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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巴拉圭共和國新聞交流協定
簽訂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21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87 年 01 月 21 日
簽約國: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 > 巴拉圭
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中華民國行政院新聞局局長李大維與巴 拉圭共和國新聞文化局局長薄加鐸於台北簽訂;並於八十七年一月二十 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政府與巴拉圭共和國政府 (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咸欲加強兩國
傳統親睦關係,並確信兩國人民間現存之共同新聞自由有保持之必要,決
定締結一項新聞交流協定,以利遂行。是項協定旨在增進中華民國行政院
新聞局與巴拉圭共和國總統府新聞文化局之友好合作關係,建立兩國間新
聞交流互惠合作管道,並就雙方業務及新聞界人士合作事項交換意見。
第一條 締約雙方新聞主管單位承諾給予新聞從業人員間相互訪問之各項
便利與必要之協助。
第二條 締約雙方尊重新聞自由,鼓勵並促進彼此間新聞傳播事業之發展
,藉以加強兩國人民間之相互交流與認識。
第三條 締約雙方新聞主管單位承諾就所轄新聞傳播工作內容,建立合作
規範,俾相互鼓勵暨促進兩國大眾傳播媒體之發展。締約雙方在
廣播、電視、新聞發佈以及報紙雜誌等方面之合作計畫及行動,
由本協定簽署機關首長相互協調並決定之,上述首長可委託執行
代理人一名,代表推動釐定之所有計畫。本協定合作範圍包括:
一 雙方將鼓勵彼此之廣播電台,尤其隸屬於政府機關或與之有
關係之電台,合製及交流文化、教育、環保及體育等之節目

二 締約雙方將推動公共電視台合製有關文化、教育、政治、經
濟、觀光、體育、環保或一般性利益主題之節目,亦將鼓勵
兩國私人電台從事類似之計畫。締約雙方鼓勵並協助其電視
台主管及員工參加各種會議及活動。
三 平面媒體如報紙雜誌等之著作權保護事宜。
四 締約雙方鼓勵其報章雜誌社主管及其員工進行互訪、參加會
議及相關國際活動。
五 錄影帶與其他視聽資料等交流合作及著作權保護事宜。
六 大眾傳播科技之合作與發展。
七 締約雙方新聞主管單位官員及新聞從業人員之互訪。
締約雙方合作範圍得經相互同意後予以擴增。
第四條 本協定不修改或替代締約任一方執行機關管轄領域內之任何現行
法規,資料提供及內部文件保護應符合締約雙方管轄領域內現行
法律、規章及行政命令,且不得牴觸締約任一方管轄領域之利益
,亦不得令締約雙方有進入訴訟程序之虞,且不得違反締約任一
方執行機關無論已否明文規定之目標、政策或內部準則。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五年。除締約一方在期滿前
六個月,將終止本協定之意願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定自動延展
其效期五年。
為此,締約雙方代表各經其本國政府授權,爰於本協定簽字,以昭信守。
本協定以中文及西班牙文各繕兩份,兩種文字之約本同一作準。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元月二十一日即公曆一千九百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訂
於台北市。

中華民國政府代表行政院新聞局局長
李大維〔簽名〕
巴拉圭共和國政府代表總統府新聞文化局局長
薄加鐸〔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