補充文件以實施特定領域技術合作

第四條 技術合作形式
本協定所述之技術合作包括:
一、雙方辦理合作計畫專家(包括計畫經理、技術人員、教師及
其他專業顧問)之派遣與交換。
二、交換技術及統計資料。
三、交換學生及人員訓練。
四、舉辦講習會、訓練班或類似活動。
五、其他雙邊協議之合作項目。
第五條 中華民國政府之承諾
一、支付中華民國專家之薪資及保險費。
二、負擔上述中華民國專家往返薩爾瓦多共和國之旅費。
第六條 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之承諾
一、支付參與本協定各項合作計畫薩爾瓦多共和國國籍人員薪資

二、提供適合本協定合作計畫所需之土地及辦公處所。
三、每項合作計畫指派官方聯絡員 1 名,並提供中華民國專家
執行任務所需之翻譯。
四、豁免因執行本協定合作計畫所需進口到薩爾瓦多共和國及定
期更新之物品、設備及車輛等繳稅、稅金及其他關稅,含括
其報關、倉儲及運載等費用。
五、同意提供中華民國指派人員以下待遇:
(一)給予中華民國專家及其眷屬出入境及服務期間內居留之便
利,並發給簽證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免除中華民國專家在當地採購貨物及/或服務所衍生之個
人動產轉讓及服務加值稅(IVA) ,加值稅(IVA) 之免
除僅應用於中華民國專家直接獲取之貨物及/或服務。
(三)免除中華民國專家薪資收入或酬金之所得稅捐,所得稅捐
之免除僅限用於中華民國專家依據本協定適用於合作業務
所獲得之收入。
(四)中華民國專家在薩爾瓦多共和國服務期間,自國外進口個
人、家庭用品及其所衍生之個人動產轉讓、購物加值稅(
IVA) 及其他稅捐之豁免。
(五)給予中華民國專家之特權、豁免和福利,不遜於給予根據
國際條約於薩爾瓦多共和國執行類似任務之其他國家或國
際組織專家和技術人員。
(六)免稅優惠僅限於依據本協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派遣至薩爾
瓦多共和國進行雙方同意之計畫、方案及活動之中華民國
專家。
第七條 主管機關
雙方指派之主管機構,負責依本協定之規劃、協調和執行等作業

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
指派外交部,經由主管發展合作次長與執行機構及合作單位等,
共同執行合作計畫與方案之管理、監督與協調,以遵守履行承諾

中華民國政府
按照中華民國政府現行法律和法規,指派駐薩爾瓦多共和國大使
館負責技術合作之管理、監督與協調。
第八條 保密
雙方採取必要措施
一、遵守本協定所獲得、使用或產生之文件、訊息及任何其他資
料之保密性。
二、依據雙方國內立法及其適用國際條約,確保本協定規定合作
業務執行期間所衍生或應用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及適當運用。
三、雙方共同研究計畫所獲得科技資訊之交流,應遵守兩國現行
法律和法規,以及與第三國之國際承諾、約定及權利義務。
四、適時明列對資訊傳播之限制。
第九條 爭端解決
本協定所衍生釋義或適用之糾紛,雙方經外交途徑解決之。
第十條 最後規則
一、本協定自雙方於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以書面相互通知之日起生
效。
二、本協定效期5年,效期屆滿自動逐次展延同等效期。
三、依照兩國現行之程序,應任一方之請求,並經雙方書面協議
,本協定得修正。此修正將成為本協定之一部分,並在雙方
同意日期生效。
四、任一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協定,終止效力於通知後 6 個
月生效。
五、本協定之終止將不影響任一方於終止前已進行之行動、過程
、措施及活動等,雙方將持續執行至結束。
六、本協定將替代 2006 年 10 月 18 日簽訂之「中華民國(臺
灣)與薩爾瓦多共和國間農業技術合作協定」,並擴大合作
範圍。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 2 份,2 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所屬政府合法授權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西元
2014 年 10 月 16 日於舊古斯卡特蘭市簽署。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 薩爾瓦多共和國政府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新穎 Hugo Roger Martinez Bonilla
駐薩爾瓦多共和國 外交部部長
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