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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法蘭西共和國國家科學研究中心合作備忘錄修正案(中譯本)
簽訂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4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6 日
簽約國: 歐洲地區 > 法國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建仁與法國 國家科學研究中心主任 Arnold Migus 簽署;並自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 起生效

 
本修訂案由以下雙方簽訂:
國家科學委員會(NSC) ,係一政府機關,位於臺灣臺北市和平東路二段
一○六號,由主任委員陳建仁代表。

法國國家科學研究中心(CNRS),係一政府科技組織,總部位於法國巴黎
市十六區米榭安居路三號,由主任 Arnold Migus 代表。

以下簡稱〝雙方〞

關於二○○一年五月十五日國家科學委員會與法國國家科學研究中心所簽
訂合作備忘錄,茲協議如下:

第一條:本修正案將上述備忘錄延長為四年,自二○○四年五月十六日起
生效。

第二條:第二條內容改為〝雙方在其財務限度內,以互惠為基礎,支持合
作以促進各種活動,諸如:
- 資訊交流
- 共同研討會
- 科技人才短期訪問
- 多年期共同研究計畫
以上所列合作方式表並不表示僅限於此,任一方可提出其他合作
方式,並在雙方共同協議下運作。

第三條:備忘錄第三條增加一段(2) :「每一個多年期共同研究計畫由
雙方簽訂一特別協議,而其他與計畫相關的人員可以參加。本協
議係定義科學性質、每一方提供財力、計畫執行期間、智慧財產
權的條件、共同獲得成果的權利以及成果的保護。此等規定是要
建立技術管理方案,如上述備忘錄附件 1 第二條 B/2(A) 所
明確說明。」

第四條:備忘錄第五條中增加一段(3) :「雙方履行守密義務,由計畫
負責人認定有權接觸機密資料的人員及學生,要求他們同意並接
受本修正案條款;必要時,得要求此案人員及學生簽訂保密協議
。」

第五條:備忘錄第六條,在句子結尾增加一段(2) :「無論作品出處,
﹝…﹞,發表或傳送第三者」:「如果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有意要
出版或發表,後者在接獲該項計畫三十日內未回應者,得逕行出
版或發表。所有文字出版品或口頭報告均應指出雙方與獲此成果
有關研究人員之姓名及所屬機構。

第六條:備忘錄中其他條文維持不變。

修正案正本共四份,兩份法文,兩份英文,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 法國國家科學研究中心代表
主任委員陳建仁 主任 Arnold Mig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