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間科學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西元 2012 年 09 月 06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及八月二十九日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 表處代表劉志攻、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朱敬一博士與加拿大 駐臺北貿易辦事處代表 Kathleen Mackay、加拿大國家研究院院長 JOHN McDougall 於渥太華簽署;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六日生效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O)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
」(CTOT),以下稱為參與雙方,

同意在互惠之基礎上持續合作,以提升各自在研究與技術之目標。

參與雙方獲致瞭解如下:

1.協調機構
TECO 指定在臺北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NSC)負責履行本瞭解備忘
錄;CTOT 指定加拿大之國家研究院(NRC)負責履行本瞭解備忘錄。
2.總則
(a)參與雙方瞭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在共具利
益之科技領域裡促進研究與發展合作,以提升雙方之研究與科技發
展目標。
(b)參與雙方瞭解合作研究和發展方案之目標在於鼓勵研究發展成果之
商品化,參與雙方將鼓勵工業合作或委託案。
(c)參與雙方瞭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將經由指
導委員會經常性之協商。
3.本瞭解備忘錄之執行
(a)參與雙方瞭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將各指派
1 位協調者在本瞭解備忘錄下負責完成雙方間之合作與活動。
(b)參與雙方瞭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將共同設
立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加拿大國家
研究院和其他適當之機構推派代表共同組成,以發展並監督本瞭解
備忘錄之執行。參與雙方瞭解指導委員會將:
(i)至少每年開會 1 次;
(ii)訂定有關合作研究之一般性領域與特定研究主題;
(iii)必要時以當面或透過書信方式洽商本瞭解備忘錄有關之活動;
(iv)認定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共具利益之新
合作活動。
4.領域
(a)參與雙方瞭解合作研究和發展之領域可包括:疫苗、生物製劑之研
究與開發以及該兩領域商品化之研究。
(b)參與雙方瞭解:
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方面,將由大學、研究機構、財團法人研
究機構負責執行合作項目;在加拿大國家研究院方面,將由所屬之
研究人員執行合作項目。
5.合作研究之方式
參與雙方瞭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得透過下列全
部或部分活動完成合作研究:
(a)科技資訊交換
(b)科技人員交換互訪;
(c)博士生與博士後研究人員培訓;
(d)共同合作研究計畫(CRPs);
(e)研習會。
6.合作研究計畫(CRPs)之執行
(a)參與雙方瞭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補助之大學、研究機構和財
團法人等研究機構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可發展與本瞭解備忘錄目標
一致並符合雙方作業規格之合作研究計畫。
(b)參與雙方瞭解每一合作研究計畫將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補助
之大學、研究機構和財團法人等研究機構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以具
有法律拘束力之合約形式予以擬定並簽署,合約內容包括保密條款
、研究成果之出版以及智慧財產權歸屬。
7.經費
參與雙方瞭解除另有書面協議者外,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加拿大國
家研究院將會各自分擔參與合作活動之費用。
8.研究設備
參與雙方瞭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將不遺餘力地
提供適當之研究設備給依本瞭解備忘錄進行訪問之對方訪問研究人員。
9.適用法律及規定
參與雙方瞭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加拿大國家研究院將告知所屬之
訪問研究人員,於停留期間須遵守地主國之法律及規定。
10. 最後條款
(a)本瞭解備忘錄自參與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5 年。
(b)參與雙方得於 90 天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
(c)在終止情況下,參與雙方將確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加拿大國
家研究院持續對其合作機關正進行中之合作研究計畫之共同補助,
且本瞭解備忘錄各條款續予適用,直至合作研究計畫執行完成。
(d)參與雙方得相互同意續延本瞭解備忘錄 5 年。
(e)參與雙方瞭解,本瞭解備忘錄自生效日起將終止於 2007 年 11 月
12 日在臺北所簽署之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臺
北貿易辦事處間科學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英、法文各繕 2 份,各種約文同一作準,2012 年
8 月 29 日與 2012 年 9 月 6 日簽於渥太華。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 加拿大駐臺北貿易
文化代表處 辦事處
代表 代表
劉志攻 Kathleen Mackay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 加拿大國家研究院
員會 院長
主任委員 JOHN McDougall
朱敬一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