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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紐西蘭皇家學會與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合作協議書
簽訂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簽約國: 亞太地區 > 紐西蘭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廖 俊臣博士與紐西蘭皇家學會總執行長 Steve Thompson 博士簽署;並自 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生效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紐西蘭皇家學會(以下簡稱雙方)瞭解到科
學交流之互利與作業程序定型化對行政的便利,決定締結科學合作協議如
下:
一、交換訪問
雙方將促成專家在其科學領域相當之能力下合作。合作者應遵守雙方
法律與法令規定,並在經費之限度下合作。科學合作之型式可包括:
(一)研究訪問
雙方將協助促進博士後或相當之層級與其他研究科學家交換為期一
至四星期的探索訪問,稱為研究訪問。其主要目的係在於加強個別
科學家的研究能力,發展國際合作連繫,以及參與國際活動之能力
。雙方管理人員的互訪也視同研究訪問。派遣方負責其候選人員的
所有開支,包括國際機票費用、當地交通費、保險費與生活費等費
用。
(二)研究獎助金
雙方將協助促進博士後或相當之層級與其他研究科學家,作為期一
至三個月的訪問,稱為研究獎助金訪問,主要是到可提供短期津貼
的附屬於研究機構或大學的實驗室執行研究計畫或學習新技術。
派遣方將提供訪問所需的國際機票費用以及當地支出的所有經費。
而接受方在有需要時協助訪問者的安置與計畫之行政需要。
(三)聯合研究計畫
雙方將鼓勵其研究室與研究機構進行聯合科學研究。派遣方將提供
訪問所需的國際機票用以及當地支出的所有經費。而接受方在有需
要時,協助訪問者的安置與計畫之行政需要。各方有責任取得支持
該計畫各自部分之經費。
前述訪問不包括訪問者眷屬之經費,亦不包括法律費用、學費、保險
費或醫療費。
二、聯合研習會
各方促使舉辦聯合研習會交換資訊,提昇雙方研究科學家與技術人員
的合作層次。派遣方將負貴其參與人員所有費用,包括國際機票費用
、當地交通費、保險費與生活費。而主辦方負貴舉辦研習會的全部經
費。
三、交換資訊與論文發表
一方將通知對方科技政策與會議之進展與活動。且將交換已發表之論
文以及有利雙方之相關科學資訊。
四、智慧財產
雙方同意協商由聯合活動所產生之任何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與處分權
,而且同意尊重與保護對方的智慧財產權。
五、行政管理
(一)候選人員已經與派遣方與另一方做好與適當機構之聯絡點,並可以
提出研究計畫之大綱,並已經取得即將合作機構之主管、同僚或研
究合作人員同意。
(二)派遣方必需提前在計畫執行日之相當時日前,決定派遣之研究人選
。候選人員必須具備博士資格或相當之資歷。
(三)派遣方與接受方將
‧在訪問前共同協商其內容與恰當性。
‧提供建議以便達成其目標。
六、效力
本科學合作協議在簽署後生效。它將在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
紐西蘭皇家學會間直接實施。任何一方在任何時間均可提出建議,或
對本合作協議提出修正或變更之建議。任何一方可於三個月前以書面
告知對方終止此科學合作協議。

本協議以中文及英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Nov.2,2005 訂於臺北


紐西蘭皇家學會代表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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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Thompson 博士 廖俊臣 博士
總執行長 副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