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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莫斯科經濟文化協調委員會與莫斯科-臺北經濟文化協調委員會教育文化合作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俄羅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臺北-莫斯科經濟文化協調委員會與莫 斯科-臺北經濟文化協調委員會於莫斯科簽署;並自九十六年六月二十 五日生效

 
臺北-莫斯科經濟文化協調委員會(北莫協)與莫斯科-臺北經濟文化協
調委員會(莫北協)(以下簡稱「雙方」)咸欲藉由提倡教育、文化、藝
術及運動之合作以加強雙方人民之相互瞭解;雙方爰同意如下:

第一條
為本備忘錄之目的,合作範圍包括:
1.鼓勵臺灣以及俄羅斯人民前往對方留學、參加訓練課程、研討會以及相
關活動;
2.促進青年團體、運動團隊以及藝文人士之相互交流;
3.鼓勵教學人員之互訪;
4.鼓勵雙方教學機構彼此之間經由出版品、教材以及電子網路之交換與接
觸。

第二條
依據各方現行法律規章,鼓勵下列活動之推展:
1.臺灣與俄羅斯人民之藝術展覽、音樂會以及劇場表演;
2.有關於文化、藝術、教育及觀光之非商業性影片之交流;
3.雙方應促進臺灣及俄羅斯之大眾傳播媒體、出版業者以及圖書配銷業者
之間的合作,其形式及條件由參與者自行決定;
4.雙方應促進相互參與在臺灣及俄羅斯分別舉辦有關視訊電訊傳播、圖書
出版、圖書配銷以及平面媒體之展覽活動。

第三條
本備忘錄第一條以及第二條所述之交流及互訪衍生之費用,除非另有協議
,應由派遣之一方負擔。

第四條
為履行本備忘錄之各項合作,雙方承允對於訪問之個人及團體提供合理之
使用、支援、協助與便利。

第五條
為便利合作,雙方經彼此同意得指定適當之組織、機構或其他實體作為聯
繫窗口。

第六條
為執行特定方案,本備忘錄第五條所述之協調組織、機構及實體之間得以
細部協議作為本備忘錄之補充規定。

第七條
雙方之代表應定期諮商以檢討並進一步激勵合作進程。

第八條
本備忘錄得經由雙方同意修訂之。

第九條
本備忘錄自簽署之日生效,效期五年。其後除非締約一方於六個月前以書
面通知對方予以終止,本備忘錄之效期應續展延五年。

本備忘錄訂於西元 2007 年 6 月 25 日於莫斯科,以中文、俄文及英文
各繕二份,各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臺北-莫斯科經濟文化協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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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斯科-臺北經濟文化協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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