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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教育部與法國在台協會加強臺法教育合作協議書
簽訂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16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臺灣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處長劉慶仁與法國 在臺協會學術合作與文化組組長周子牧於台北簽署;並自簽署之日起生 效

 
臺灣教育部與法國在臺協會(以下簡稱「雙方」)同意加強臺灣與法國間
教育方面之合作。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目的
本協議書之目的在促進與支持臺灣與法國雙邊教育事務之合作。
第二條 相關領域
木協議書所涵括之領域如下:
(一)促進臺灣及法國個人、團體及教育機構問之交流。
(二)增進臺灣與法國之教育與獎助學金機會,對尋求教育機會
及獎學金者提供協助、資訊及服務。
(三)支持臺灣與法國之機構,共同主辦教育領域方面之研討會
、研習會及會議。
(四)鼓勵雙方語言教育上之發展,包括為語言教師提供教學訓
練、推動語言助教交流、協助相關機構推動語言教學、舉
辦教育相關研究及與語言教學有關之會議或討論會,及其
他各項推廣活動。
(五)討論學歷與文憑相互承認事宜。
(六)推動法國工程師高等學院預備班遴選臺灣學生等計畫。
第三條 協調及實施
(一)負責官員:臺灣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處長及法國在臺協會學
術合作與文化組組長負責有關本協議會活動之施行及聯繫

(二)工作小組:雙方組成工作小組,由負責一官員或其指定代
表共同主持,並可邀其他單位參加。工作小組每年至少開
會 l 次。
(三)工作計畫:每年由工作小組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工作計畫
之性質、領域、優先次序及工作計畫推動方面,均由代表
雙方之工作小組決定之。
(四)其他單位之參與:雙方將適度鼓勵各相關協會及公、私立
機構間之直接來往。
第四條 相關法源與經費規範
在本協議書架構之下所舉辦之合作活動將在各方之相關法令與經
費許可下執行。特別是,各方將各自負搶其出席工作小組會議之
食用。
第五條 責任
本協議書於合作活動實施時,各方依照各自法律及規定,為各自
之行為及結果負責,不必為對方行為及結果負責。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
本協議書不影響雙方之智慧財產權。關於執行本協議會所建議之
合作活動,如可能產生智慧財產權問題時,雙方依照其國內法令
,對智慧財產權事先提供有效之保護及分配。
第七條 效力
本協議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 3 年,若雙方任一方未通知
解約之情況下可展延 3 年。
本協議書並得自任何一方於 12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之。
除雙方同意外﹒本協議書之終止,不影響在終止前已進行活動之
效力及時程。
雙方之任一方可在任何時間提出對本協議書之修正與更改之建議
,經另一方同意後即生效。
第八條 糾紛解決
有關本協議書詮釋或執行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

本協議書以中文及法文各繕 2 份,2 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於 2008 年 5 月 16 日在台北簽署


劉慶仁 周子牧
臺灣教育部 法國在臺協會

國際文教處處 學術合作與文
長 化組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