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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洲辦事處科學及研究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0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澳大利亞
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駐澳大利亞台北濟文化辦事處代表張小 月與澳洲辦事處代表馬克文於澳大利亞坎培拉簽署;並自一百零一年六 月二十日生效

 
1.本瞭解備忘錄反映雙方在促進科學及研究合作獲致之共同瞭解。
2.本瞭解備忘錄係取代現行於 2000 年 9 月 10 日簽訂之「臺澳科學合
作瞭解備忘錄」。
說明
3.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及澳洲辦事處以下簡稱為「雙方」或各
自為「一方」。
4.本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為「備忘錄」。
5.「合作活動」係指依照本備忘錄第 11 條所執行之活動。執行機構
6.本備忘錄將由下列機構負責執行:
(一)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駐澳大利亞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為
執行機構。
(二)工業創新科學研究暨高等教育部代表澳洲辦事處為執行機構。
合作目的
7.本備忘錄主要目的在促進科學及研究之合作。
8.雙方同意於各自依據臺灣及澳大利亞的法律規範所享有之職責範圍內,
秉持合作精神,共同促進研究人員交流、鼓勵研究機構之間直接連結,
以及增進對話與針對互相有興趣的科學及技術議題共同倡議。
9.研究人員互訪通常為短期,期限最多至 24 個月,但經雙方核准可再延
長。
合作領域
10. 執行機構可依據本備忘錄經由彼此協商決定「合作活動」。
11. 雙方同意鼓勵並支持研究人員藉由廣泛地人員短期交流進行互動,互
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學術、科技交流、培訓計畫、研究生研習及博士
後研究交流等等。
相互協助
12. 「合作活動」須符合臺灣及澳大利亞可提供的經費及資源,以及可適
用的法規、政策以及方案。
資訊交換及保密
13. 執行機構同意致力於交換透過本備忘錄執行之合作活動的相關資訊。
14. 依本備忘錄交換之任何資訊,若經任一方認定為密件時,則該項資訊
僅限於雙方及執行機構運用,且僅限於符合本備忘錄之目的者。由任
一方提供之任何密件資訊,另一方不得公開、複製或散佈。且在臺灣
及澳大利亞適用之法規下,該等資訊必須以密件保存及保護。
智慧財產權
15. 執行機構相互承認本備忘錄合作活動所衍生之成果應用及創見之智慧
財產權之重要。
16. 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歸屬,將視發明的貢獻程度而訂定,功績的獎勵
則以分別對該合作活動之整體貢獻比例及相對等的利益而訂。本備忘
錄所稱之智慧財產權的定義,以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公約第二條為準(
Stockholm, 1967 年 7 月 14 日)。
困難之解決
17. 任一方對本備忘錄所提出之有關事項,雙方同意諮商,並共同盡力解
決產生之任何困難或可能衍生的誤解。對本備忘錄的解釋或執行,若
有任何爭議,雙方同意經由協商,友善地處理。
變更
18. 本備忘錄可經由雙方共同以書面修正。
生效與終止
19. 本備忘錄於簽約日起生效,且持續有效,直至任一方於 6 個月前以
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之。
20. 在本備忘錄架構下,雙方已同意之既有之任何活動、計畫,或其他合
作將不受本備忘錄終止之影響。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於本備
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在澳大利亞坎培拉於 2012 年 6 月 20 日以英文簽署一式兩份。

駐澳大利亞台北 澳洲辦事處
濟文化辦事處 代表
代表

張小月 馬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