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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間教育瞭解備忘錄
簽訂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簽約國: 北美地區 > 加拿大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處長張欽盛與加拿大駐臺 北貿易辦事處貿易暨投資處處長貝瑞采於臺北簽署;並自九十六年六月 六日生效

 
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以下簡稱「雙方」)同意
簽著教育瞭解備忘錄,以積極加強加拿大與臺灣間教育及學習方面之合作
關係。雙方達成瞭解如下:
第一條 目的
第二條 為維持並提昇教育事務之雙邊合作,增進共同了解,及經由合作
發展以追求共同利益,雙方將訂定工作計畫,以達成此等目標。
第二條 活動
雙方同意經由本瞭解備忘錄辦理下列活動:
(一)促進臺灣及加拿大個人、團體及教育機構間之教育及學術
交流。
(二)增進臺灣與加拿大之教育機會。
(三)對尋求教育機會及獎學金者提供協助、資訊及服務。
(四)支持臺灣與加拿大之機構,共同主辦教育領域方面之研討
會、研習會及會議。
(五)鼓勵語言教育上之共同合作,包括為語言教師提供教學訓
練、協助招募語言教師、協助臺灣及加拿大相關機構推動
語言教學、舉辦教育相關研究及與語言教學有關之會議或
討論會。
第三條 協調及實施
(一)負責官員:教育部國際文教處處長及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
事處貿易投資處處長負責有關本瞭解備忘錄活動之協調及
聯繫。
(二)工作小組: 雙方組成工作小組,訂定及審查工作計畫,實
施本瞭解備忘錄。工作小組由負責官員或其指定代表共同
主持,並可邀其他單位參加。工作小組每年至少開會 1
次。
(三)工作計畫:由工作小組提出建議,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對
特殊指定合作領域之性質及優先次序、活動型態及本瞭解
備忘錄年度工作計畫推動方面,均由代表雙方之工作小組
決定之。
(四)其他單位之參與:雙方將適度促進、協助及鼓勵各科學研
究機構、工業界、相關協會及其他公、私立機構間之直接
來往。
第四條 費用
除非經雙方同意,參加合作活動及計畫之各方將各自負擔其出席
工作小組會議,及其他聯席會議之所有費用。
第五條 義務
本瞭解備忘錄合作活動於實施時,各方依照各自法律及規定,為
各自之行為及結果負責,不必為對方行為及結果負責。
第六條 智慧財產權
本瞭解備忘錄不影響雙方之智慧財產權。於執行所建議之合作活
動,如預見可能產生智慧財產權問題時,雙方依照其國內法令,
對智慧財產權事先提供有效之保護及分配。
第七條 一般事項
本瞭解備忘錄自簽署日生效,效期 3 年,並得於雙方書面同意
時延長及修正。
本瞭解備忘錄並得由任何一方於 12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
之。
除雙方同意外,本瞭解備忘錄之終止,不影響在終止前已進行活
動之效力及時程。

雙方簽署人業獲簽署本瞭解備忘錄之必要授權。

本瞭解備忘錄以中文、法文及英文各繕 2 份,3 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西元 2007 年 6 月 6 日於臺北簽署。


教育部 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貿易暨投資
國際文教處處長 處處長
張欽盛 貝瑞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