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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行政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捷克共和國教育、青年暨體育部科技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捷克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及一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正宏與捷克共和國教育、青年暨體育部次長依凡‧ 威廉於臺北及布拉格簽署;並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捷克共和國教育、青年暨體育部(以下
稱參與雙方)表達雙方發展及深化兩國科技合作之意願,依照共同興趣、
平等合作及互惠精神,深信科技合作將有助彼此相互認識與瞭解並將強化
兩國友好關係,爰達成以下合作:
I.
1.參與雙方表達建立兩國機構接觸並發展兩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與
創新領域之合作。
2.參與雙方願意交換在兩國所舉辦有關國際性科學專題研討會、辯論會、
研討會、討論會、國際會議及其他國際性大會等資訊。
3.參與雙方願意交換有關科技政策及策略資訊以提升兩國研究與創新發展

II.
1.參與雙方表示支持各自專家在科學﹝包括技術、自然及社會科學與人文
﹞、技術、研究、發展與創新領域交流之意願。
2.參與雙方願意支持彼此感興趣之領域履行共同研究計畫。
3.參與雙方期望發展超越本瞭解備忘錄,並經雙方書面同意之其他形式之
合作。
III.
1.為評估與協調本瞭解備忘錄之履行,參與雙方將成立臺捷科技合作共同
委員會﹝以下稱共同委員會﹞。
2.參與雙方期望共同委員會:
(a)評估雙方共同合作的條件,提出提高效率及優先發展領域之建議。
(b)參與雙方在各自國家公布徵求共同研究計畫並決定其項目及條件。
(c)確定共同研究計畫,由參與雙方依據計畫審查結果,公開補助經費

3.參與雙方推派對等人數之臺灣與捷克的代表組成共同委員會。參與雙方
應指定一名主席及一名秘書以確保會議期間資訊之交換,並各自承辦在
共同委員會內的工作。
4.參與雙方在共同委員會每兩年集會一次,雙方以書面方式同意會議日期
,輪流在中華民國及在捷克共和國舉行。.
5.參與雙方期望共同委員會之會議結論以英文撰寫紀要,並經雙方共同委
員會主席簽字。
6.參與雙方期望倘共同委員會的會議因任何理由不克在既定日期舉行,雙
方共同委員會主席得以書信交換審議結果。
IV.
1.參與雙方諒解,除非另有約定,各自負擔其參與共同委員會議成員所衍
生之費用。
2.除非另有約定,參與雙方各自負擔履行本瞭解備忘錄所衍生之費用。
V.
1.參與雙方表達意願,將依其財力及根據各自國家之法律法規履行本瞭解
備忘錄。
2.參與雙方期望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應遵循各自國家之法規。
3.本瞭解備忘錄依參與雙方相互同意,可進行修改或補充。增修部份須以
書面方式為之。
VI.
本瞭解備忘錄自最後簽署之日起適用。

為此,各簽署人爰經正式授權簽署本瞭解備忘錄,以昭信守。

本瞭解備忘錄於 2012 年 2 月 3 日於臺北及 2012 年 1 月 25 日於
布拉格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兩份約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民國行政院 捷克共和國教
國家科學委員會 育、青年暨體育
副主任委員 部次長
陳正宏 依凡‧威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