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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台拉維夫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間青年事務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終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駐台拉維夫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張良任與駐臺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何璽夢於臺拉維夫簽署;並 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

 
駐台拉維夫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
簡稱為雙方);

相信青年人能對未來雙方進一步相互理解、寬容、友誼與合作的發展有很
大的貢獻。

期望擴大和加強雙方之間青年的友誼,促進在青年領域的合作。

確信雙方的青年人有需要面對共同的挑戰。

爰同意如下:

第一條
基於下列互惠原則下,雙方應採取適當措施,以加強在青少年及青年領域
的合作,和支持雙方直接接觸和友好關係的發展:
1.青少年及青年交流。
2.參加雙方所舉辦與青年事務有關的國際會議或研討會。
3.交換與青年事務有關的印刷品、影片、光碟及資訊。
4.為加強青年人之間的友誼,參與雙方所舉辦的青年活動(節慶、會議等
)。
5.任何在雙方同意下並符合相關法律及法規之其他青年事務合作活動。

第二條
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基礎進行交流:
1.每年由一方(臺灣青年輔導委員會或以色列青年交流委員會)邀請對方
3 名代表到訪 7 日,次年輪由另一方邀訪。
2.雙方相互安排 10 人青年代表團互訪,以瞭解彼此之文化及人民。
3.由一方安排 5 人青年代表團出席另一方所舉辦青年活動,惟代表團交
流需取決於雙方是否有要舉辦青年活動以及參與興趣而定。

財務狀況
第三條
主辦方將提供受邀方訪問期間所有的食宿費用;支付活動所有成本,包括
參觀和出席任何文化景點、活動及國內交通費用。受邀方則需支付來回機
票。

第四條
每位參訪成員需自付醫療保險。

第五條
雙方指派下列機關負責執行本瞭解備忘錄:
- 臺方為臺灣青年輔導委員會。
- 以方為以色列青年交流委員會。

第六條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三年,除非一方於有意終止本瞭解
備忘錄之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終止之。

2010 12/23 於臺拉維夫簽署並以英文繕製兩份

張良任 何璽夢
駐台拉維夫臺 駐臺北以色
北經濟文化辦 列經濟文化
事處 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