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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間維護安地瓜古城文化遺產計畫贈款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6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瓜地馬拉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外交部長黃志芳與 瓜地馬拉政府大使蒲瑞嘉於臺北市簽署;並自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生效 ,效期兩年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與瓜地馬拉共和國政府之
文化暨體育部,以下稱為雙方:
基於強化兩國友好關係及文化合作之信念;
體認到安地瓜古城係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宣布為全人類之文化遺產及維護
該城之重要性;
認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1972 年所通過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中對文化遺產的重要性;
重申雙方政府於 2005 年 3 月 18 日就本案所簽署之意向書中所建立之
共識;
瞭解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將藉「中華民國(臺灣)維護安地瓜古城專案
小組」以協助維護安地瓜之意願;

爰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將捐贈七十萬美元執行下列計晝:
一、聖母院博物館;
二、璜娜修女修道院修復再利用-改建為復活節博物館;或者
三、其他雙方未來同意之維護計晝。

第二條
贈款分兩期撥付,第一期三十萬美元,於本協定簽署完成,並由瓜地馬拉
政府提供細部執行計畫,經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審視無誤後撥付;第二
期四十萬美元,於第一條之第一款及第二款計晝全數完成,由中華民國(
臺灣)政府派員視察後撥付。

第三條
本贈款需依據如下原則使用及處理:
一、該款償付期間係依據各項計畫之執行進程而定。
二、該款係作為本協定第一條之第一款及第二款計晝之執行經費,至第三
款所提有關其他之維護計晝,則需經由雙方協議決定。

第四條
為執行本項贈款雙方將成立特殊工作小組,由中華民國(臺灣)之行政院
文化建設委員會、成功大學及瓜地馬拉之文化暨體育部、總統府規劃設計
局、安地瓜國家保護委員會及聖卡洛斯大學建築學院組成,該小組每三個
月集會追蹤工作執行進度。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於計晝執行期間派駐人員於瓜地馬拉,執行第一條
之第一款及第二款項工作全程施工紀錄(含影像)、修復技術紀錄及研究
等工作。上述人員在瓜地馬拉期間相關費用由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支付

瓜地馬拉政府透過安地瓜國家保護委員會將協助上述人員尋找辦公室、住
所,提供設計施工書、圖,及其他工作上必要之協助。
上述人員赴瓜簽證申請得經由中華民國(臺灣)駐瓜地馬拉大使館提出,
瓜地馬拉政府之外交部將提供渠等申請簽證時必要之便利。

第五條
由瓜地馬拉之文化暨體育部負責向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提出計晝執行報
告。

第六條
該筆贈款不得運用於支應瓜地馬拉現行之關稅、捐稅或其他賦稅等費用。

第七條
瓜地馬拉指派「安地瓜國家保護委員會」在文化暨體育部之監督下,執行
第一條內容所列之計晝,而中華民國(臺灣)則指派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
會為監督單位。

第八條
遇有本協定解釋上之可能爭議,應經雙方協議解決。

第九條
本協定於雙方相互書面通知已完成國內程序之日起生效,效期兩年,得經
雙方協議以換文方式修訂本協定內容或延長效期。
為此,雙方締約全權代表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本協定以中、西文
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西元 2006 年 3 月 16 日訂於臺北市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代表 瓜地馬拉政府代表

外交部長黃志芳 大使蒲瑞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