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台灣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員魏哲和與美
國俄勒岡州州長 John Kitzhaber 於台北簽訂;並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
日生效
為共同利益及長期穩定能源來源的重要性,保護全球環境和維持我們未來
經濟、社會及生態的發展,美國俄勒岡州及台灣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
稱“雙方當事人”,基於平等及互惠之基礎提供一技術合作之架構。雙方
當事人同意以下之約款:
第一條 合作範圍
A 本備忘錄指涉之合作範圍應包含基礎科學及永續發展之規劃管
理、及其他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之領域。
B 美國俄勒岡州及台灣國家科學委員會負責履行本備忘錄之合作
活動。雙方當事人及其指定之代表將尋求相關組織、能源機構
、研究機構及企業公司之參與以加強合作。
第二條 合作活動
雙方當事人將竭力鼓勵、促進及提供便利予相關之企業、機構、
協會及組織間之合作。合作活動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A 資訊之交流;
B 管理經驗之交流;
C 共同研究計畫之執行;
D 為參與經同意之研究、開發、分析、設計及實驗活動之科學及
技術人員之交流;
E 舉辦經雙方同意之主題之研究會或其他會議;
F 訓練;
G 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永續發展及科學相關領域之合作成式。
第三條 實施計畫
A 當雙方指定代表,依據雙方當事人之授權,同意依本備忘錄從
事合作活動時,將訂立一實施計畫,該實施計畫應成為本備忘
錄之附件。
B 各該實施計畫應列明活動之範圍、管理責任、特定預算之安排
、成本及時程之預估、運作程序、智慧財產權之處理、責任歸
屬以及其他適當事項。
C 根據本備忘錄擬定之特定實施計畫,而從事之所有合作活動,
均應遵守其個別之法律、規定、政策、以及規範雙方當事人及
其指定代表之行政程序和基金管轄權。
D 任一當事人之指定代表,應指定一專責之計畫協調人員,負責
各該實施計畫之所有協調事宜。
第四條 相互協助雙方當事人依本備忘錄,應對雙方派赴國外執行指派任
務之代表,提供其必須之協助。
第五條 保密條款及智慧財產權歸屬
A 除非法律有強制揭露此資訊之規定,且於事先知會他方當事人
;任何經一方當事人指定為機密之資訊,他方當事人應將該等
資訊列為機密資訊。
B 其他非涉及機密資訊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其指定之代表人,對
於依本備忘錄所提供、交換或產生之各種資訊,除非有保護此
等資訊之所有權、發明、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之必要時,
將盡最大努力傳播該等資訊。
C 關於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保護以及資訊傳播之細節,將於各實
施計畫中依本備忘錄加以規定。
第六條 生效日
本備忘錄之執行如需進一步商討將由雙方當事人進行。本備忘錄
自簽署日起效。
第七條 修改
本備忘錄及其個別實施計畫得依雙方當事人之書面協議加以修改
。
第八條 終止
A 任一當事人均得於所欲終止日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
人而終止本備忘錄。
B 依本備忘錄所進行而起始於本備忘錄終止日前之活動,其效力
及期間不受本備忘錄終止之影響。
簽署人受雙方當事人之正當授權,見證以上約款,謹以英文簽署本備忘錄
。
於台北,於西元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表台灣國家科學委員會 代表美國俄勒岡州
魏哲和 John Kitzhaber
主任委員 州長