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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新聞合作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3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拿馬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局長程建人與巴 拿馬共和國內政司法部部長國 Mariela Sagel 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 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與巴拿馬共和國內政司法部 (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咸欲加強兩國傳統親睦關係,並確信兩國人民間現存之共同新聞自由,
有保持之必要,決定締結一項新聞合作協定,以利遂行。
第一條 是項協定旨在增進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與巴拿馬共和國內政司
法部之友好合作關係,建立交流互惠合作管道,並就雙方業務及
兩國新聞界人士合作事項交換意見。
第二條 締約雙方新聞主管機關承諾給予兩國間新聞從業人員相互訪問之
各項必要協助。
第三條 締約雙方應尊重新聞自由,鼓勵並促進彼此間新聞傳播事業之發
展,藉以加強兩國人民之相互交流與認識。
第四條 壹 締約雙方新聞主管機關承諾就所轄新聞傳播工作內容,建立
合作規範,俾鼓勵暨促進兩國各大眾傳播媒體之相互發展,
其合作範圍包括:
一 廣播電視節目之製作與服務事宜。
二 平面媒體如報紙、雜誌等之著作權保護事宜。
三 錄影帶與其他視聽資料等交流合作及著作權保護事宜。
四 大眾傳播科技之合作與發展。
五 雙方新聞主管機關官員及新聞從業人員之互訪。
貳 雙方合作範圍得經締約雙方同意後予以擴增。
第五條 本協定不得修改或替代任一方執行機關管轄領域內之任何現行法
規,一方執行機關提供資料予另一方以及對另一方提供之內部文
件加以保護時,應符合雙方管轄領域內現行法律、規章及行政命
令,且不得牴觸任一方執行機關管轄領域之利益,亦不得令締約
雙方有進入訴訟程序之虞,且不得違反任一方執行機關之目標、
政策或內部準則,無論該目標、政策或內部準則是否係明文規定

第六條 本協定有效期限五年,自簽署本協定之日起生效。除締約一方在
期滿六個月前,將終止本協定之意願以書面通知對方外,本協定
應自動延展其效期五年。
為此,雙方代表各經其本國政府正式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
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即公曆一千九百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訂
於台北市。

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
局長 程建人

巴拿馬共和國內政司法部
部長 薩赫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