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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法國國家資訊暨自動化研究院科學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及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主任委員李羅權博士與法國國家資訊暨自動化研究院院長 Michel COSNARD 博士於臺北及巴黎簽署;並自一百年五月十一日生效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座落於臺灣臺北市和平東路二段 106 號代表人為主任委員李羅權博士與

法國國家資訊暨自動化研究院(INSTITUT NATIONAL DE RECHERCHE EN
INFORMATIQUE ET AUTOMATIQUE ,以下簡稱 INRIA),係依 1985 年 8
月 2 日第 85.831 號法令成立之公立科技機構

座落於 Domaine de Voluceau – Rocquencourt, BP 105, 78153 Le
Chesnay, France

代表人為院長 Michel COSNARD 博士

以下涉及締約雙方之處稱「締約雙方」,個別之處稱「締約一方」

前言
鑑於締約雙方 2002 年 3 月 26 日簽訂合作瞭解備忘錄,締約雙方希望
藉推動臺灣與法國之間研究人員及研究生之交流與合作繼續加強雙方的合
作關係。
締約雙方爰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
一、INRIA 實習計畫(Programme 本計畫旨在於藉由在 INRIA
團隊計畫內之研究活動接待與培訓合作機構下的學生。合作
機構為高等教育機構或研究機構,並指定專人擔任此 INRIA
實習計畫之聯絡窗口,以支援推動計畫與協調之工作。
INRIA 計畫團隊提供實習機會,每年在網站上(
https://idal-siege.inria.fr/dri/ ) 公布研究項目與條
件,以挑選受補助的學生。INRIA 保留修改項目與方式的權
利,不另行通知。
受補助學生在實習期間,INRIA 將予以生活補助。自本協定
簽署日起,INRIA 提供實習生的補助金額如下:
- 大學第四年的學生或碩士生每月 1100 歐元
- 博士班學生每月 1200 歐元
二、INRIA 聯合團隊計畫(Programme Equipe Associee INRIA

本計畫旨在發展 INRIA 計畫團隊與世界上高水準研究團隊
之間的合作,期強化研究機構的科學潛力。
INRIA 每年在網站上 https://idal-siege.inria.fr/dri/
公布徵求聯合團隊計畫及甄選計畫。INRIA 保留修改本案方
式的權利,不另行通知。
自本協定簽署日起,每件 INRIA 聯合團隊將獲為期 3 年
的共同補助,最高金額每年為兩萬(20000) 歐元。補助經
費用途在於:
- 協議機構與 INRIA 所屬參與計畫之研究人員、工程師、
博士後與學生雙方交流費用,
- 雙方合作團隊舉辦共同專題討論會與研討會之用。
第二條 目的
本協定目的旨在締約雙方共同促進國科會下受補助機構與 INRIA
之間的科學交流。
締約雙方希望臺灣研究人員與學生能參與第一條條文中所述之實
習計畫與聯合團隊計畫。互惠項目可在本協定附錄的同意書中另
行訂定之。
第三條 國科會參與 INRIA 實習計畫
INRIA 知會國科會有關公布徵求實習計畫案、項目與條件以及徵
選時程表等事宜。並由主事的 INRIA 計畫團隊依公告實習項目
所需的能力與條件負責徵選候選人。
依上述程序,國科會每年從候選人中遴選最多五(5) 位學生。
由國科會補助每位學生國際往返交通費,此外由 INRIA 補助每
月生活費。國科會應在獲選者抵達法國之前提供 INRIA 國際關
係處一份名冊。
第四條 國科會參與 INRIA 聯合團隊計畫
INRIA 知會國科會公佈有關徵求聯合團隊計畫、遴選方式與時程
表等事宜。計畫徵求截止時,INRIA 向國科會提供一份包括來自
臺灣團隊的計畫申請名冊。
在 INRIA 審核申請案件期間,國科會通知 INRIA 國際關係處
願意支持之計畫。在 INRIA 審查過程結束,並向國科會徵詢意
見後,核定獲選的聯合團隊。
締約雙方期望每年共同遴選至多兩個與臺灣合作的新聯合團隊。
締約雙方提供給聯合團隊的預算比例與各自承擔的部份將依個案
討論,每項計畫最高補助每年兩萬(20,000)歐元。
第五條 聯繫
為便於執行本協定,各締約方指派一位負責聯繫的人。自本協定
簽署日起,前述人員為:
- 國科會:國際合作處處長林宗泰博士
- INRIA :國際關係處處長 Helene KIRCHNER 博士
第六條 通知
任何有關機構、執行或修正本協定事宜的通知均得以郵寄或電子
郵件方式進行。然若締約一方希望終止本協定,須以回執掛號方
式通知另一方。
第七條 生效、期限與終止
本協定自簽署日起生效,為期五年,可由締約雙方以附加條款方
式展延。締約各方若希望終止本協定,須在三個月以前以書面方
式通知另一方。
所有在締約雙方本協定終止前所同意之承諾,不因協定終止而受
到影響。本協定經締約雙方同意後,可以附加條款方式修正。
第八條 爭端解決
締約雙方同意依法執行本協定。締約雙方應盡力友好解決所有闡
明與執行本協定時發生的糾紛。若糾紛無法解決,可交由締約雙
方共同指定之法庭進行仲裁。

為此,雙方代表業經主管機關充分授權,爰於本協定簽署,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與法文繕製一式二份,兩種文字具同等效力。由簽署人在本
協定四份原始文件上簽名。

臺灣行政院國家 法國國家資訊暨
科學委員會 自動化研究院

主任委員 院長 Michel
李羅權博士 COSNARD
博士

地點:臺北 地點:巴黎
日期:11/05/2011 日期:26/0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