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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與駐臺北南非聯絡辦事處間藝術及文化合作協議(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簽約國: 非洲地區 > 南非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代表徐 佩勇與駐臺北南非聯絡辦事處代表史功畢於普利托利亞簽署;並自一百 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生效

 
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代表處及駐臺北南非聯絡辦事處(以下合稱時為「
雙方」,個別稱呼時為「一方」);

亟盼加強藝術及文化領域之合作;

確信在藝術及文化方面需要有效合作,以強化經濟及社會發展;

並考慮促進及鼓勵藝術與文化發展,以及在共同興趣領域合作之互惠互利
,將有助經濟及社會發展之共同利益;

爰達成下列協議:

第一條
目標
基於互利精神,雙方將致力鼓勵藝術及文化交流,促進彼此互動,並使民
眾得以領略對方文化之豐富內涵。

第二條
合作計畫
根據雙方國內法,並循下列方式促進文化及藝術合作:
a.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文學、電影及文化遺產等相關文化活動;
b.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文學、電影及文化遺產等領域之組織、團體及個
人間之交流。

第三條
經費及執行
1.除另有規定,執行本協議所需經費原則上來自雙方參與活動之藝術文化
機構。
2.雙方於必要時對相關團體及個人提供適當協助。
3.雙方應各自提供己方支援交流活動之組織、機關或其他實體之詳細聯繫
方式,以利交流。

第四條
磋商
1.雙方可就執行或解釋本協議而衍生之任何問題,包含進度檢討、鼓勵進
一步合作及修正本協議內容等進行磋商。
2.對本協議內容解釋之任何歧異,均以和善之方式解決。

第五條
生效及效期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為期 3 年。任一方得於 6 個月前以書
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本協議得續延效期 3 年。

本協議於 2013 年 7 月 24 日在普利托利亞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


駐南非共和國臺北 駐臺北南非聯絡
聯絡代表處代表 辦事處代表

徐佩勇 史功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