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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法蘭西共和國國家研究署合作協定(中譯文)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6 年 01 月 25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陳建仁主任 委員與法國國家研究署 Jacqeline Lecourtier 署長於法國巴黎簽署; 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行政院所屬政府機關
地址:臺灣臺北市和平東路二段 106 號 19 樓
代表人:陳建仁主任委員

法國國家研究署(以下簡稱「ANR」)
法國政府機構
地址:法國巴黎市 75012 柏西街 212 號
代表人:Jacqeline Lecourtier 署長

以下簡稱「雙方」
國科會和 ANR 將透過雙邊合作研究計畫之進行,共同支持及推動臺灣與
法國研究團隊之科學合作。

雙方爰經協議如下:

第一條 目的
本協定旨在促進高水準之國際合作及研究。
在此目標下,雙方歡迎、鼓勵並支持由兩國研究人員共同提出之
合作計畫案。
第二條 合作領域
雙方同意促進所有科技領域之合作。而下列為優先合作領域:
- 農業生技
- 基因體醫學
- 奈米科學暨奈米技術
- 人文暨社會科學
- 通訊
第三條 活動
各方每年將公開徵求臺灣與法國高水準之合作計晝,以履行本協
定第一條所列之目的,確保合作計晝對雙方做出同等之科學貢獻

本協定下之優先計畫類別,在 ANR 為「ProgrammeBlanc」類,
在國科會為「一般專題研究計畫」。合作計畫案之申請,由雙方
國家之研究團隊直接向雙方提出。申請書必須以英文撰寫,遵照
格式及規定於期限前提出。
第四條 指導委員會
雙方應共同成立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由雙方
自由推選代表組成。委員會旨在參與本協定之行政及會議事項。
委員會之執掌事項如下:
- 選定合作計畫案:
- 決定評選標準、申請表格及相關行政事務。
委員會每年集會,並輪流於臺灣及法國召開。
第五條 執行方式
在共同評選標準前提下,國科會與 ANR 應根據各自之評選程序
先行審查申請案;並依據各申請案之學術水準及價值,表列優先
錄取名單。
為選定合作計畫,委員會應:
- 比較優先錄取名單;
- 共同決定優先錄取之計畫;
- 共同決定適當之補助金額。
各方應依各自之程序與獲選之研究團隊簽訂合約,明訂研究補助
金額、後續追蹤,以及相關報告事項。
第六條 經費
雙方同意在均衡分配的原則下,共同提供經費支援本合作計畫之
執行。國科會及 ANR 將各自補助臺灣及法國之研究團隊。
雙方應同意就錄取之合作計畫,給予每組研究團隊最高可達 3
年 20 萬歐元之補助。每項計畫之最高補助額度,或每年之補助
總額均可由各方逕行決定。
每項合作計畫之補助最長以 3 年為限,惟委員會得就個案計畫
決議給予額外 1 年之補助。
雙方給予研究團隊之補助經費,應使每組研究團隊獲得充足之資
源。補助項目之涵蓋範圍應包括主要設備租用費、消耗品、次要
設備、旅費,以及額外之人事費用。
雙方同意盡力確保雙方對該類計畫申請案之核定,應於各方計畫
申請截止日起算 24 週內完成。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
各科學團隊就合作計畫成果之智慧財產權,負責予以充分保障與
妥善分配。
第八條 其他規定
本協定自簽署日起生效,經雙方同意後,得予修正。
任一方得於任何時間終止本協定,惟應於 3 個月前以書面告知
對方。
本協定倘經終止,業經雙方同意之義務及承諾應續予履行完成。
本協定以英文簽署,1 式 2 份。2007 年 1 月 25 日於法國
巴黎。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法國國家研究署
陳建仁 主任委員 Jacqeline Lecourtier 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