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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教育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泰王國(泰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陳銘政 與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代表 Kriangsak Kittichaisaree 於臺北簽署; 並自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生效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以下簡稱「雙方」)
; 希望在平等互惠的原則下加強與拓展雙方學術與高等教育合作;深信加
強高等教育合作與研究將有助於雙方人力資源發展及增進對彼此的瞭解;
咸認高等教育與研究於國家發展之重要性;

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
總體目標
本協定的目標係於互惠與互利的基礎下,提供一合作架構,以進行雙方高
等教育、研究和培訓之合作。根據本協定執行之合作將受各自領域法律與
規定之規範。

第二條
合作範圍
為達到本協定目標,雙方指定之高等教育機構應在以下領域進行合作:
(一)學術人員、講師、專家、學者、行政人員、學士生與研究生互惠之
交換計畫。所稱交換項目包括教學與研究,以提出共同研究報告、
出版品或學術參訪;
(二)於雙方政府認可之高等教育機構提供教師與學生獎學金;
(三)鼓勵雙方高等教育機構在其卓越的領域進行學士生與研究生之「三
明治教學」;
(四)培訓教育行政人員與學術人員;
(五)研議雙方高等教育機構間的學分抵免機制與高等教育學位及學歷之
相互承認;
(六)於建教合作、職業訓練學習與合作教育等領域合作;
(七)合作舉辦教育展、學術研討會、教育培訓、教育會議與論壇等活動

(八)其他經雙方共同決定之合作領域。

第三條
經費
原則上,凡根據本協定所舉辦之活動費用以互惠方式辦理,惟雙方可於各
自經費條件下決定經費分攤比例。

第四條
執行與諮詢
雙方應成立聯合工作小組以執行本協定。聯合工作小組應由雙方教育機關
之代表共同主持,及雙方授權之其他適當機構代表參加。聯合工作小組應
每年輪流於各自領域舉辦會議,雙方亦可另行決定安排會議日期與地點,
以檢討本協定之執行情形。

第五條
機密性
(一)雙方於本協定執行期間取得之文件或資訊等資料應當保密,並在揭
露於他人前,應事先獲對方書面同意。
(二)在本協定終止後,本條款仍持續適用。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
(一)雙方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雙邊合作活動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
並依照各自領域之法律與規定辦理。有關本協定衍生之智慧財產權
問題,依各自領域法律與規定辦理之。
(二)在未事先以書面方式取得對方同意前,禁止任何出版品或文件等使
用對方之名稱、商標或官徽等。

第七條
中止
任一方基於安全、國內法律、公共秩序或健康等考量,有權暫時中止本協
定全部或部分之執行。提議中止一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對方中止之生效日


第八條
修正或修訂
本協定可經雙方書面同意後於任何時間進行修正或修訂。任何修正或修訂
成為本協定的一部分,該修正或修訂內容生效日期由雙方決定之。

第九條
解決爭議
本協定之解釋或執行遇有爭端或歧異時,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

第十條
生效、效期與終止
(一)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定為期五年,每次屆期將自動續約一年。除非任一方於本協定
屆滿六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欲終止本協定。
(三)本協定終止後不影響已進行之安排、專案、合作活動或計畫,除非
雙方另有決定。

為此,雙方簽署代表各經合法之授權,爰簽署本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泰文及英文各繕製一式二份,於二0一三年九月十一日在
臺北簽署,三種文字約文同一作準,遇有任何解釋歧異時,以英文約本為
準。


駐泰國臺北經濟 泰國貿易經濟辦
文化辦事處 事處

陳銘政 Kriangsak
Kittichaisar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