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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歐洲分子生物聯盟及歐洲分子生物組織間合作協定(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歐洲分子生物聯盟
歐洲地區 > 歐洲分子生物組織
附檔: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及十一月八日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 委員朱敬一及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與歐洲分子生物聯盟 EMBC 院長 Toivo Maimets 教授及歐洲分子生物組織董事 Maria Leptin 教授及 EMBO 委員會主席 Ari Helenius 教授於 Taipei 及 Hamburg 簽署; 並自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生效

 
前言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簡稱: 臺灣國科會)與歐洲分子生物聯盟(
EMBC)以及歐洲分子生物組織(EMBO);(以下單獨稱『一方』,合併稱
『雙方』)。

基於臺灣國科會表示希望透過與「EMBC/EMBO」 之合作交流加強與歐洲之
分子生物研究之連結;

鑒於 EMBC 乃歐洲各會員國間政府機構所組成之組織,提供歐洲各會員國
於分子生物領域之基礎研究及與其相關領域方面研究之合作橋樑,且與
EMBC 之協定允許與外部組織及其它非會員國間之合作;

復鑒於 EMBC 之主要計畫授信予 EMBO 執行,且 EMBO 之主要任務在於提
升並鼓勵歐洲內外分子生物領域之發展;

臺灣國科會與歐洲認同合作之效益前提下;

願共同遵守下列︰

第一條
範圍
1.臺灣國科會與「 EMBC/EMBO 」合作範圍包括本協定內載於附件 1 中之
具體合作項目。
2. 在雙方同意之下得以書面形式新增附件 1 內所述之具體合作項目或範
圍,但以不超出 EMBC 所提供之主要計畫及 EMBO 所辦理之活動。

第二條
贊助款項共識
1.臺灣國科會同意為參與本協定附件 1 內所述之各項活動並資助本協定
附件 1 所列之金額。
2.EMBO 將逐年依本協定附件 1 之規定發送財務通知書予臺灣國科會,
臺灣國科會將依此據安排支付贊助款予 EMBO 。
3.當發生要求履行本協定附件 1 範圍外之合作措施時,雙方必須個案逐
件以書面達成共識。
4.「EMBC/EMBO」 不得要求臺灣國科會支付其它額外之經費。

第三條
權責機關
負責本協定之權貴機關以及執行機關為︰
1.代表「EMBC/EMBO」 : 為 EMBO ,地址位於 Meyerhofstrase 1,69117
Heidelberg, Germany ;
2.代表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中央研究院,地址位於 128,
Academia Road, Section.2,Nankang, Taipei 115, Taiwan。

第四條
會談諮商
雙方同意不定期安排會談諮商用於分析及檢討本協定之執行情況,並考量
進一步合作項目。會談諮商模式與時間由雙方視情況安排。

第五條
爭議解決
如有任何因錯誤解讀或執行本協定時所發生之爭議,雙方應秉持誠信善意
原則進行諮商或磋談。

第六條
修訂
1.本協定及其附件 1 內容構成雙方合作完整之協定。
2.任何針對本協定之修訂或改變必須以書面形式並由雙方正式簽署。

第七條
生效、效期及終止條款
1.本協定自最後簽署日期起生效。
2.依前項之生效日該月份之次月底開始計算,本協定之效期為三年。屆期
後除依第三項辦理終止協定外,逐年自動續約一年。
3.任何一方擬終止本協定必須至少在終止日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
4.如臺灣國科會擬依前項終止本協定必須以書面提出並郵寄至 EMBO 。如
「EMBC/EMBO」 擬終止本協定,必須以書面提出並郵寄至中央研究院。
5.終止本協定不影響終止前已執行之計畫,除非雙方另以書面協議,否則
已執行之計畫將在完成前持續具有效力與執行力。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署,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英文繕製二份。


臺灣政府代表

朱主任委員敬一
國家科學委員會
地點:Taipei
簽署日期:2012 年 11 月 06 日

翁院長啟惠
中央研究院院長
地點:Taipei
簽署日期:2012 年 11 月 08 日

歐洲分子生物聯盟代表
Toivo Maimets 教授
EMBC 院長
地點:Hamburg
簽署日期:2012 年 11 月 25 日

歐洲分子生物組織代表
Maria Leptin 教授
董事
地點:Hamburg
簽署日期:2012 年 11 月 14 日
Ari Helenius 教授
EMBO 委員會主席
地點:Hamburg
簽署日期:2012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