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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間科學技術合作瞭解備忘錄(西元 2005 年 11 月 12 日)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與加 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代表簽署;並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生效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TECO)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
」(CTOT),同意在互惠的基礎上簽訂此一合作瞭解備忘錄(以下簡稱備
忘錄),以提升各自在研究與技術之目標。

雙方獲致瞭解如下:

第一條 協調機構
一、CTOT 指派加拿大之國家研究院(NRC) 負責履行本備忘錄

二、TECO 指派在臺北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NSC) 負責履
行本備忘錄。
三、NSC 與 NRC 以下稱為雙方。
第二條 總則
一、雙方在共具利益之科技領域裡促進研究與發展合作,以提升
雙方之研究與科技發展目標。
二、合作研究和發展方案之目標在於鼓勵研究發展成果之商業化
,例如雙方鼓勵工業合作或委託案等。
三、雙方經由指導委員會鼓勵與促進密切、經常性的協商,以完
成上述目標;指導委員會之組成,由雙方共同協商後訂定之

四、本備忘錄之內容不為損及雙方現有或未來合作協議之解釋。
第三條 備忘錄之執行
一、各方皆指派1位協調者負責雙方間之合作與活動。
二、雙方共同建立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由雙方和其他適當的
機構推派代表共同組成,以發展並監督本備忘錄之執行。指
導委員會至少每年開會 1 次,有關雙方合作研究之一般性
的領域與特殊主題由指導委員會訂定之。若需要審查有關履
行本備忘錄之活動及認定雙方共具利益之新合作領域,指導
委員會將當面或透過書信協調洽商。
第四條 領域
合作研究和發展之領域如下:
˙分子科學
˙天文物理學
˙航太科學
˙生物科學
˙生物技術
˙植物生物技術
˙生物診斷
˙海洋生物科學
˙微結構科學
˙資訊與電傳技術
˙遙測技術
˙陸海運輸技術
˙先進製造技術
˙海洋動力學
˙工業材料
˙建築技術
˙環境研究與技術
˙國家量測標準
˙科技資訊
˙奈米科學與奈米科技
˙營養科學與健康保健。
第五條 合作研究之方式
一、雙方得透過下列全部或部分活動完成合作研究:
1.科技資訊交換;
2.科技人員交換互訪;
3.合作研究計畫(CRPs);
4.研習會及研討會。
二、除上述活動外,其他的合作形式得由指導委員會透過協商決
定。
第六條 合作研究計畫(CRPs)之執行
雙方將發展與本備忘錄目標一致並符合雙方作業規格之合作研究
計畫。每一合作研究計畫將以具有法律拘束力之合約形式予以擬
定並簽署。上述合約附屬於本備忘錄;惟僅供參考之用,不構成
本備忘錄的一部分,並得由雙方修正之。
第七條 經費
除另有書面協議者外,各方將分擔參與合作活動之費用。
第八條 研究成果的出版及一般推廣宣傳
一、依據合作研究計畫之條款,雙方將相互提供合作研究計畫開
發之所有科學技術資訊。
二、考量國家專利法相關保密規定,雙方將共同決定研究結果之
發表是否會涉及具有商業價值資訊之洩漏。經由雙方同意,
合作研究成果得共同發表,或得由提供設備執行研究案之一
方予以公布。各方將告知對方有關發表研究結果之用意,有
關共同著作權方面將遵照學術實務辦理。
第九條 研究設備
雙方將不遺餘力地提供適當的研究設備給依本備忘錄進行訪問之
對方訪問研究人員。
第十條 適用法律及規定
一、各方將告知所屬訪問研究人員於停留期間,須遵守對方及地
主國之法律。
二、各方將告知所屬訪問研究人員需提供對方其人身傷害免責之
文件。
三、依本備忘錄執行合作活動時,各方依其本國法律對其行為及
其行為之後果負責,無需為對方之行為負責。
第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
一、雙方沒有義務讓與其於本備忘錄簽訂前或與本備忘錄無關
之發明或技術權利。然而,除非為先前承諾所限,各方將
在合理的商業條件之下,提供發明與技術予對方及其授權
的機構,此項作法對促進雙方因合作研究計畫所產生之商
業活動和技術授權而言是必需的。
二、一項發明結果可能是雙方研究人員共同在一項合作研究計
畫下產生的。在此情形下,雙方將盡量區分其分別貢獻,
以方便個別申請專利權。
三、雙方就一項共同發明區別其個別貢獻,或非可行。在此情
況下,申請專利權時將列出雙方所有發明者之姓名,該專
利權將屬雙方所共有,並將依照雙方對此研究成果所做之
貢獻比例分配之。雙方將依其持有發明的比例來共同分擔
取得及維持專利權所需之費用。如任一方決定不要專利權
,將以書面的方式告知對方,並且將所有申請專利權有關
之權利無償地讓與對方,其無須負擔因申請專利權所需之
任何費用,亦不能享有因專利權產生之收入。
四、雙方皆可授權對方單獨許可第三者使用雙方共同擁有專利
權之發明,並複製雙方共有版權之資料。準此,雙方將:
1.通知對方有關執照之磋商,並提供執照謄本。
2.依照擁有該發明之比例,分享上述執照所獲得之年收入

3.在公平分配之情況下,盡力籌劃執照衍生之工業運用,
並謀求優先於雙方代表之領域運用。
五、雙方將以協商方式決定與專利有關之策略。
六、一旦決定申請與一項合作研究計畫有關之專利權時,各方
將送交申請文件之謄本予另一方;若遇特別要求時,一併
提供與專利局往來函件之謄本。如上述訊息係屬機密,將
予清楚地標示該資料為機密文件。如使用一項受專利權保
護之發明,為研究目的而無需申請許可時,雙方得於尊重
上述文件之機密性的同時,在法律上許可範圍內立即使用
該項專利發明。
第十二條 保密
一、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者公開對方之任何商業機密或機密性
資訊。
二、除了有助本備忘錄的合作研究或為利益分享之共有智慧財
產權授權外,雙方將不得使用任何對方之商業機密或機密
性資訊。
三、一方之商業機密或機密性資訊在未可歸咎於對方時公開者
,本條之第 1、2 款不適用。
第十三條 備忘錄之效期
一、本備忘錄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效期為 5 年,除非 CTOT
或 TECO 任一方於效期屆滿前終止之。CTOT 或 TECO 任
一方得於 90 天前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備忘錄;只要研究成
果具商業價值或重大科學利益,在任何情況下終止備忘錄
,有關智財權和論文發表的條款持續有效,且雙邊正進行
中的合作研究計畫,CTOT 及 TECO 將確保其合作機關持
續共同補助,本備忘錄各條款續予適用,直至合作研究計
畫執行完畢。
二、本備忘錄得經 CTOT 及 TECO 協議,在各條款不變,包括
續約條款,續延 5 年。
三、本備忘錄自生效日期起,即終止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
表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間,於 1997 年 10 月 2
日所簽署之瞭解備忘錄,以及其 2001 年 9 月 27 日所
簽署之修正案。

本備忘錄以中、英、法文各繕 2 份,各種約文同一作準,____年____月
____日訂於________。


駐加拿大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 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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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 見證人
臺灣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 加拿大國家研究院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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