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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0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02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與駐臺北 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於台灣台中簽署;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日生 效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以下各別簡稱
「一方」,合稱「雙方」),咸念教育為鼓勵經濟發展之重要因素,並可
促進雙方友好關係,擬促進教育領域之合作,爰達成下列協議:

第一條
協定宗旨
本協定之宗旨為促進教育領域合作及智識發展,以追求雙方共同利益。

第二條
合作範圍
為落實本協定宗旨,雙方指定教育機構應在以下領域進行合作:
1.教育人員、教師、專家及學生互惠之交換計畫。所稱交換項目包括教學
及研究,以提出共同研究報告、出版品或學術參訪。
2.於認可之高等教育機構提供教職員及學生獎學金。
3.促進卓越教育機構間在高等教育及高等與中等職業教育等領域雙邊計畫
的進一步發展。
4.促進教育行政人員與教師之訓練。
5.研議雙方認可之高等教育機構間學分轉換與類似方案,及高等教育、中
等職業學校學歷相互承認之可能性。
6.合作策劃科技教育展、相關議題研討會及會議、以教育為題之培訓課程
、會議與研討。
7.提供大學、學院及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赴對方教學機構就讀機會,並促進
教育交流,特別是在資訊科技、生技、電子、通訊、商業管理、金融、
銀行、旅遊與旅館管理、醫學科技、機械工程、製造、農業、林業、漁
業、水產養殖等領域。每年依雙方需求、資源及意願執行培訓課程,並
逐年擴大合作領域。
8.提供免費資訊,包括在臺北駐越南(河內)經濟文化辦事處設立圖書館
之可能性,配有閱讀室、圖書借閱區,並提供教育、科技、語文及其他
專業領域之期刊,與即時資訊、雜誌、目錄及其他經雙方同意之資訊。
9.其他經雙方共同決定之合作領域。

第三條
計畫安排
任何交換計畫細節均由各方安排,且應經雙方同意下進行,惟職員、學生
或教材之交換未必同時互惠。

第四條
費用
依據本協定辦理之活動費用將由雙方決定,並視雙方財力而定。

第五條
聯合工作小組
雙方應成立聯合工作小組以執行本協定內容,聯合工作小組應由雙方教育
機關之代表共同主持,及雙方授權之其他適當機構代表參加,聯合工作小
組每年至少集會乙次,以檢視本協定之執行情形。

第六條
遵循法律
本協定應依照雙方現行法律、規章與政策,以及為會員之國際公約據以執
行。

第七條
機密性
1.任一方於執行協定期間,應就對方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內容、資訊等其他
資料予以保密。
2.此協定終止時,雙方同意本條款應持續應用。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
1.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應依照相關國際公約規範。
2.在未獲得對方書面許可前,禁止於出版品或文件等使用對方之名稱、商
標或官方徽誌等。

第九條
中止
任一方基於安全、國內法律、公共秩序或健康等考量,有權暫時中止部分
或所有協定之執行,提議中止一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對方中止於何時生效


第十條
修正或修訂
任一方均得以書面要求修正或修訂本協定,任何經雙方同意之修正或修訂
應作成書面,成為本協定之一部分,該修正或修訂正內容生效日期由雙方
決定之。

第十一條
爭端解決
本協定之適用或解釋遇有歧異或爭端時,雙方應採協商或談判友好解決,
而非透過第三國或國際法庭。

第十二條
生效、效期與終止
1.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效期 5 年,除任一方於 6 個月前以書面
通知對方終止之。
2.除任一方依本條第 1 項之規定通知終止外,本協定自動延長效期 5
年,雙方保留於至少 6 個月前以書面提出終止本協定之權利。
3.本協定之終止不應影響雙方在終止日前已進行之方案與計畫。

為此,雙方簽署代表各經合法之授權,爰簽署協定,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越文及英文各繕 2 份,所有約本同一作準,遇有任何解
釋歧異時,以英文約本為準。2006 年 12 月 2 日訂於台灣台中。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 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