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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有關科學交流活動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3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及八月二十九日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 處張大同代表與美國在臺協會施藍旗代表於華盛頓簽署;並自一百零二 年九月三日生效

 
一、目的
本科學交流瞭解備忘錄(下稱「本瞭解備忘錄」)係由駐美國台北經
濟文化代表處(下稱「TECRO」) 與美國在台協會(下稱「AIT」)
(以下統稱「參與雙方」)簽署,以提供一架構俾 TECRO 與 AIT
分別透過其指定代表國家衛生研究院(下稱「NHRI」)及美國國家環
境衛生科學研究所(下稱「NIEHS」 ,隸屬美國衛生人力部美國國家
衛生研究院(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下稱「NIH」)) 由 NIEHS 提供
予 NHRI 專業技術及訓練並進行科學交流活動。

TECRO 之指定代表 NHRI 為公共資助之非營利研究組織,宗旨為提升
及發展醫學及衛生相關研究,以增進人民之社會福利。

AIT 之指定代表 NIEHS 為組成 NIH 之 27 所機構及中心之一,
NIEHS 之任務為探究環境對人類之影響,以促進人類健康生活。

本瞭解備忘錄說明 TECRO 與 AIT 分別透過其指定代表 NHRI 與
NIEHS 之合作基礎。參與雙方擬依本瞭解備忘錄進行之活動包括(但
未必限於)下列活動:

環境衛生科學研究方面之訓練,例如基因組穩定性、環境流行病學及
(或)表觀遺傳學等方面。

就環境衛生科學議題建立基本及應用研究之合作基礎。

提供相關支援、訓練及建議予 NHRI ,以成立與 NIEHS 相關既有計
畫相似之國家毒物計畫。

提供相關支援、訓練及建議予 NHRI ,以於 NHRI 建立與 NIEHS 相
關既有設施相似之螢光顯微鏡學及造影核心設施。

於 TECRO 所代表機關之地區成立 NHRI 客座教授計畫。

本瞭解備忘錄係記載參與雙方關係之一般條款與條件及其他規定。
二、其他參加
參與雙方預期,經任一參與方透過他方參與方指定代表同意後,得分
別透過各自之指定代表邀請其他個人及實體參加本暸解備忘錄所述之
活動。受邀實體得包括私人及學術機構、國家及地方機關、外國專家
、非政府組織、國際組織及其他與參與雙方所代表機關有關之機構,
以適當者為準。
三、實驗人體及動物之保護
參與雙方透過其指定代表確認保護人體及實驗動物於任何研究、公共
衛生或醫學計畫中之重要性,並分別擬由其指定代表依該參與方所代
表之政府有關研究用人體及實驗動物之保護之法規與政策進行本瞭解
備忘錄所述之所有活動。
四、資料及通訊
就依本瞭解備忘錄於各地點進行之活動,參與雙方擬透過其指定代表
完成年度報告,內容包括:(1) 各資助計畫之概述,(2) 達成該
計畫目標之進度,(3) 科學及非科學人員之編制,及(4) 未曾報
告之 [科學、宣傳及其他] 刊物。上述年報得每年於本瞭解備忘錄簽
署日滿週年之日交換之。
五、資金及財務考量
就依本瞭解備忘錄從事之所有活動,參與雙方擬依其及其指定代表適
用之法規、政策及程序,視撥款、人員及其他資源之情形而進行。

參與雙方擬由其指定代表執行本瞭解備忘錄之相關財務管理職責。相
關聯絡資料詳見附錄 A。
六、限制
(一)本瞭解備忘錄未課予 TECRO 之指定代表 NHRI 或 AIT 之指定代
表 NIEHS 支出資金或承擔任何財務上義務。
(二)參與雙方就向他方參與方及其指定代表或他方參與方代表機關之其
他任何機構所提供之服務,未擬透過其指定代表請求報酬。
(三)本瞭解備忘錄非屬財務或資金義務之文件。
七、成果刊登
一、參與雙方擬透過其指定代表鼓勵依本瞭解備忘錄進行之活動之科學
家合作或個別刊登其研究成果,並由其指定代表於本瞭解備忘錄相
關工作之出版品中適當提及本瞭解備忘錄。參與雙方並擬由其指定
代表依該等代表之一般實務與程序向科學界提供依本瞭解備忘錄所
為之合作活動所產生之科學及科技資料。
二、參與雙方得透過其指定代表於任何座談會、國家、國際或地方之專
業會議,或任何期刊、論文、學術演講、報紙或其選擇之其他刊物
,共同或個別刊登依本瞭解備忘錄所為之合作活動所產生之研究成
果、方法及結果,但應以符合本條規定為限。參與雙方負責籌備該
刊登事宜或有關合作活動之任何發表事宜之指定代表於投稿前,應
向他方參與方之指定代表提交擬刊登或發表之原稿,供其審核及提
出意見。他方參與方之指定代表如認定該文稿內含需受保護之可申
請專利標的,得以書面要求登稿之一方參與方之指定代表延後(最
多不超過 60 日)刊登,俾提出專利申請,登稿之參與方之指定代
表應配合該要求辦理,但參與雙方透過其指定代表另有討論出共識
者,以該共識為準。
三、如有共有之智慧財產,參與雙方擬由其指定代表另就共有約定以合
理努力並按誠信原則進行協商。
八、互訪
參與雙方透過其指定代表確認,依本瞭解備忘錄所為之活動可能包括
TECRO 與 AIT 所代表機關之地區間行政及科學人員及資料之互訪與
交流,參與雙方並擬透過其指定代表於其能力範圍內促進所有為准許
及鼓勵上述人員交流所必要之許可及文件之迅速完成以及研究資料、
設備及供應品之運送,但應以符合所有相關法規為前提。除另有其他
書面決定外,任一參與方擬透過其指定代表各自負責其員工依本瞭解
備忘錄參與任何活動之費用,包括差旅費用。
九、實施
(一)參與雙方同意,本瞭解備忘錄所述之活動得於參與雙方之代表人簽
署本瞭解備忘錄之日起開始進行,得繼續至滿 5 年為止。本瞭解
備忘錄簽署後,應經審查及評估。
(二)任一參與方得因任何理由終止本瞭解備忘錄,惟其應於 6 個月前
通知他方參與方。
(三)參與雙方同意,未經他方參與方或其指定代表事先以書面同意外,
不得於廣告或宣傳使用他方參與方所有之營業名稱、商標、服務標
章、標誌或標識,或其縮寫、縮短或模擬版本。
(四)本瞭解備忘錄未授與任一參與方或其指定代表代表他方參與方或其
指定代表作出任何聲明或承諾之權利。

本瞭解備忘錄在華盛頓於 2013 年 9 月 3 日以英文簽署並各繕製二份



駐美國臺北經濟 美國在臺協會
文化代表處 (AIT)
(TECRO)

張大同 施藍旗(Barbara J. Schr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