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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台灣)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與美國印第安那州教育廳間教育合作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0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08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美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八日中華民國(台灣)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處長與 美國印第安那州教育廳廳長於印地那波里斯簽署;並自九十四年四月八 日生效

 
中華民國(台灣)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與美國印第安那州政府教育廳,(以
下簡稱「雙方」)同意簽署教育合作備忘錄,以積極加強印第安那州與台
灣間教育及學習方面之合作關係。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目的
為維持並提昇雙方教育事務之雙邊合作,增進共同了解,追求共
同利益及合作發展,雙方將訂定工作計畫,以達成此等目標。
第二條:活動
雙方同意經由本備忘錄辦理下列活動:
(一)促進台灣及印第安那州個人、團體及教育機構間之教育及
學術交流。
(二)增進台灣與印第安那州之教育機會。
(三)對尋求教育機會及獎學金者提供協助、資訊及服務。
(四)支持印第安那州與台灣之機構,共同主辦教育領域方面之
研討會、研習會及會議。
(五)鼓勵語言教育上之共同合作,包括為語言教師提供教學訓
練、協助招募語言教師、協助台灣及印第安那州相關政府
機構、主辦研究取向及與語言教學有關之會議及討論會。
第三條:協調及實施
(一)負責官員:台灣教育部國際文教處長及印第安那州教育廳
長負責有關本備忘錄活動之協調及聯繫。
(二)工作小組:雙方組成工作小組,訂定及審查工作計畫,以
實施本備忘錄。工作小組由負責官員或其指定代表共同主
持,並可邀其他單位參加。工作小組每年至少開會一次。
(三)工作計畫:由工作小組提出建議,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對
特殊指定合作領域之性質及優先次序、活動型態及執行本
備忘錄之年度工作推動方面,均由代表雙方之工作小組決
定之。
(四)其他單位之參與:雙方將適度促進、協助及鼓勵各科學研
究機構、工業界、相關協會及其他公、私立機構間之直接
來往。
第四條:費用
除非經雙方同意,參加合作活動及計畫之各方將各自負擔其出席
工作小組會議,及其他聯席會議之所有費用。
第五條:義務
本備忘錄合作活動於實施時,雙方為各自之行為及結果負責,不
必為對方之行為及結果負責。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
本備忘錄不影響雙方之智慧財產權。於執行所建議之合作活動時
,如預見可能產生智慧財產權問題時,雙方同意依照其國內法令
,對智慧財產權事先提供有效之保護及分配。
第七條:一般事項
本備忘錄自雙方簽署日生效,效期三年,並得於雙方書面同意延
長及修正之。
本備忘錄並得由任何一方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之。
除雙方同意外,本備忘錄之終止不影響在終止前已進行活動之效
力及時程。
為此,雙方簽署人各經其政府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署,以昭信
守。
本備忘錄以中文及英文各繕一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西
元二○○五年四月八日於印地那波里斯簽署。


中華民國(台灣) 美國印第安那州教育廳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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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文教處長 教育廳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