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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與貝里斯國家發展、投資及文化部原住民事務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0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貝里斯
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代 表主任委員瓦歷斯貝林與貝里斯政府代表人力發展部部長佛蘿倫斯於臺 北市簽訂;並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與貝里斯國家發展、投資及文化
部,為提升台灣原住民族與貝里斯間文化及雙方人民之交流,以促進雙方
瞭解、友好關係及原住民事務合作,爰協議如下:
雙方之責任
1.雙方得:
i.籌劃加強臺灣原住民族與貝里斯間文化及雙方人民之交流,每年至少
召開一次會議。
ii.推廣、協助下列與原住民事務有關之經驗交流領域: 教育、文化、就
業、社會政策、林業、經濟與商業發展、觀光業與自然資源保護、生
物多樣性、語言推廣、運動和傳統醫學。
iii.推廣、協助雙方學術機構、政府及非政府組織、地方政府機關與部落
管理機構之直接往來,以支持前述努力。
iv.推廣原住民族間學術、文化與商業往來之人員交流。
v.逐案籌措本協定規範下任何交流所衍生之經費。
本協定之應用
2.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3.任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要求諮商本協定。
4.任一方得中止本協定,並儘速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通知書應載明中止原
因。
5.任一方均得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

爰此,雙方代表各經合法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本協定以中
文及英文各繕二份,二種文字約本同一做準,2006 年 8 月 1 日於中
華民國(臺灣)台北市簽署。


中華民國(臺灣)行政院 貝里斯政府代表
原住民族委員會代表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人力發展部
主任委員 部長
瓦歷斯貝林 佛蘿倫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