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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捷克共和國技術署資訊交換合作瞭解備忘錄(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捷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主任委 員李羅權與捷克共和國技術署代表署長克魯薩契克於布拉格簽署;並自 九十九年九月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捷克共和國技術署(以下通稱雙方)認
知雙邊科技合作之互利性,同意先建立資訊交換計畫(以下通稱「本計畫
」)以探尋雙方科技合作領域。

一、本計畫涵蓋,惟不限下列專業領域:
1.奈米科學與奈米技術
2.資訊及通訊技術
3.生物技術及製藥
4.農業及食品技術
5.系統晶片
6.基因體醫學
7.數位典藏計畫
8.其他經雙方指定並同意之領域
二、本計畫涵蓋經雙方科學家認可之所有專業研究領域。
三、本計畫將透過以下合作活動進行:
(一)支持雙邊研討會、專題討論會、座談會及其他科學會議。
(二)其他經雙方同意之合作活動。
四、本計畫受雙方現有預算撥款限制之約束並需遵守雙方法律與法規辦理

五、本瞭解備忘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五年,經雙方同意得再延
長五年。
六、任何一方得在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瞭解備忘錄,如本瞭
解備忘錄終止或效期屆滿,不影響已經雙方核定或已在本瞭解備忘錄
條款下進行中之活動。

本瞭解備忘錄於 2010 年 9 月 3 日以英文繕製兩份於布拉格簽署。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充分授權,爰於本瞭解備忘錄簽字,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 捷克共和國
行政院國家科 技術署代表
學委員會代表 克魯薩契克
李羅權 署長
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