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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及十一月九日法國海洋開發研究院院長 Jean-Yves Perrot 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謝清志於巴黎 及台北簽署;並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生效

 
文件編號 Ifremer n°05/1215462

締約甲方: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地址:台灣 10636 台北市和平東路二段 106 號 19 樓
代表人:謝清志副主任委員

締約乙方:
海洋開發研究院,係工商性質之公立機構,以下簡稱海洋開發研究院
L'Institut fran?ais de recherche pour l'exploitation de la mer
地址:法國 92138 依茲雷慕麗諾市讓傑克盧梭街 155 號
代表人:Jean-Yves Perrot 院長

以下涉及締約雙邊之處稱之為締約雙方,個別之處稱之為締約之一方,締
約雙方爰經協議如下:

第 1 條 締約目的
1.1 本協議旨在於訂定國科會與海洋開發研究院之間在海洋科
學與資源領域合作之條件。
1.2 附錄一載明 2005 年至 2006 年間締約雙方擬優先合作領
域,以下稱之為「領域」。

第 2 條 締約涵蓋範圍
2.1 締約雙方同意資訊的交換,俾在專業知識、各自研發活動
及其研究互通有無,並在共同利益前題之下審查單一研究
計畫或多項研究計畫。
2.2 國科會與海洋開發研究院間之合作將以計畫形式進行之,
至於計畫領域將在本協議第 5 條所云之管理委員會訂定
之。

第 3 條 執行方式
3.1 每項共同研究計畫將由兩位科研人員共同主持,一位是台
灣的科學家,一位是海洋開發研究院的科學家,渠等將是
計畫執行負責人。總之,一項共同研究計畫以不得超過三
年為限。
3.2 附錄二中載明申請共同計畫所須資料及審查資料之條件。
3.3 共同研究計畫可以下列方式進行,但其進行方式不在此限

1) 優秀科研人員間的互訪,舉行雙邊講座或研討會;
2) 科研人員之移地研究交流,尤其是 35 歲以下之優秀年
輕科研人員;
3) 科學合作及共同研究計畫。
3.4 依附錄二所規定的申請共同研究計畫程序,每年年初雙方
相互知會所受理之研究計畫申請案。在本協議範疇內管理
委員會選定共同研究計畫。
3.5 管理委員會選定之計畫須建立計畫資料檔案,並註明以下
各點:
- 計畫負責人;
- 計畫內容、目的及預期結果、方法及產品、報告等;
- 計畫所需費用及所考慮到的經費補助;
- 各方人員之特殊接待方式,
- 智慧財產及研究成果財產之相關措施以及其可能之文獻
及其應用課題。
3.6 依照共同研究計畫內容之規劃,如有必要,所選定之計畫
可開放讓其他機構參與,唯雙方須另簽署特別協議。

第 4 條 接待科學家之條件
4.1 在管理委員會選定各項計畫之架構下,科研人員之交流方
面,派遣方須在科研人員啟程至少一個月以前照會接待方
其預計抵達日期及前往地點。除獲特許,科研人員停留時
間不得少於一週,亦不得超過六個月。
4.2 符合本條規定之交流所需經費依下列方式負擔:
4.2.1 派遣方負擔科研人員之往返旅費,並保留其在接待方停
留期間之薪資。
4.2.2 接待方循慣例負擔派遣方人員食宿、交通及使用儀器與
材料費用。各方自行負擔其所屬人員之醫療保險費用。
4.2.3 雙方須告知其所屬人員在訪問期間必須遵守對方實驗室
之各項規定。
雙方均須遵守各國之法令,協助對方人員辦理相關行政
規定之一切事務,尤其是入境與居留許可等手續。

第 5 條 管理委員會
5.1 在管理委員會之架構下雙方同意舉行會議。委員會成員包
括:
代表國科會者:
- 副主委或其代表人
- 國際合作處處長或其代表人
- 如需要,國科會參加與法國合作計畫之代表人。
代表海洋開發研究院者:
- 院長或其代表人
- 國際處處長或其代表人
- 如需要,海洋開發研究院參加與台灣合作計畫之代表人

5.2 管理委員會輪流每年由一方代表主持會議,每年至少集會
一次。每次集會均製作會議記錄並由會議主席簽署,發給
各方乙份存檔。
5.3 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下列事項:
- 審查進行中各項共同研究計畫產生之結果;
- 依附錄二說明選定雙方提出之新的共同研究計畫;
- 鑑定新的合作領域,此其中鑑定新的合作研究計畫或開
啟新的共同研究計畫,尤其須訂定 2007 年至 2010 年
雙方優先發展合作領域。

第 6 條 保密規定與文獻發表
6.1 締約雙方保證未經事先以書面同意不得將對方所提供之資
料透露給第三者,亦不得在本協議範圍以外使用對方所提
供之資料。
此項保證適用於本協議期間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後五年之
內,然下列各項情狀不在此限:
- 在資料提供時即已公開之資料,或在提供後非因接受方
之作為而成為公開之資料。
- 接受方能證明其已在無須保密並獲授權之前提下,已由
第三者處獲得該資料。
- 接受方能證明在資料提供前即已擁有該資料。
6.2 在本協議內所進行之研究成果將由雙方作者聯名發表,並
載明其所屬實驗室名稱。研究成果或會議報告之作者排序
將由雙方負責科研人員以協議方式訂定之。

第 7 條 智慧財產權
7.1 締約雙方對於在協議簽署以前或非因本協議而持有之專利
或非專利之智慧財產權仍具所有人資格。
7.2 締約雙方就本協議所屬研究機構內所進行之研究為所有權
人,並可以單方名義在世界各國保護其所認為可獲專利之
各項發明、專利金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但若研究成果曾由
另一方科研人員協助參與,則雙方為共同所有人,並按各
自對研究成果之貢獻決定所有比例,專利權與專利金亦將
歸屬雙方。
7.3 締約雙方為研究目的所需均可運用因本協議所產生之專業
知識或成果。

第 8 條 責任與保證
8.1 締約雙方各依法令負擔其所屬人員工作意外與職業疾病之
保險。因此,締約雙方各須履行其應負之法律程序,並於
必要時負擔所屬人員疾病危險及工作意外保險費用。是以
,締約各方保證將他方人員於工作時所遭遇到之意外或損
害即時告知對方,俾使對方得以在法律規定之期間內辦理
相關手續。締約各方按照各自法律規定,對其所屬人員造
成之損害所需負擔之責任告知對方人員。
8.2 締約雙方各自負責對執行本協議所受本身財物上之損害進
行修繕,但因對方有意造成之財物損害不在此限。
8.3 締約雙方各自對所屬人員因執行本協議所造成對第三者之
損害負法律責任。

第 9 條 協議期限- 協議取消
9.1 本協議自締約雙方簽署日起生效,為期五年,協議效期在
締約雙方同意之下可以展延。本協議在管理委員會之架構
下,締約雙方保證至少於協議效期六個月之前討論新的協
議條款。
9.2 締約各方以雙掛號方式在三個月前先通知對方之後,本協
議在無需履行任何手續在任何時候得以取消。

第 10 條 協議使用之文字
本協議原始版本計四份,法文及中文各二份,同具效力。

第 11 條 本協議條款之遵守
締約雙方保證遵守本協議各條款尤以第六條及第七條涉及任何
第三者參與共同研究計畫。

第 12 條 說明
海洋開發研究院與國科會在管理委員會架構之下竭力解決任何
紛爭。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法國海洋開發研究院
副主任委員 院長


2005 年 月 日 2005 年 月 日
訂於台北 訂於巴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